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根据《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促进卫生健康人才队伍发展三十条措施〉的通知》(云办通﹝2020﹞37 号),《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近期乡村医生队伍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云卫基层发〔2020〕7 号)要求,为切实解决芒市乡村医生养老保障问题,进一步调动乡村医生工作积极性,稳定乡村医生队伍,制定本方案。
二、基本原则
以新时期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为指导,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原则,完善乡村医生养老保障政策,解决乡村医生的后顾之忧,激发乡村医生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建立乡村医生补助标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动态调整机制,不断改善乡村医生收入水平,增强乡村医生岗位吸引力;加快乡村医生队伍更新换代,不断优化乡村医生队伍结构,提升乡村医生队伍的整体服务能力。
三、主要任务
(一)实施内容和范围
为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或乡村医生执业资格,并注册在村卫生室执业的在岗乡村医生补助购买养老保险。乡村医生年龄男性45 周岁以下(含 45 周岁),女性40周岁以下(含 40周岁)的在岗乡村医生,应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年龄到乡村医生退出年龄不足 15 年的在岗乡村医生,可根据乡村医生实际条件和本人意愿,自主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引导乡村医生优先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原则上,以各乡镇为单位统一参保标准和参保档次。
(二)离岗乡村医生。各乡镇统筹做好在岗乡村医生养老保障机制建立和过渡期内乡村医生退出问题。过渡区为2020年1月1日-2034年12月31日,在过渡区内达到退休年龄的按照2017年6月8日芒市卫生健康局出台的《芒市一次性解决离岗村医补助实施方案》(NO.95号)规定进行一次性补助,参加养老保险人员补助年限仅限于2020年前从事乡村医生工作的服务年限。
(三)资金保障。从省级财政新增安排的每人每月 200 元资金补助,主要用于补助乡村医生参加养老保险,不得直接用于发放乡村医生个人补助。补助资金分配应综合考虑乡村医生执业资质、服务半径、工作条件等因素,并与乡村医生退出机制落实情况挂钩。
[附件: 芒卫健发〔2021〕1号芒市卫生健康局关于建立完善乡村医生养老保障长效机制的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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