芒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芒市征占用林地项目异地植被恢复造林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芒市征占用林地项目异地植被恢复造林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此件公开发布)
芒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3月3日
芒市征占用林地项目异地植被恢复造林的实施意见
为规范芒市征占用林地项目异地植被恢复造林,确保完成年度造林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2〕7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芒市林地管理和造林管理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规定:“森林植被恢复费专款专用,由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统一安排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植树造林面积不得少于因占用、征用林地而减少的森林植被面积。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督促、检查下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的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森林植被恢复费。”
(二) 《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2〕73号)第十二条规定:“ 森林植被恢复费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用于林业主管部门组织的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包括调查规划设计、整地、造林、抚育、护林防火、病虫害防治、资源管护等开支,不得平调、截留或挪作他用。”
二、植被恢复造林地块规划原则
(一)植被增加原则。异地植被恢复造林以增加森林植被为目标,原则上规划在宜林荒山荒地、无立木林地或非林地上造林。由群众自主造林,经检查核实成活率在85%以上的造林地块可纳入项目规划。
(二)项目独立原则。异地植被恢复造林地块应单独规划,不能与国家、省、州下达的各种工程造林项目相重合。
(三)集中连片原则。异地植被恢复造林地块连片面积不小于5亩。
(四)实行“占一补一”原则。当年安排的植被恢复造林面积不得小于上年审批的永久性征占用林地面积,并按照征占用面积进行植被恢复造林规划设计。
三、措施方法
(一)植被恢复造林任务下达。市林业局根据上年审批的征占用林地面积,于当年3月底前将植被恢复造林任务下达到各乡镇,并根据下达的植被恢复造林任务向市政府申报,由市财政安排植被恢复费用于异地植被恢复造林的规划设计费用和造林费用。
(二)植被恢复造林规划设计。植被恢复造林地块由乡镇林业站落实,造林作业设计由市林业局和乡镇林业站共同完成,或向社会购买技术服务,聘请有林业调查规划资质的单位完成。
(三)植被恢复造林实施。由乡镇林业站组织造林户完成造林任务,林业局负责对造林进行指导督促和检查验收,同时出具检查验收报告。
(四)植被恢复造林资金使用。一是植被恢复造林费用来源于征收的植被恢复费省、州返还经费中支出,或者是在本市收取的森林植被恢复费中列支。二是植被恢复造林费用包含植被恢复造林费和规划设计费。植被恢复造林费用按集体林地和国有林地分别投入。
集体林地的投入包括整地、造林、种苗等费用,造林户可采用自找苗方式,由造林户按照规划设计实施造林,植被恢复造林费用采用补助的方式兑付给造林种植户。补助依据是按不同的造林树种,确定不同的补助标准:1.澳洲坚果550元/亩,其中补助种苗200元/亩,林地清理费100元/亩,整地费150元/亩,栽植100元/亩;2.核桃300元/亩,其中补助种苗50元/亩,林地清理费100元/亩,整地费75元/亩,栽植75元/亩;3.杉木、西南桦、旱冬瓜等一般用材林树种 200元/亩,其中种苗费100元/亩,林地清理100元/亩;4.黄花梨、沉香等珍贵用材树种500元/亩,其中种苗费400元/亩,林地清理100元/亩。
国有林地由市林业局组织实施,植被恢复造林费用的投入包括整地、造林、种苗、抚育、护林防火、病虫害防治、资源管护等按实际支出列支。
植被恢复造林的规划设计费及检查验收费按20元/亩预算,用于造林规划设计部门开展植被恢复造林规划设计及检查验收的相关费用支出。
四、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市政府成立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为组长,林业、财政、各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市林业局,办公室主任由市林业局局长担任,办公室人员从市林业局相关股室抽调组成。市直有关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要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把芒市征占用林地项目异地植被恢复造林工作落实好。
(二)资金保障。征占用林地审批时,需交纳森林植被恢复费。森林植被恢复费实行专款专用,保障植被恢复造林的实施。
(三)技术保障。由市林业局及乡镇林业站做好技术指导和培训工作,保障植被恢复造林工作的开展。
五、相关说明
(一)本实施意见从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二)本实施意见未尽事宜由市林业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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