芒市统计局

芒市统计局政府信息公开规定

浏览量:19257    作者: 日期:2016/7/29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统计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统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政务信息公开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主题,以构建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为目标,切实为我局更好地履行职责提供制度保障。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政务信息公开”,是指在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责和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向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社会公众公开相关政务事项及相关政务信息,并接受监督的行为。所称的“政务信息”,是指我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四条 局政务信息公开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严格遵循公平公正、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公开内容和过程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芒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及我局政务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务信息公开指南办理。  

     第五条 芒市统计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组长由局长担任,副组长由主管领导担任,各股室负责人为成员。政务公开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局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局办公室主任兼任。

 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协调全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中的重要问题,负责组织、指导、推进、监督本规定的实施。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开展全局政务信息公开具体工作。

    第六条 政务信息公开必须维护国家利益,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对于按照有关规定不予公开的政务信息,应当主动书面报告市政府政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机构。

    第七条 公开的政务信息应严格履行保密审核、业务复核以及公开发布审批程序,确保政务信息公开正确无误。

    第八条 处于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政务信息,因其内容不确定,一律不得公开。

     第九条 下列信息未经批准,不得向社会公众公开:

    (一)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

    (二)机关内部研究讨论或者进行审议的工作信息;

    (三)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信息;

    (四)公开后可能影响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可能对执法活动带来不良影响的信息;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公开的信息。

     二、公开的内容范围和程序

    第十条 芒市统计局每年度根据《芒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结合实际修定并发布《芒市统计局政务公开目录》,主动公开的内容范围以该《目录》为准。同时对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之一的政务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反映本行政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切身利益的;

    (四)其它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其中对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之一的,经局政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审核通过的政务信息应当重点公开:

    (一)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

    (二)政务信息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指南、局政务信息公开目录,以及局有关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报告;

    (三)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四)依据法定职能或由市政府授权制订的规范性文件;

    (五)有关重大建设项目的实施情况;

    (六)牵头制定的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规划、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七)政务信息公开指南、政务信息公开目录。

    根据本局职能和职责转变,及时更新和公开本单位相关政务信息。

    第十一条 主动公开的程序和时限:

    (一)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承办单位必须自该政务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务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我局独立发布或以我局作为主办部门与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信息,应当自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予以公开。

   (二)局政务信息主动公开部分,可采用全文公开、部分公开和摘要公开三种形式。  

    (三)属于依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可采用全文公开和部分公开两种形式。

    接到信息公开申请,全文可以公开的政务信息,各股、室、中心可直接答复或提供书面资料;属于部分可以公开的政务信息,必须按照局政务信息依申请公开有关规程办理。

    (四)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对以局名义公开的政务信息进行整理存档。

    (五)未按照规定主动公开公众信息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要求我局及时公开,并有权向有关监督机关投诉。

   三、政务信息公开的方式

    第十二条 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可以根据信息的内容和特点,采取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予以公开:

  (一)芒市统计局政府网站;

  (二)统计信息内网。

四、组织领导与职责

   第十三条 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必须在局政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和组织领导下,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组织开展工作。

    各股室负责起草拟公开政务信息(附电子文本),审查并提出该信息属于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的意见,并进行保密初审;对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信息公开的申请,除列入政务信息主动公开目录全文公开或者部分公开、依申请公开目录中全文公开的信息之外,依据有关规定以及其它法律法规,负责研究审核和提出答复意见,并提供该政务信息(含电子文本)。

   五、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四条 各单位实行政务信息公开工作股长负责制和首办责任制,必须指派一名同志任联络员,负责本单位政务信息公开的联络、衔接、督办等工作。

    第十五条 局政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依照本规则对全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将纳入单位的绩效考核,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负责实施。  

     第十七条 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自觉接受社会各界以及社会公众的监督,对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第十八条 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由财务室在局年度预算中统一考虑,以保障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正常运行。并对在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工作规定,不依法履行政务信息公开义务的;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通过其它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务信息的;在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中隐瞒或捏造事实的;玩忽职守、贻误工作,对擅自发布、公开未经核实或批准的政务信息的直接责任者,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按有关规定提出对相关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意见,报局党委审议后执行。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保密规定,泄露国家秘密的,应承担相应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文章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