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21年6月16日,芒市水利局对上级交办的芒市某公路工程涉嫌“未验先投”一案进行了受理,6月17日芒市水利局执法人员对该案进行了核查,6月21日,报经局领导批准立案查处。6月25日开始组织执法人员依法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并于7月1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芒市水利局责令改正通知书》,当事人于7月5日对责令改正内容作出了按整改时限完成的书面承诺。调查取证过程中,执法人员对违法现场进行了现场勘查,对相关负责人、知情人进行了调查询问,当事人对水土保持方面问题核实进行了确认,根据案情和当事人提供的芒市某公路工程情况报告及相关资料,收集了相关书证,“未验先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当事人充分认识“未验先投”的违法性质,在案件调查中积极主动配合执法人员开展检查、调查工作,承认违法事实,表态将按要求积极落实整改。
二、案件处理结果
通过现场勘验、调查核实,认为该项目全线建成并通车,项目存在“未验先投”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七条“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针对当事人“未验先投”的违法事实,决定对当事人给予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后,该公司足额缴纳了罚款,并按整改要求完成了整改。
三、典型意义
本次执法实现了上级主管部门监管、违法行为线索交办、执法部门立案查处等环节的闭环,在与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上下联动、合力攻坚,落实属地监管责任,执法部门之间的协作进一步畅通,执法效能显著提升。对水土保持方面违法违规行为有较强震慑力,案件的查处纠正了违法行为,维护了法律权威,增强了社会公众的水土保持意识。
四、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七条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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