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国界法
(2021年10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陆地国界的划定和勘定
第三章 陆地国界及边境的防卫
第四章 陆地国界及边境的管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陆地国界管理
第三节 边境管理
第五章 陆地国界事务的国际合作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陆地国界的划定和勘定
第三章 陆地国界及边境的防卫
第四章??陆地国界及边境的管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陆地国界管理
第三节 边境管理
第五章 陆地国界事务的国际合作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界标是指竖立在陆地国界上或者陆地国界两侧,在实地标示陆地国界走向,且其地理坐标已测定并记载于勘界条约或者联合检查条约中的标志,包括基本界标、辅助界标、导标和浮标等。
通视道是指为使陆地国界保持通视,在陆地国界两侧一定宽度范围内开辟的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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