芒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内设股室职责

浏览量:5603    作者: 日期:2022/8/23

(一)办公室

负责内外联系协调、信息、公文处理、综合性文稿起草工作; 负责会务、信访、档案、财务、接待、后勤保障、国有资产管理、 保密、机构编制、干部人事、退休人员管理等工作,组织开展民族宗教系统信息化建设;负责机关意识形态、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工作;组织拟订民族宗教工作综合性重要文件;协调开展研究,组织开展综合性课题调研,做好民族宗教理论研究工作等。

联系电话:0692—3028778

(二)监督检查和示范创建股

负责对有关民族宗教政策、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宗教方面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负责城市民族管理工作;组织开展深入持久推进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创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建设重大问题的调研分析并提出政策建议;承担芒市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参与调处涉及民族关系和宗教关系的突发性、群体性事件,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

联系电话:0692—3029707

(三)政策法规股

负责宣传、贯彻和执行有关民族宗教工作方面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负责民族识别、民族成份管理、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民族团结月活动等工作的协调开展;承办少数民族代表人士、宗教界人士生活、学习培训、参观考察等工作;负责民族宗教矛盾纠纷排查和研判,参与协调处理各种矛盾和纠纷;承担有关宗教方面的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等。

联系电话:0692—3028778

(四)经济文化教育发展股

研究提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政策建议,配合有关部门制定民族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做好计划编制项目的筛选、上报工作,建立项目储备库;负责少数民族发展项目规划的评审及资金的监督管理,做好项目实施各环节的指导和复验,以及项目后续管理的跟踪督查;指导民族传统文化的收集、整理及保护工作;参与制定民族教育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协调“兴边富民”等工作。

联系电话:0692—3029705

(五)宗教事务股

宣传贯彻执行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据法律法规管理有关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和宗教活动;对有关宗教工作的重大问题进行调研并提出工作意见;负责全市宗教活动场所的筹备、设立、申报、审批和登记;协助有关部门及时处理民族宗教方面的突发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联系宗教界人士,指导帮助宗教团体做好自身建设,培养、教育宗教教职人员;承担宗教目标管理责任制的相关工作。

联系电话:0692—3029704

(六)研究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办公室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持久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方针、政策,统筹全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建设;组织开展文化交流活动,运用民族传统节日、州庆等重大纪念日,开展深化民族团结进步的活动,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负责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高标准推进芒市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市建设。

联系电话:0692—3029707

文章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