芒市人民政府关于
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通告
一、在全市行政区域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枯枝、落叶、杂草及生活垃圾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工作,负责指导村民委员会制定和实施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村规民约,把责任落实到每个生产经营主体和农户。
三、积极支持鼓励生产经营主体、广大农户和企业通过秸秆还田和秸秆作饲料、肥料、基料、燃料、原料等方式开展综合利用。
四、州、市、乡、村四级将组织成立禁烧巡查工作小组,在田间地头轮流值班,发现后将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五、违反本通告,在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枯枝、落叶、杂草及生活垃圾等产生烟尘污染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由市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环境污染事故或火灾事故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六、拒绝或妨碍执法监管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七、本通告自2016年9月13日起施行。
芒市人民政府
2016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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