芒市人民政府水利局
2018年12月1日发布
取水许可
业务手册
目 录
前 言
开展取水许可审核工作,应当遵循依法行政,公开透明,廉洁高效,便民服务的原则,严格按照本业务手册的相关要求进行。
本业务手册的归口管理部门:芒市水利局。
本业务手册由芒市水利局水政水保办公室编写。
本业务手册为首次发布。
本业务手册的解释部门:芒市水利局。
取水许可业务手册
一、适用范围
本业务手册适用于芒市水利局对取水许可及延续、变更、注销许可(取水许可)审批的工作程序。
二、审批基础
(一)事项名称和代码
事项名称:取水许可
代 码:1100394000
(二)受理范围
本行政许可适用于取水口在芒市行政管辖区域内
: 1、地表水设计流量2立方米每秒以下的农业取水或者日取水量2万立方米以下的工业取水及其他取水; 2、地下水日取水量300立方米以下的取水,且取水点不在禁采区和限采区内,不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到并能满足供水的区域;3、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的取水。
(三)办理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八条 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
2、行政法规: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年1月24日国务院令第460号公布,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 676 号修改公布);
第三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取水许可实行分级审批。
3、行政法规:《取水许可管理办法》(2008年4月9日水利部令第34号公布,2015年12月16日水利部令第47号修改公布,2017年12月22日水利部令第49号修改公布);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进行审查,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作为审批取水申请的技术依据。
第二十六条 按照《取水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向原取水审批机关提出延续取水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延续取水申请书;
(二)原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和取水许可证。
取水审批机关应当对原批准的取水量、实际取水量、节水水平和退水水质状况以及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所在行业的平均用水水平、当地水资源供需状况等进行全面评估,在取水许可证届满前决定是否批准延续。批准延续的,应当核发新的取水许可证;不批准延续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七条 在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内,取水单位或者个人需要变更其名称(姓名)的或者因取水权转让需要办理取水权变更手续的,应当持法定身份证明文件和有关取水权转让的批准文件,向原取水审批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取水审批机关审查同意的,应当核发新的取水许可证;其中,仅变更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名称(姓名)的,可以在原取水许可证上注明。
第二十八条 在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重新提出取水申请:
(一)取水量或者取水用途发生改变的(因取水权转让引起的取水量改变的情形除外);
(二)取水水源或者取水地点发生改变的;
(三)退水地点、退水量或者退水方式发生改变的;
(四)退水中所含主要污染物及污水处理措施发生变化的。
第二十九条 连续停止取水满2年的,由原取水审批机关注销取水许可证。由于不可抗力或者进行重大技术改造等原因造成停止取水满2年且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尚未届满的,经原取水审批机关同意,可以保留取水许可证。
4、行政法规 (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3号)《云南省地下水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6月25日云南省人民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六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七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编制地下水开发利用和保护规划,经征求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等部门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八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拟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地下水功能区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国土资源、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全省地下水的开发利用现状和动态监测情况,在依法划定的地下水严重超采地区范围内,划定地下水禁止开采区或者限制开采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告。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国土资源、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的水文地质条件、地下水动态监测资料、实际开采量及因开发地下水诱发的地质灾害等情况,核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地下水可开采量,并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核定的地下水可开采量范围内,批准下达可供该行政区域取用的地下水总水量。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机关不得批准开采地下水:
(一)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内开采地下水的;
(二)在地下水严重超采地区新建、改建、扩建地下水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
(三)在城乡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并能够满足用水需求的区域开采一般地下水的;
(四)在有泉眼景观的风景名胜区开采地下水的;
(五)地下水已受到严重污染的;
(六)开采地下水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
(七)开采地下水可能危害建筑物安全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开采地下水或者经论证不应当开采地下水的其他情形。
5、行政法规:(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4号)《云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6月25日云南省人民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 省、州(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的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6、《云南省节约用水条例》(2012年11月29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5次会议通过2012年11月29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 告第71号公布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取水和用水总量达到或者超过控制指标的地区,暂停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对取水和用水总量接近控制指标的地区,限制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对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求却通过自备取水设施取用地下水的取水申请和地下水禁采区内的建设项目的取水申请,不予批准。
7、《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下放政府出资水利项目审批事项的通知》(云发改农经〔2018〕710号),2018年7月20日印发。经报省人民政府同意,对政府出资的地方水利项目,下放部分项目审批权限,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四)实施机关
芒市水利局
(五)审批人员
审批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接受法律和相应的业务培训、考核。
(六)审批条件
1、新办取水许可准予批准条件:
新办取水许可,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不在地下水禁采区取用地下水的;
2、增加的取水量在取水许可总量未达到取水许可控制总量的地区;
3、对水功能区水域使用功能不会造成损害;
4、取水、退水布局合理的;
5、城市公共供水管网不能够满足用水需要,建设项目自备取水设施取用地下水的;
6、取水不可能对第三者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产生损害的;
7、属于备案项目,已报送备案的;
2、新办取水许可不予批准的情形
(1)行政法规: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不予批准,并在作出不批准的决定时,书面告知申请人不批准的理由和依据:
(一)在地下水禁采区取用地下水的;
(二)在取水许可总量已经达到取水许可控制总量的地区增加取水量的;
(三)可能对水功能区水域使用功能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取水、退水布局不合理的;
(五)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要时,建设项目自备取水设施取用地下水的;
(六)可能对第三者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产生重大损害的;
(七)属于备案项目,未报送备案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审批的取水量不得超过取水工程或者设施设计的取水量。
(2)行政法规:《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34号)第二十条 《取水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不予批准的情形包括:
(一)因取水造成水量减少可能使取水口所在水域达不到水功能区水质标准的;
(二)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入河排污口的;
(三)退水中所含主要污染物浓度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
(四)退水可能使排入水域达不到水功能区水质标准的;
(五)退水不符合排入水域限制排污总量控制要求的;
(六)退水不符合地下水回补要求的。
(3)行政法规:《云南省地下水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53号)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机关不得批准开采地下水:
(一)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内开采地下水的;
(二)在地下水严重超采地区新建、改建、扩建地下水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
(三)在城乡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并能够满足用水需求的区域开采一般地下水的;
(四)在有泉眼景观的风景名胜区开采地下水的;
(五)地下水已受到严重污染的;
(六)开采地下水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
(七)开采地下水可能危害建筑物安全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开采地下水或者经论证不应当开采地下水的其他情形。
(4)《云南省节约用水条例》:第十一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取水和用水总量达到或者超过控制指标的地区,暂停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对取水和用水总量接近控制指标的地区,限制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对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求却通过自备取水设施取用地下水的取水申请和地下水禁采区内的建设项目的取水申请,不予批准。
3.申请取水许可延续准予批准条件:
(1)行政法规: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二十五条 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一般为5年,最长不超过10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45日前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原审批机关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延续的决定。
(2)行政法规:《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34号)第二十七条 按照《取水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向原取水审批机关提出延续取水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延续取水申请书;
(二)原取水申请批准文件;
(三)取水许可证;
(四)原取水许可登记表(网上订正打印盖章)。
取水审批机关应当对原批准的取水量、实际取水量、节水水平和退水水质状况以及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所在行业的平均用水水平、当地水资源供需状况等进行全面评估,在取水许可证届满前决定是否批准延续。批准延续的,应当核发新的取水许可证;不批准延续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4.申请取水许可变更的准予批准条件:
(1)行政法规: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二十六条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变更取水许可证载明的事项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原审批机关申请,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办理有关变更手续。
(2)行政法规:《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34号)第二十八条 在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内,取水单位或者个人需要变更其名称(姓名)的或者因取水权转让需要办理取水权变更手续的,应当持法定身份证明文件和有关取水权转让的批准文件,向原取水审批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取水审批机关审查同意的,应当核发新的取水许可证;其中,仅变更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名称(姓名)的,可以在原取水许可证上注明。
第二十九条 在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重新提出取水申请:
(一)取水量或者取水用途发生改变的(因取水权转让引起的取水量改变的情形除外);
(二)取水水源或者取水地点发生改变的;
(三)退水地点、退水量或者退水方式发生改变的;
(四)退水中所含主要污染物及污水处理措施发生变化的。
5. 取水许可注销条件:
(1)行政法规: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四十四条 连续停止取水满2年的,由原审批机关注销取水许可证。由于不可抗力或者进行重大技术改造等原因造成停止取水满2年的,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可以保留取水许可证。
(2)行政法规:《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34号)第三十条 连续停止取水满2年的,由原取水审批机关注销取水许可证。由于不可抗力或者进行重大技术改造等原因造成停止取水满2年且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尚未届满的,经原取水审批机关同意,可以保留取水许可证。
(3)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 第七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
(一)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四)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五)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4) 部门规章《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水利部令第23号)
第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水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
(一)水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或者未获准延续的;
(二)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水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四)水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水行政许可证件、证书等依法被吊销的;
(五)因不可抗力导致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水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七) 申请材料
1.取水许可申请书1份(原件);
2.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法定身份证明文件1份(复印件);
3.有利害关系第三者的承诺书或者证明材料1份(原件);
4.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投资主管部门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批准文件1份(复印件);
5.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表)5份(原件);
(八)审批时限
法定办理时限:受理后45个工作日。《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十九条
承诺办理时限:22个工作日(不含举行听证、专家评审及申请人修改报告等所需时间)。
专家评审或者技术评估所需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但是,根据专家评审或者技术评估的初步意见,申请人对有关申请材料进行补充或者修改的时间除外。
(九)审批收费
本行政审批事项不收费。
(十)审批证件
《芒市水利局准予水行政许可决定书》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二十五条 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一般为5年,最长不超过10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45日前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原审批机关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延续的决定。
三、审批咨询
(一)业务描述
依据本手册,对本行政审批事项申请程序、申请材料、申请条件等政策和办理咨询进行解答。
(二)咨询责任人
芒市水利局驻芒市政务服务大厅窗口工作人员。
(三)咨询岗位的职责和权限
申请人通过来访、来电等方式,咨询有关办理事宜时,窗口工作人员应一次性将其所要办理事项的依据、申请范围、申请条件、所需材料、办理时限、程序告知申请人。
(四)咨询途径
1.窗口咨询:(地址)德宏州芒市文蚌街中段中缅友谊馆一楼芒市政务服务大厅水利窗口
2.电话咨询:(电话)0692-2125184
(五)咨询处理程序和期限
1.申请人通过电话或窗口向窗口接待人员咨询,窗口工作人员对于申请人所咨询的问题能做出明确回答的,直接给予答复。
2.窗口工作人员对于申请人所咨询的问题不能做出明确回答的,由窗口负责人或单位分管领导给予答复。
3.窗口工作人员对于申请人所咨询的问题不能做出明确回答的并且无其他人员在场的情况下,窗口接待人员应留下申请人的联系方式,1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4.窗口工作人员和负责人对于申请人所咨询的问题都不能做出明确回答的,窗口接待人员应留下申请人的联系方式,经征询相关单位意见后1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或向申请人提供相关的咨询途径。
四、审批办理
(一)新办
1.申请
(1)申报
申请人填写取水许可申请表格式文本,向芒市水利局驻芒市政务服务大厅窗口统一申报;
电话:0692-2125184
(2)受理范围、申请人条件和申请材料的公开
受理范围:本行政许可适用于取水口在芒市行政管辖区域内: 1、地表水设计流量2立方米每秒以下的农业取水或者日取水量2万立方米以下的工业取水及其他取水; 2、地下水日取水量300立方米以下的取水,且取水点不在禁采区和限采区内,不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到并能满足供水的区域;3、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的取水。
申请人条件:
(1)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2)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申请材料的公开
直接领取申请材料地址:芒市水利局驻芒市政务服务大厅窗口。
申请材料目录下载地址: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
(3)申请材料接收:
接受方式:窗口接件申请材料的公开
(4)登记
申请人通过窗口方式提交行政审批申请,受理人应对行政审批申请书、相关申请材料、接收时间予以登记。
(5)申请编号
芒市水利局驻芒市政务服务大厅窗口按照有关要求,对进驻芒市政务服务大厅窗口的有关行政许可事项,按顺序统一编号。
(6)收件凭证
受理人通过接收窗口接收申请人提交行政审批申请后,如果不能当场进行审核与作出受理决定的,应进行登记并向申请人出具行政审批申请材料收件凭证,若可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的,则进入到下一办理环节。
(7)为申请人提供的帮助
行政指导:
1. 应当自收到取水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予以受理;
(二)提交的材料不完备或者申请书内容填注不明的,通知申请人补正;
(三)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向有受理权限的机关提出申请。
2.窗口工作人员应指导申请人填写申请材料,对格式文本填写错误的,允许申请人更正。申请人以口头方式提出申请的,实施机关应告知申请人应以书面方式提出。
2.受理
(1)受理审核
受理人员应当核对以下材料:
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和《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取水许可需提交以下材料。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申请取水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
(三)属于备案项目的,提供有关备案材料;
(四)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建设项目需要取水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由具备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的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论证报告书应当包括取水水源、用水合理性以及对生态与环境的影响等内容。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十条 《取水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所称的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包括:
(一)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法定身份证明文件;
(二)有利害关系第三者的承诺书或者其他文件;
(三)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审查意见;
(四)不需要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应当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
(五)利用已批准的入河排污口退水的,应当出具具有管辖权的县(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的同意文件。
(2)补正材料
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告知申报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受理决定
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并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和《申请材料清单》。
受理送达形式:窗口送达
3.审查
1.书面审查:行政法规:《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34号)第二十三条 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建成并试运行满30日的,申请人应当向取水审批机关报送以下材料,申请核发取水许可证:
(一)建设项目的批准或者核准文件;
(二)取水申请批准文件;
(三)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建设和试运行情况;
(四)取水计量设施的计量认证情况;
(五)节水设施的建设和试运行情况;
(六)污水处理措施落实情况;
(七)试运行期间的取水、退水监测结果。
拦河闸坝等蓄水工程,还应当提交经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批准的蓄水调度运行方案。
地下水取水工程,还应当提交包括成井抽水试验综合成果图、水质分析报告等内容的施工报告。
2.实地核查: 第二十四条 取水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条规定的有关材料后20日内,对取水工程或者设施进行现场核验,出具验收意见;对验收合格的,应当核发取水许可证。
4.听证
行政法规: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十八条 审批机关认为取水涉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听证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取水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害关系的,审批机关在作出是否批准取水申请的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审批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因取水申请引起争议或者诉讼的,审批机关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中止审批程序;争议解决或者诉讼终止后,恢复审批程序。
5.审核与决定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取水申请之日起22个工作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决定批准的,应当同时签发取水申请批准文件;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自决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验收合格的,出具验收意见并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取水许可证》。
6、证件送达
电话通知或短信通知,并携带有效证明来领取批准文书及许可证。
7.归档
切实做好档案的收集、分类、整理、立卷、归档工作,保证档案资料的齐全完整,使文件档案管理工作达到标准化、制度化、规范化的要求。
五、审批服务
芒市水利局驻芒市政务服务大厅窗口为服务对象提供业务咨询及统一办理服务。
受理地点:德宏州芒市文蚌街中段中缅友谊馆一楼
办事窗口:芒市水利局驻芒市政务服务大厅窗口
进程查询:申请人可通过芒市水利局驻芒市政务服务大厅窗口电话查询审批事项办理进程。
查询电话:0692-2125184
六、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合法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对监督检查工作应当给予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七、附件
(一)取水许可流程图
(二)表单及文书
附件1
行政许可申请书
芒市水利局:
我(单位)现向芒市水利局申请 XXXXX(项目名称)取水许可 ,并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1.取水许可申请书1份(原件);
2.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法定身份证明文件1份(复印件);
3.有利害关系第三者的承诺书或者证明材料1份(原件);
4.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投资主管部门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批准文件1份(复印件);
5.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表)5份(原件);
单位申请人名称: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身份证号码:
职务:
个人申请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联系人: 电话:
地址/住址:
邮编: 电子邮箱:
申请人签字(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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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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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
申请编号:
申 请 人:
申请事项:
接收地点:
接收时间:
材料清单:
1.
2.
3.
……(接收材料中应当注明所接收的材料是原件还是复印件)以上材料共 件 页。
自受理后X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技术审查时限等特殊环节不计算在内。
经 办 人:
进度查询电话:
监 督 电 话:
芒市水利局(签章)
年 月 日
注:①本凭证一式两份,申请人、受理机关各存一份;②变更、注销等行政许可的申请书格式可以参考本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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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申请人/单位名称:
年 月 日,本机关收到你(单位)申请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所送的有关材料后,依法进行了审查,发现你(单位)所送的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存在问题及需补正的内容如下:
1.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名称第 条第 项第 款的规定,应当补正 ;
2.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第 条第 项第 款的规定,应当补正 ;
3.……(经办人视材料中的情况据实详细填写上述内容)
请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前,将补正后的材料送本机关,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交或不提交的,视为放弃申请。
经 办 人:
联系电话:
监督电话:
芒市水利局(签章)
年 月 日
注:需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当场或者将本告知书于收到申请5日内送达申请人,逾期不告知的视为受理; 本告知书一式两份,申请人、受理机关各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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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行政许可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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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 |
单位 |
名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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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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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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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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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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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 |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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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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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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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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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种类及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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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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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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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 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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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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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人 意见 |
承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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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审核意见 |
审核人(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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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 负责人 审批意见 |
审批人(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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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该表为内部呈批表格,供行政许可的受理、延期、决定、撤销、注销等参考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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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
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编号:
申请人/单位名称:
年 月 日,本机关收到你(单位)申请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所提交的下列(补正)材料:
经审查,你(单位)申请的该行政许可事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现予受理。本机关将于 年 月 日前作出处理决定。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监督电话:
芒市水利局(签章)
年 月 日
注:本通知书一式两份,申请人、受理机关各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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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6
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编号:
(申请人\单位):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向本机关提出的(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申请和相关材料收悉,经审查,
□1、该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
□2、该事项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请向其他有权行政机关提出行政许可申请。
□3、其他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形: (必须注明具体情形和法律依据)
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对本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芒市人民政府或德宏州水利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直接向芒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芒市水利局(盖章 )
年 月 日
注:本决定书一式二份:申请人一份、行政机关一份。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补正材料)之日起5日内作出,按办理程序填写《行政许可审批表》逐级审批后作出,送达时须填写送达回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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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7
行政许可特别程序告知书
编号:
(申请人\单位):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受理你(单位)提出的(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申请。根据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水利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令第15号)第九条和《水利部关于印发<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工作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水资源〔2003〕311号相关规定以及《云南省投资项目并联审批办法(暂行)》(云发改投资〔2012〕2537号)第五条规定,需对该项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论证报告进行技术评审,所需时间为20个工作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该时间不计算在行政许可法定期限内。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芒市水利局(签章)
年 月 日
注:本告知书一式两份,申请人、受理机关各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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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8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编号:
申请人/单位名称: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的申请,本机关于 年 月 日依法受理。本机关组织专家对取水许可申请及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进行了技术审查,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行政许可期限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水利部令第23号)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和《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0号)、《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34号)等有关规定,取水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本机关决定准予你(单位)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的行政许可。许可事项和要求详见附件《芒市水利局关于准予行政许可事项名称的审批意见》。
芒市水利局(签章)
年 月 日
注:如果经过特别程序的应当在决定书中写明;本决定书一式两份,申请人、决定机关各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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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9
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编号:
申请人/单位名称: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向本机关提出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的申请,本机关于 年 月 日依法受理。本机关组织专家对该方案进行了技术审查。经审查,该申请事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理由如下:
1.
2.
3.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你(单位)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的行政许可。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芒市人民政府或德宏州水利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芒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芒市水利局(签章)
年 月 日
注:如果经过特别程序的应当在决定书中写明;本决定书一式两份,申请人、决定机关各存一份。
附件10
取水许可申请的审批意见
专家组对申请人/单位名称提出的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和设计单位编制的《项目名称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进行了评审,提出了技术审查意见。经研究,芒市水利局基本同意行政许可事项名称,主要审批意见如下:
一、项目概况:
…………
二、同意本工程从XX取水,取水主要用于农村人畜生活及农田灌溉。规划水平年2030年P=75%供水量为XX万m3,其中农村人畜饮水供水量为XX万m3(P=95%),农业灌溉供水量为XX万m3(P=75%)。
同意本工程的枢纽工程施工用水直接取自XX,生活用水由XX供给。施工期取水总量为XX万m3,其中生产取水量为XX万m3、生活取水量为XX万m3。
三、_项目多年平均来水量为XX万m3,按多年平均径流量的10%下放河道生态水量为XX万m3,工程建成后要落实监测与管理措施,保障生态流量。在保障最小下泄流量的基础上,优先考虑下游农村生活用水需要。根据专家意见,现状取水水源满足农业灌溉用水水质标准要求,水库建成前,必须要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水资源保护、饮水安全保障措施,保证农村生活供水质满足要求。
四、同意本工程供水范围年总退水量为XX万m3,其中农业灌溉退水XX万m3、管理人员生活退水XX万m3,农村生活退水XX万m3。水库管理人员的生活污水设置化粪池处理后回用于水库管理区绿化灌溉。要落实农村污水收集处理设施,提高农村生活污水收集处理率。灌溉退水用水分散退入灌区水系。施工期,除基坑排水外,生产生活废水经处理后全部回收利用,不外排。
五、你单位应加强灌区水资源保护和水务管理,建立节水灌溉制度,因地制宜采用节水新技术,提高用水效率,灌区用水指标应控制在用水定额标准内;科学施用化肥农药,减少农业灌溉退水对水环境的影响。
六、你单位应安装符合国家相关技术质量标准的取水计量设施和水质监测设施,计量和监测设施应与本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计量和监测设施投入使用后,应定期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检定或者校核,保证设施正常使用和量值的准确、可靠;安装数据传输设备,保证工程取退水信息传入国家水资源管理系统。
七、你单位应及时向芒市水利局通报工程建设情况。本工程投产试运行满30日后90日前,你单位应向芒市水利局报送取水工程验收材料,经芒市水利局验收合格并核发取水许可证后,方可正式取水运行。
八、特殊情况下,你单位应当服从芒市水利局及当地相关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限制取水决定。
九、若本工程的取水地点、取水量、取水用途、取水方式等发生变化,应重新申请取水。
取水申请批准后3年内,若本项目未获得相关部门核(批)准,本批复文件自行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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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1
行政许可文书送达回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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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 项 |
(行政许可申请事项名称)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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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送达人 |
(生产建设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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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文书名称及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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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芒市水利局关于准予XX项目取水许可申请的行政许可决定书,芒水资源许〔20XX〕XX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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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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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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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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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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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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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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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件人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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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收人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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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受送达人的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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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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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拒收的应当注明;文书送达相对人签收后,该回证收回存档。
目 录
前 言
开展取水许可审核工作,应当遵循依法行政,公开透明,廉洁高效,便民服务的原则,严格按照本业务手册的相关要求进行。
本业务手册的归口管理部门:芒市水利局。
本业务手册由芒市水利局水政水保办公室编写。
本业务手册为首次发布。
本业务手册的解释部门:芒市水利局。
取水许可业务手册
一、适用范围
本业务手册适用于芒市水利局对取水许可及延续、变更、注销许可(取水许可)审批的工作程序。
二、审批基础
(一)事项名称和代码
事项名称:取水许可
代 码:1100394000
(二)受理范围
本行政许可适用于取水口在芒市行政管辖区域内
: 1、地表水设计流量2立方米每秒以下的农业取水或者日取水量2万立方米以下的工业取水及其他取水; 2、地下水日取水量300立方米以下的取水,且取水点不在禁采区和限采区内,不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到并能满足供水的区域;3、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的取水。
(三)办理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八条 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
2、行政法规: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年1月24日国务院令第460号公布,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 676 号修改公布);
第三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取水许可实行分级审批。
3、行政法规:《取水许可管理办法》(2008年4月9日水利部令第34号公布,2015年12月16日水利部令第47号修改公布,2017年12月22日水利部令第49号修改公布);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进行审查,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作为审批取水申请的技术依据。
第二十六条 按照《取水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向原取水审批机关提出延续取水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延续取水申请书;
(二)原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和取水许可证。
取水审批机关应当对原批准的取水量、实际取水量、节水水平和退水水质状况以及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所在行业的平均用水水平、当地水资源供需状况等进行全面评估,在取水许可证届满前决定是否批准延续。批准延续的,应当核发新的取水许可证;不批准延续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七条 在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内,取水单位或者个人需要变更其名称(姓名)的或者因取水权转让需要办理取水权变更手续的,应当持法定身份证明文件和有关取水权转让的批准文件,向原取水审批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取水审批机关审查同意的,应当核发新的取水许可证;其中,仅变更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名称(姓名)的,可以在原取水许可证上注明。
第二十八条 在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重新提出取水申请:
(一)取水量或者取水用途发生改变的(因取水权转让引起的取水量改变的情形除外);
(二)取水水源或者取水地点发生改变的;
(三)退水地点、退水量或者退水方式发生改变的;
(四)退水中所含主要污染物及污水处理措施发生变化的。
第二十九条 连续停止取水满2年的,由原取水审批机关注销取水许可证。由于不可抗力或者进行重大技术改造等原因造成停止取水满2年且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尚未届满的,经原取水审批机关同意,可以保留取水许可证。
4、行政法规 (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3号)《云南省地下水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6月25日云南省人民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六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七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编制地下水开发利用和保护规划,经征求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等部门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八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拟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地下水功能区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国土资源、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全省地下水的开发利用现状和动态监测情况,在依法划定的地下水严重超采地区范围内,划定地下水禁止开采区或者限制开采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告。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国土资源、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的水文地质条件、地下水动态监测资料、实际开采量及因开发地下水诱发的地质灾害等情况,核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地下水可开采量,并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核定的地下水可开采量范围内,批准下达可供该行政区域取用的地下水总水量。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机关不得批准开采地下水:
(一)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内开采地下水的;
(二)在地下水严重超采地区新建、改建、扩建地下水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
(三)在城乡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并能够满足用水需求的区域开采一般地下水的;
(四)在有泉眼景观的风景名胜区开采地下水的;
(五)地下水已受到严重污染的;
(六)开采地下水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
(七)开采地下水可能危害建筑物安全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开采地下水或者经论证不应当开采地下水的其他情形。
5、行政法规:(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4号)《云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6月25日云南省人民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 省、州(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的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6、《云南省节约用水条例》(2012年11月29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5次会议通过2012年11月29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 告第71号公布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取水和用水总量达到或者超过控制指标的地区,暂停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对取水和用水总量接近控制指标的地区,限制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对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求却通过自备取水设施取用地下水的取水申请和地下水禁采区内的建设项目的取水申请,不予批准。
7、《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下放政府出资水利项目审批事项的通知》(云发改农经〔2018〕710号),2018年7月20日印发。经报省人民政府同意,对政府出资的地方水利项目,下放部分项目审批权限,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四)实施机关
芒市水利局
(五)审批人员
审批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接受法律和相应的业务培训、考核。
(六)审批条件
1、新办取水许可准予批准条件:
新办取水许可,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不在地下水禁采区取用地下水的;
2、增加的取水量在取水许可总量未达到取水许可控制总量的地区;
3、对水功能区水域使用功能不会造成损害;
4、取水、退水布局合理的;
5、城市公共供水管网不能够满足用水需要,建设项目自备取水设施取用地下水的;
6、取水不可能对第三者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产生损害的;
7、属于备案项目,已报送备案的;
2、新办取水许可不予批准的情形
(1)行政法规: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不予批准,并在作出不批准的决定时,书面告知申请人不批准的理由和依据:
(一)在地下水禁采区取用地下水的;
(二)在取水许可总量已经达到取水许可控制总量的地区增加取水量的;
(三)可能对水功能区水域使用功能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取水、退水布局不合理的;
(五)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要时,建设项目自备取水设施取用地下水的;
(六)可能对第三者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产生重大损害的;
(七)属于备案项目,未报送备案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审批的取水量不得超过取水工程或者设施设计的取水量。
(2)行政法规:《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34号)第二十条 《取水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不予批准的情形包括:
(一)因取水造成水量减少可能使取水口所在水域达不到水功能区水质标准的;
(二)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入河排污口的;
(三)退水中所含主要污染物浓度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
(四)退水可能使排入水域达不到水功能区水质标准的;
(五)退水不符合排入水域限制排污总量控制要求的;
(六)退水不符合地下水回补要求的。
(3)行政法规:《云南省地下水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53号)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机关不得批准开采地下水:
(一)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内开采地下水的;
(二)在地下水严重超采地区新建、改建、扩建地下水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
(三)在城乡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并能够满足用水需求的区域开采一般地下水的;
(四)在有泉眼景观的风景名胜区开采地下水的;
(五)地下水已受到严重污染的;
(六)开采地下水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
(七)开采地下水可能危害建筑物安全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开采地下水或者经论证不应当开采地下水的其他情形。
(4)《云南省节约用水条例》:第十一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取水和用水总量达到或者超过控制指标的地区,暂停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对取水和用水总量接近控制指标的地区,限制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对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求却通过自备取水设施取用地下水的取水申请和地下水禁采区内的建设项目的取水申请,不予批准。
3.申请取水许可延续准予批准条件:
(1)行政法规: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二十五条 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一般为5年,最长不超过10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45日前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原审批机关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延续的决定。
(2)行政法规:《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34号)第二十七条 按照《取水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向原取水审批机关提出延续取水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延续取水申请书;
(二)原取水申请批准文件;
(三)取水许可证;
(四)原取水许可登记表(网上订正打印盖章)。
取水审批机关应当对原批准的取水量、实际取水量、节水水平和退水水质状况以及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所在行业的平均用水水平、当地水资源供需状况等进行全面评估,在取水许可证届满前决定是否批准延续。批准延续的,应当核发新的取水许可证;不批准延续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4.申请取水许可变更的准予批准条件:
(1)行政法规: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二十六条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变更取水许可证载明的事项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原审批机关申请,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办理有关变更手续。
(2)行政法规:《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34号)第二十八条 在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内,取水单位或者个人需要变更其名称(姓名)的或者因取水权转让需要办理取水权变更手续的,应当持法定身份证明文件和有关取水权转让的批准文件,向原取水审批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取水审批机关审查同意的,应当核发新的取水许可证;其中,仅变更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名称(姓名)的,可以在原取水许可证上注明。
第二十九条 在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重新提出取水申请:
(一)取水量或者取水用途发生改变的(因取水权转让引起的取水量改变的情形除外);
(二)取水水源或者取水地点发生改变的;
(三)退水地点、退水量或者退水方式发生改变的;
(四)退水中所含主要污染物及污水处理措施发生变化的。
5. 取水许可注销条件:
(1)行政法规: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四十四条 连续停止取水满2年的,由原审批机关注销取水许可证。由于不可抗力或者进行重大技术改造等原因造成停止取水满2年的,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可以保留取水许可证。
(2)行政法规:《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34号)第三十条 连续停止取水满2年的,由原取水审批机关注销取水许可证。由于不可抗力或者进行重大技术改造等原因造成停止取水满2年且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尚未届满的,经原取水审批机关同意,可以保留取水许可证。
(3)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 第七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
(一)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四)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五)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4) 部门规章《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水利部令第23号)
第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水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
(一)水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或者未获准延续的;
(二)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水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四)水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水行政许可证件、证书等依法被吊销的;
(五)因不可抗力导致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水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七) 申请材料
1.取水许可申请书1份(原件);
2.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法定身份证明文件1份(复印件);
3.有利害关系第三者的承诺书或者证明材料1份(原件);
4.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投资主管部门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批准文件1份(复印件);
5.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表)5份(原件);
(八)审批时限
法定办理时限:受理后45个工作日。《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十九条
承诺办理时限:22个工作日(不含举行听证、专家评审及申请人修改报告等所需时间)。
专家评审或者技术评估所需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但是,根据专家评审或者技术评估的初步意见,申请人对有关申请材料进行补充或者修改的时间除外。
(九)审批收费
本行政审批事项不收费。
(十)审批证件
《芒市水利局准予水行政许可决定书》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二十五条 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一般为5年,最长不超过10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45日前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原审批机关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延续的决定。
三、审批咨询
(一)业务描述
依据本手册,对本行政审批事项申请程序、申请材料、申请条件等政策和办理咨询进行解答。
(二)咨询责任人
芒市水利局驻芒市政务服务大厅窗口工作人员。
(三)咨询岗位的职责和权限
申请人通过来访、来电等方式,咨询有关办理事宜时,窗口工作人员应一次性将其所要办理事项的依据、申请范围、申请条件、所需材料、办理时限、程序告知申请人。
(四)咨询途径
1.窗口咨询:(地址)德宏州芒市文蚌街中段中缅友谊馆一楼芒市政务服务大厅水利窗口
2.电话咨询:(电话)0692-2125184
(五)咨询处理程序和期限
1.申请人通过电话或窗口向窗口接待人员咨询,窗口工作人员对于申请人所咨询的问题能做出明确回答的,直接给予答复。
2.窗口工作人员对于申请人所咨询的问题不能做出明确回答的,由窗口负责人或单位分管领导给予答复。
3.窗口工作人员对于申请人所咨询的问题不能做出明确回答的并且无其他人员在场的情况下,窗口接待人员应留下申请人的联系方式,1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4.窗口工作人员和负责人对于申请人所咨询的问题都不能做出明确回答的,窗口接待人员应留下申请人的联系方式,经征询相关单位意见后1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或向申请人提供相关的咨询途径。
四、审批办理
(一)新办
1.申请
(1)申报
申请人填写取水许可申请表格式文本,向芒市水利局驻芒市政务服务大厅窗口统一申报;
电话:0692-2125184
(2)受理范围、申请人条件和申请材料的公开
受理范围:本行政许可适用于取水口在芒市行政管辖区域内: 1、地表水设计流量2立方米每秒以下的农业取水或者日取水量2万立方米以下的工业取水及其他取水; 2、地下水日取水量300立方米以下的取水,且取水点不在禁采区和限采区内,不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到并能满足供水的区域;3、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的取水。
申请人条件:
(1)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2)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申请材料的公开
直接领取申请材料地址:芒市水利局驻芒市政务服务大厅窗口。
申请材料目录下载地址: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
(3)申请材料接收:
接受方式:窗口接件申请材料的公开
(4)登记
申请人通过窗口方式提交行政审批申请,受理人应对行政审批申请书、相关申请材料、接收时间予以登记。
(5)申请编号
芒市水利局驻芒市政务服务大厅窗口按照有关要求,对进驻芒市政务服务大厅窗口的有关行政许可事项,按顺序统一编号。
(6)收件凭证
受理人通过接收窗口接收申请人提交行政审批申请后,如果不能当场进行审核与作出受理决定的,应进行登记并向申请人出具行政审批申请材料收件凭证,若可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的,则进入到下一办理环节。
(7)为申请人提供的帮助
行政指导:
1. 应当自收到取水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予以受理;
(二)提交的材料不完备或者申请书内容填注不明的,通知申请人补正;
(三)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向有受理权限的机关提出申请。
2.窗口工作人员应指导申请人填写申请材料,对格式文本填写错误的,允许申请人更正。申请人以口头方式提出申请的,实施机关应告知申请人应以书面方式提出。
2.受理
(1)受理审核
受理人员应当核对以下材料:
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和《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取水许可需提交以下材料。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申请取水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
(三)属于备案项目的,提供有关备案材料;
(四)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建设项目需要取水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由具备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的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论证报告书应当包括取水水源、用水合理性以及对生态与环境的影响等内容。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十条 《取水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所称的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包括:
(一)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法定身份证明文件;
(二)有利害关系第三者的承诺书或者其他文件;
(三)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审查意见;
(四)不需要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应当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
(五)利用已批准的入河排污口退水的,应当出具具有管辖权的县(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的同意文件。
(2)补正材料
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告知申报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受理决定
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并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和《申请材料清单》。
受理送达形式:窗口送达
3.审查
1.书面审查:行政法规:《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34号)第二十三条 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建成并试运行满30日的,申请人应当向取水审批机关报送以下材料,申请核发取水许可证:
(一)建设项目的批准或者核准文件;
(二)取水申请批准文件;
(三)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建设和试运行情况;
(四)取水计量设施的计量认证情况;
(五)节水设施的建设和试运行情况;
(六)污水处理措施落实情况;
(七)试运行期间的取水、退水监测结果。
拦河闸坝等蓄水工程,还应当提交经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批准的蓄水调度运行方案。
地下水取水工程,还应当提交包括成井抽水试验综合成果图、水质分析报告等内容的施工报告。
2.实地核查: 第二十四条 取水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条规定的有关材料后20日内,对取水工程或者设施进行现场核验,出具验收意见;对验收合格的,应当核发取水许可证。
4.听证
行政法规: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十八条 审批机关认为取水涉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听证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取水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害关系的,审批机关在作出是否批准取水申请的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审批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因取水申请引起争议或者诉讼的,审批机关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中止审批程序;争议解决或者诉讼终止后,恢复审批程序。
5.审核与决定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取水申请之日起22个工作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决定批准的,应当同时签发取水申请批准文件;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自决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验收合格的,出具验收意见并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取水许可证》。
6、证件送达
电话通知或短信通知,并携带有效证明来领取批准文书及许可证。
7.归档
切实做好档案的收集、分类、整理、立卷、归档工作,保证档案资料的齐全完整,使文件档案管理工作达到标准化、制度化、规范化的要求。
五、审批服务
芒市水利局驻芒市政务服务大厅窗口为服务对象提供业务咨询及统一办理服务。
受理地点:德宏州芒市文蚌街中段中缅友谊馆一楼
办事窗口:芒市水利局驻芒市政务服务大厅窗口
进程查询:申请人可通过芒市水利局驻芒市政务服务大厅窗口电话查询审批事项办理进程。
查询电话:0692-2125184
六、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合法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对监督检查工作应当给予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七、附件
(一)取水许可流程图
(二)表单及文书
附件1
行政许可申请书
芒市水利局:
我(单位)现向芒市水利局申请 XXXXX(项目名称)取水许可 ,并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1.取水许可申请书1份(原件);
2.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法定身份证明文件1份(复印件);
3.有利害关系第三者的承诺书或者证明材料1份(原件);
4.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投资主管部门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批准文件1份(复印件);
5.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表)5份(原件);
单位申请人名称: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身份证号码:
职务:
个人申请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联系人: 电话:
地址/住址:
邮编: 电子邮箱:
申请人签字(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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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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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
申请编号:
申 请 人:
申请事项:
接收地点:
接收时间:
材料清单:
1.
2.
3.
……(接收材料中应当注明所接收的材料是原件还是复印件)以上材料共 件 页。
自受理后X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技术审查时限等特殊环节不计算在内。
经 办 人:
进度查询电话:
监 督 电 话:
芒市水利局(签章)
年 月 日
注:①本凭证一式两份,申请人、受理机关各存一份;②变更、注销等行政许可的申请书格式可以参考本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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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申请人/单位名称:
年 月 日,本机关收到你(单位)申请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所送的有关材料后,依法进行了审查,发现你(单位)所送的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存在问题及需补正的内容如下:
1.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名称第 条第 项第 款的规定,应当补正 ;
2.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第 条第 项第 款的规定,应当补正 ;
3.……(经办人视材料中的情况据实详细填写上述内容)
请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前,将补正后的材料送本机关,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交或不提交的,视为放弃申请。
经 办 人:
联系电话:
监督电话:
芒市水利局(签章)
年 月 日
注:需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当场或者将本告知书于收到申请5日内送达申请人,逾期不告知的视为受理; 本告知书一式两份,申请人、受理机关各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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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行政许可审批表
|
申请人 |
单位 |
名 称 |
|
地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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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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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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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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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 |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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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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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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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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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种类及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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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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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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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 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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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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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人 意见 |
承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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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审核意见 |
审核人(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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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 负责人 审批意见 |
审批人(签字): 年 月 日 |
||||||
注:该表为内部呈批表格,供行政许可的受理、延期、决定、撤销、注销等参考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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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
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编号:
申请人/单位名称:
年 月 日,本机关收到你(单位)申请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所提交的下列(补正)材料:
经审查,你(单位)申请的该行政许可事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现予受理。本机关将于 年 月 日前作出处理决定。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监督电话:
芒市水利局(签章)
年 月 日
注:本通知书一式两份,申请人、受理机关各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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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6
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编号:
(申请人\单位):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向本机关提出的(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申请和相关材料收悉,经审查,
□1、该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
□2、该事项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请向其他有权行政机关提出行政许可申请。
□3、其他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形: (必须注明具体情形和法律依据)
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对本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芒市人民政府或德宏州水利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直接向芒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芒市水利局(盖章 )
年 月 日
注:本决定书一式二份:申请人一份、行政机关一份。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补正材料)之日起5日内作出,按办理程序填写《行政许可审批表》逐级审批后作出,送达时须填写送达回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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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7
行政许可特别程序告知书
编号:
(申请人\单位):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受理你(单位)提出的(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申请。根据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水利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令第15号)第九条和《水利部关于印发<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工作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水资源〔2003〕311号相关规定以及《云南省投资项目并联审批办法(暂行)》(云发改投资〔2012〕2537号)第五条规定,需对该项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论证报告进行技术评审,所需时间为20个工作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该时间不计算在行政许可法定期限内。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芒市水利局(签章)
年 月 日
注:本告知书一式两份,申请人、受理机关各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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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8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编号:
申请人/单位名称: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的申请,本机关于 年 月 日依法受理。本机关组织专家对取水许可申请及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进行了技术审查,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行政许可期限内。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水利部令第23号)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和《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0号)、《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34号)等有关规定,取水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本机关决定准予你(单位)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的行政许可。许可事项和要求详见附件《芒市水利局关于准予行政许可事项名称的审批意见》。
芒市水利局(签章)
年 月 日
注:如果经过特别程序的应当在决定书中写明;本决定书一式两份,申请人、决定机关各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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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9
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编号:
申请人/单位名称: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向本机关提出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的申请,本机关于 年 月 日依法受理。本机关组织专家对该方案进行了技术审查。经审查,该申请事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理由如下:
1.
2.
3.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你(单位)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的行政许可。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芒市人民政府或德宏州水利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芒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芒市水利局(签章)
年 月 日
注:如果经过特别程序的应当在决定书中写明;本决定书一式两份,申请人、决定机关各存一份。
附件10
取水许可申请的审批意见
专家组对申请人/单位名称提出的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和设计单位编制的《项目名称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进行了评审,提出了技术审查意见。经研究,芒市水利局基本同意行政许可事项名称,主要审批意见如下:
一、项目概况:
…………
二、同意本工程从XX取水,取水主要用于农村人畜生活及农田灌溉。规划水平年2030年P=75%供水量为XX万m3,其中农村人畜饮水供水量为XX万m3(P=95%),农业灌溉供水量为XX万m3(P=75%)。
同意本工程的枢纽工程施工用水直接取自XX,生活用水由XX供给。施工期取水总量为XX万m3,其中生产取水量为XX万m3、生活取水量为XX万m3。
三、_项目多年平均来水量为XX万m3,按多年平均径流量的10%下放河道生态水量为XX万m3,工程建成后要落实监测与管理措施,保障生态流量。在保障最小下泄流量的基础上,优先考虑下游农村生活用水需要。根据专家意见,现状取水水源满足农业灌溉用水水质标准要求,水库建成前,必须要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水资源保护、饮水安全保障措施,保证农村生活供水质满足要求。
四、同意本工程供水范围年总退水量为XX万m3,其中农业灌溉退水XX万m3、管理人员生活退水XX万m3,农村生活退水XX万m3。水库管理人员的生活污水设置化粪池处理后回用于水库管理区绿化灌溉。要落实农村污水收集处理设施,提高农村生活污水收集处理率。灌溉退水用水分散退入灌区水系。施工期,除基坑排水外,生产生活废水经处理后全部回收利用,不外排。
五、你单位应加强灌区水资源保护和水务管理,建立节水灌溉制度,因地制宜采用节水新技术,提高用水效率,灌区用水指标应控制在用水定额标准内;科学施用化肥农药,减少农业灌溉退水对水环境的影响。
六、你单位应安装符合国家相关技术质量标准的取水计量设施和水质监测设施,计量和监测设施应与本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计量和监测设施投入使用后,应定期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检定或者校核,保证设施正常使用和量值的准确、可靠;安装数据传输设备,保证工程取退水信息传入国家水资源管理系统。
七、你单位应及时向芒市水利局通报工程建设情况。本工程投产试运行满30日后90日前,你单位应向芒市水利局报送取水工程验收材料,经芒市水利局验收合格并核发取水许可证后,方可正式取水运行。
八、特殊情况下,你单位应当服从芒市水利局及当地相关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限制取水决定。
九、若本工程的取水地点、取水量、取水用途、取水方式等发生变化,应重新申请取水。
取水申请批准后3年内,若本项目未获得相关部门核(批)准,本批复文件自行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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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1
行政许可文书送达回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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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 项 |
(行政许可申请事项名称)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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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送达人 |
(生产建设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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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文书名称及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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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芒市水利局关于准予XX项目取水许可申请的行政许可决定书,芒水资源许〔20XX〕XX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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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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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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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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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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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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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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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件人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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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收人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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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受送达人的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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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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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拒收的应当注明;文书送达相对人签收后,该回证收回存档。
主办单位:芒市人民政府 滇ICP备17006904号-1
滇公网安备 53310302000146号
电话:0692-2117435 政府网站标识码:5331030001 地址:芒市目瑙纵歌路6号 邮编:678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