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WSC-1100391000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
审批业务手册
芒市水利局
2018年12月1日发布
目 录
本业务手册按照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行政许可事项业务手册编写规范》(DB53/T 543—2018)的相关要求及《中共芒市机构编制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标准化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芒机编办[2018]19号)文件的要求起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审批业务工作需遵循本手册规定。
本业务手册由中共芒市机构编制办公室提出并归口管理。
本业务手册主要编写单位:芒市水利局规划计划建设管理股。
本业务手册为首次发布。
本业务手册由芒市水利局负责解释。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审批业务手册
本行政许可适用于在芒市行政区域内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小(二)型水库和国家明确由县级审批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的水库项目。
二、适用对象
在芒市行政区域内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的小(二)型水库项目和国家明确由县级审批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的水库项目的单位和个人。
三、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本行政许可实施机构为芒市水利局。
从事本项行政审批的工作人员应符合以下要求:
(1)熟练掌握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范文件规定及要求;
(2)具备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等相关业务技能;
(3)熟练掌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审批流程及服务对象的基本情况;
(4)接受过法律和相关业务培训。
1、项目建设具备规划依据;
2、已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立项;
3、初步设计报告达到规范规程设计深度要求;
4、符合国家部委及省级州级有关规定;
5、初步设计通过专家技术评审。
(二)不予批准的情形
2.未达到予以审批的条件。
七、申请材料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审批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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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份数 |
材料来源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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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审批申请书 |
原件 |
1份 |
申请人自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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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工程建设项目立项文件 |
复印件 |
3份 |
申请人自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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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工程初步设计报告 |
原件 |
8份 |
申请人自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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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水库淹没处理及移民安置规划报告等有关专题报告 |
原件 |
3份 |
申请人自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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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其它国家部委及省级、州级规定需要提交的材料 |
复印件 |
3份 |
申请人自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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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技术审查时限不计算在内;
承诺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技术审查时限不计算在内。
本行政许可事项不收费。
本行政许可事项由审批机构出具批复文件作为审批结果。
本行政许可事项无共同许可与前置许可。
1.窗口受理
办事窗口:芒市政务管理局一楼政务大厅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2:30-5:30(国家法定节假日和德宏自治州条例规定的节假日除外)。
2.网络受理
网址:http://ynzwfw.yn.gov.cn/“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2:30-5:30(国家法定节假日和德宏自治州条例规定的节假日除外)。
1.受理审核
窗口接收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的,经办人应立即对照申请材料目录要求进行审核,当天给出审核意见;网络接收经办人应在收到申请材料后2个工作日内给出审核意见。
2.补正补齐材料
经审核,发现申请材料不符合申请材料目录要求的,经办人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送《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要求申请人在5个工作日内补正材料,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人逾期不补正的,作退件处理。
3.受理决定
经审查,申请材料符合申请材料目录的,予以受理。并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一式二份,一份交申请人,一份存档。网络接收的应在接收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电话或手机短信提醒的方式告知申请人。
对申请事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在接件或材料补正补齐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一式二份,一份交申请人,一份存档。对于网络接收的,决定书出具当日以电话或手机短信提醒的方式告知申请人登录行政服务系统自动生成不予受理决定书并打印。
本行政许可事项采用书面审查和技术审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书面审查由芒市水利局建管股组织实施,技术审查由水利评审专家组织实施。
1.书面审查
a)审查时限。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书面审查。
b)审查内容。主要审查设计资料是否齐备;州(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该项目审批的有关意见。
c)审查实施。书面审查中,如审查人认为申请材料对照审查内容无法通过书面进行确认的,可通知申请人就其提交的材料作出说明解释。
d)审查结论。对经书面审查全部符合审批条件的,审查人应作出符合的结论;对有部分或全部不符合审批条件的,审查人在作出不符合结论的同时,应提出具体情形及依据。
5.审查报告。审查结束后,审查人应根据审查结论编制审查报告,与设计资料一并交由云南省水利水电工程技术评审中心进行技术审查。
2.技术审查
a)审查依据。《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水规计〔2003〕344号)第十四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前期工作阶段报批程序一般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告的上报、审核和审批”。
b)审查时限。自收到设计资料和芒市水利局建管股书面审查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技术审查。
c)审查内容。主要审查项目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求;建设规模、任务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的总体要求和流域水量分配方案,对有关规划或方案的实施无不利影响;建设规模等级(别)和标准符合《防洪标准》及其他有关技术和管理规定的要求;未影响公共利益、相邻行政区域或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或有消除影响的可行措施。
d)审查实施。技术审查中,如审查人认为设计资料对照审查内容无法通过技术审查的,可通知申请人按要求对设计资料进行修改完善,直至符合有关规程规范要求。
e)审查结论。对经技术审查全部符合审批条件的,审查人应作出符合的结论;对有部分或全部不符合审批条件的,审查人在作出不符合结论的同时,应提出具体情形及依据。
F)审查报告。审查结束后,审查人应根据审查结论出具技术审查意见,供审批使用。
(四)决定
根据技术评审报告,由芒市水利局建管股负责完成审批文件拟稿,提交芒市水利局分管副局长同意后,交由芒市水利局局长审定,形成批复文件。
1.证件制作。芒市水利局建管股在芒市水利局局长审定作出批准决定后,负责制作行政许可决定书,对予以许可的项目,颁发《芒市水利局关于准予XXXX项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审批行政许可的决定书》;对不予许可的项目,下发《芒市水利局关于不予XXXX项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审批行政许可的决定书》。
2. 证件送达。芒市水利局建管股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当日,以电话或手机短信提醒的方式告知申请人5个工作日内到芒市目瑙纵歌路6号芒市水利局建管股领取批复文件。
3.归档。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后5个工作日内,经办人员应将申请材料和行政许可事项审批中形成的文件,按照行政文书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整理归档,建立案卷归档目录。归档材料包括:申请人提交材料、补正通知书、受理通知书、书面审查报告、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回证等相关文件及资料。
(六)决定公开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批结果将在“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上公开。
(一)许可咨询
1.咨询方式
(1)窗口咨询。地址:芒市政务管理局一楼政务大厅
(2)电话咨询。电话号码:0692-2121585。
2.咨询回复
回复方式:窗口咨询和电话咨询均当场回复。
回复时限:当场回复或5个工作日内回复。
申请人可通过“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芒市政务管理局一楼政务大厅水利局窗口和电话方式进行查询。
(一)投诉举报
投诉地址:芒市目瑙纵歌路6号芒市水利局。
投诉电话:0692-2117435。
2.投诉举报范围
a)对符合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的;
b)对不符合受理条件或明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项目而审查通过并予以批准的;
c)擅自变更审查审批程序或条件的;
d)因未严格审查而产生严重后果的;
e)在项目审查审批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f)在项目审查审批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g)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3.受理条件
a)投诉举报事项有具体、明确的行政许可主体及其人员或违法主体及其人员;
b)有具体投诉举报的事项和依据;
c)属于可以投诉举报范围的。
4.受理和办理程序及要求
接到投诉和举报后,应当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进行调查和处理,并形成调查报告,提出处理建议。调查报告和处理建议提出后,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对署名的投诉和举报,应在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有关情况告知投诉人(举报人)。投诉人(举报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芒市纪委驻人大纪检监察组人员申诉,电话号码:0692-2105292
5.保密措施
工作中做到以下保密措施:
(1)在固定场所受理举报,专人接谈,无关人员不得接待、旁听和询问。
(2)举报信件的收发、拆阅、登记、转办、保管和当面或电话举报的接待、接听、记录、录音等工作管理,严防泄露或遗失举报材料。
(3)严格对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有关情况及举报的内容进行保密,举报材料不准私自摘抄和复制。
(4)严禁将举报材料和举报人的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举报单位和被举报人;向被举报单位或被举报人调查核实情况时,不得出示举报材料原件或者复印件。
(5)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追查举报人,对匿名举报除侦查工作需要外,不准鉴定笔迹。
(6)向举报人核查情况时,应在做好保密工作、不暴露举报人身份的情况下进行。
对违反上述保密规定的责任人员,要根据情节和后果给予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服务窗口投诉举报的,调查核实后应当执行投诉举报的处理决定或建议,并书面报告其执行情况。对工作人员举报投诉,反映问题属实的应依法作出处理。对行政相对人举报投诉,举报不实或者证据不足,未构成违法事实的,应予以销案;对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应将案件移交云南省水利厅相关部门进一步调查处理。
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书
芒市水利局:
我(单位)现向芒市水利局申请 行政许可,并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申请人承诺:所提交申请材料真实。
请依法审查并予以批准。
申请单位名称:
法人(负责人): 法人证号:
联系人: 电话:
地址/住址:
邮编: 电子邮箱:
申请人签字(盖章):
附件2
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
申 请 人:
申请事项:
接收地点:
接收时间:
材料清单:
1.
2.
3.
4.
……(接收材料中应当注明所接收的材料是原件还是复印件)
以上材料共 件 页。
经 办 人:
联系电话:
监督电话:
行政机关名称(签章)
年 月 日
注:本凭证一式两份,申请人、受理机关各存一份。
附件3
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申请人/单位名称:
年 月 日,本机关收到你(单位)申请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所送的有关材料后,依法进行了审查,发现你(单位)所送的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存在问题及需补正的内容如下:
1.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名称第 条第 项第 款的规定,应当补正 ;
2.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名称第 条第 项第 款的规定,应当补正 ;
3.……(经办人视材料中的情况据实详细填写上述内容)
请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前,将补正后的材料送本机关,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交或不提交的,视为放弃申请。
经 办 人:
联系电话:
监督电话:
行政机关名称(签章)
年 月 日
注:需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当场或者将本告知书于收到申请5日内送达申请人,逾期不告知的视为受理; 本告知书一式两份,申请人、受理机关各存一份。
行政许可审批表
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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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请 人 |
单位 |
名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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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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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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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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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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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 |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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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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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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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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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种类及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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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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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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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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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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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人 意 见 |
承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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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审核意 见 |
审核人(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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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负责人审批意见 |
审批人(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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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该表为内部呈批表格,供行政许可的受理、延期、决定、撤销、注销等参考使用。
附件5
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编号:
申请人/单位名称:
年 月 日,本机关收到你申请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所提交的下列(补正)材料:
经审查,你(单位)申请的该行政许可事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现予受理。本机关将于 年 月 日前作出处理决定。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监督电话:
行政机关名称(签章)
年 月 日
注:本通知书一式两份,申请人、受理机关各存一份。
附件6
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
编号:
申请人/单位名称:
年 月 日,你(单位)向本机关提出的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申请及相关材料收悉。经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应当具体选择填写属于以下的某种情形):
1.该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
2.该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请向其他有权行政机关名称提出行政许可申请。
3.其他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形: (必须注明具体情形和法定依据)。
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名称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名称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机关名称(签章)
年 月 日
注:本决定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补正材料)之日起5日内作出;本决定书一式两份,申请人、受理机关各存一份。
附件7
芒市水利局关于准予XXXX项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修建水库审批行政许可的决定书
编号:
申请人/单位名称: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的申请,本机关于 年 月 日依法受理。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 25条第 3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准予你(单位)行政许可事项名称的行政许可。
本机关将于作出本决定之日起 日(最长10日)内向你(单位)颁发、送达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
行政机关名称(签章)
年 月 日
注:如果经过特别程序的应当在决定书中写明;本决定书一式两份,申请人、决定机关各存一份。
附件8
芒市水利局关于不予XXXX项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修建水库审批行政许可的决定书
编号:
申请人/单位名称: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的申请,本机关于 年 月 日依法受理。经审查,该申请事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理由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 25条第 3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你(单位) 的行政许可。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行政复议机关名称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名称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机关名称(签章)
年 月 日
注:如果经过特别程序的应当在决定书中写明;本决定书一式两份,申请人、决定机关各存一份。
附件9
行政许可文书送达回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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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 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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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送达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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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文书名称 及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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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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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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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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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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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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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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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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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件人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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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收人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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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受送达人的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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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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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拒收的应当注明;文书送达相对人签收后,该回证收回存档。
附件10
行政许可决定公开书
申请人/单位名称于 年 月 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许可事项名称的申请,本机关受理后,经依法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 25条第 3款的规定,于 年 月 日作出了 的行政许可决定(相关文书的编号: ),现予以公开。
行政机关名称(签章)
年 月 日
注:行政许可决定的公开方式可以采取网络、公告公示栏等。
主办单位:芒市人民政府 滇ICP备17006904号-1
滇公网安备 53310302000146号
电话:0692-2117435 政府网站标识码:5331030001 地址:芒市目瑙纵歌路6号 邮编:678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