芒市卫生健康局

以案释法—XXX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案

浏览量:8908    作者: 日期:2021/12/28

【案情介绍】

202147下午4点10分芒市卫生监督大队接到XXX电话,称4月7日早上9时左右勐戛镇勐稳村委会大炉厂村民XXX到勐戛村委会第一村民小组XXX家中输液治疗后回家于15时30左右死亡,XXX涉嫌非法行医,请芒市卫生监督大队进行调查核实。接报后,芒市卫生监督大队卫生监督员到现场开展调查发现,当事人XXX家中存放有5ML注射器若干、注射用青霉素钠、祖师麻注射液等医疗药品器械,使用后的输液瓶若干以及当天就诊患者输液登记记录1张,当事人XXX现场未能出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经初步调查发现当事人XXX涉嫌存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违法行为,2021年4月13日经批准,依法立案进行调查经查,当事人XXX通过在芒市风平镇那目村原职中参加学习考试后于2001年6月26日取得《乡村医生资格证书》,后被芒市XXX卫生院聘请为乡村医生,在XXX卫生室工作,之后因为要考试,当事人没有考上随即被卫生院辞退,2018年当事人因非法行医已经被本单位进行过处罚并被责令立即停止开展医疗诊疗活动,当事人于2020年3至4月期间又开始恢复开展医疗诊疗活动,经最终调查核实,XXX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从2020年3月至2021年4月7日擅自开展医疗诊疗活动

相关证据:1.现场笔录1份共1页;2.XXX询问笔录2份共6页;3.XXX询问笔录各1份共8页;4.XXX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5.XXX《乡村医生资格证书》复印件1份共1页;6.现场取证材料1份共4页;7.就诊患者输液登记记录1份共1页;8.卫生监督意见书1份共1页;9.XXX卫生院关于村医罗会聪解聘证明;10.行政处罚决定书(芒卫计医罚〔2018〕第027号)

当事人XXX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开展医疗执业活动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集体讨论决定,给予当事人XXX没收涉案药品、器械,并处罚款人民币柒万元整(¥70000.00)的行政处罚,我局于2021年 6 月24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芒卫医罚〔2021〕第03号)给予其:1.没收涉案药品、器械2.罚款人民币柒万元整(¥70000.00)的行政处罚。

【适用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举办医疗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或者备案手续:(一)有符合规定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二)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医疗卫生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案件评析】

本案违法主体认定准确,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符合法定程序,法律适用准确。在自由裁量上,针对当事人违法行为已属于第二次,屡教不改,同时又结合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我局在自由裁量上较得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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