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WSC-1100401000
河道采砂许可
业 务 手 册
芒市人民政府水利局
2018年 12 月 1 日发布
目 录
本业务手册按照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行政许可事项业务手册编写规范》(DB53/T 543—2018)的相关要求起草,河道采砂许可业务工作需遵循本手册规定。
本业务手册由芒市人民政府水利局提出并归口管理。
本业务手册由芒市水利局水政水保办公室编写。
本业务手册为首次发布。
本业务手册由芒市人民政府水利局负责解释。
1、在本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管辖的河道管理范围内,不影响河势稳定或者不危及堤防安全的;2、不在禁采区和限采区内开采河砂的。
二、适用对象
在本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管辖的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的单位或个人。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九条:“国家实行河道采砂许可制度。河道采砂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影响河势稳定或者危及堤防安全的,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划定禁采区和规定禁采期,并予以公告”。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四、实施机构
从事本项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应符合以下要求:
(1)熟练掌握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范文件规定及要求;
(2)具备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等相关业务技能;
(3)熟练掌握河道采砂许可流程;
(4)接受过法律和相关业务培训及考核。
以拍卖合同为准。
1、在本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管辖的河道管理范围内,不影响河势稳定或者不危及堤防安全的;
2、不在禁采区和限采区内开采河砂的。
(二)不予批准的情形
1.没有参加竞拍或者没有竞拍到相应采砂标段采砂权的;
2.不在本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管辖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影响河势稳定或者危及堤防安全的;
3.在禁采区和限采区内开采河砂的;
4.有非法河道采砂记录。
七、申请材料
河道采砂许可申请材料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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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份数 |
材料来源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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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采砂许可申请书 |
原件 |
1份 |
申请人自备 |
复印件应选用A4纸张,同时加盖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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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申请单位或者个人法定身份证明文件 |
复印件 |
1份 |
申请人自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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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取得采砂权的确认书或有关文件 |
复印件 |
1份 |
申请人自备 |
受理时限:自接到申请材料5个工作日内确定是否受理或下发需要补正材料的通知。
法定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本行政许可事项不收费。
十一、共同许可与前置许可
本行政许可事项无共同许可与前置许可。
1.窗口接收
接收地址:芒市政务管理局一楼政务大厅水利窗口。
接收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1;30,下午14;30——17;30国家法定节假日和德宏自治州条例规定的节假日除外。
2.网络接收
网址: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http://ynzwfw.yn.gov.cn/
接收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1;30,下午14;30——17;30国家法定节假日和德宏自治州条例规定的节假日除外。
1.受理审核
窗口接收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的,经办人应立即对照申请材料目录的要求进行审核,当天给出审核意见;网络接收经办人应在收到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给出审核意见。
2.补正补齐材料
经审核,发现申请材料不符合申请材料目录要求的,经办人应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送《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要求申请人在7个工作日内补正材料,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人逾期不补正的,作退件处理。
3.受理决定
经审查,申请材料符合申请材料目录的,予以受理,经办人应在受理之日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各一式二份,一份给申请人,另一份留底。网络接收的应在接收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电话或手机短信提醒的方式告知申请人登录行政服务系统自动生成受理通知书并打印。
对申请事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经办人应在接件或材料补正补齐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各一式二份,一份给申请人,另一份留底。对于网络接收的,决定书出具当日以电话或手机短信提醒的方式告知申请人登录行政服务系统自动生成不予受理决定书并打印。
本行政许可事项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进行。书面审查由芒市人民政府水利局实施。
1.审查时限。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6个工作日内完成书面审查。
2.审查内容。主要审查审批事项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相关规定。
3.审查实施。书面审查中,如审查人认为申请材料对照审查内容无法通过书面进行确认的,可通知申请人就其提交的材料作出说明解释。说明解释审查人可以通过书面通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办理,并留存书面材料说明,制作、留存有关电话记录、传真件或者电子邮件;
4.审查结论。对经书面审查全部符合审批条件的,审查人应作出符合的结论;对有部分或全部不符合审批条件的,审查人在作出不符合结论的同时,应提出具体情形及依据。
5.审查报告。审查结束后,审查人应根据审查结论编制审查报告,作为许可的依据。
(四)决定
根据审查人的审查结论,由芒市水利局承办科室负责人复审,提交局领导审定,作出许可决定。
芒市水利局应在受理行政许可事项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复核、审查、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制作等工作。
(五)许可证件制作与送达
1.证件制作。芒市水利局作出许可决定后,对予以许可的申请人,负责制作发放采砂许可证;对不予许可的申请人,作出不予许可说明。
2.证件送达。芒市水利局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当日,以电话或手机短信提醒的方式告知申请人5个工作日内到芒市政务服务大厅领取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在《行政许可文书送达回证》上签字。
3.归档。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后5个工作日内,经办人员应将申请材料和行政事项审批中形成的文件,按照行政文书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整理归档,建立案卷归档目录。归档材料包括:申请人提交材料、补正通知书、受理通知书、书面审查报告、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回证等相关文件及资料。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许可结果将在“芒市人民政府水利局”门户网站上公开。
1.咨询方式
(1)窗口咨询。地址:德宏州芒市文蚌街中段中缅友谊馆一楼芒市政务服务大厅水利窗口。
(2)电话咨询。电话号码:0692--2125184。
(3)网络咨询。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网址http://ynzwfw.yn.gov.cn/。
2.咨询回复
回复方式:电话回复、电子邮件回复。
负责回复内部机构:芒市水利局水政水保股。
回复时限:当场回复或3个工作日内回复。
申请人可通过电话查询:0692--2125184或通过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网址是http://ynzwfw.yn.gov.cn/查询审批事项办理进程。
1.投诉举报途径
窗口投诉:芒市政务管理局。
电话投诉:0692--2272789。
网上投诉:芒市水利局门户网站(http://xxgk.yn.gov.cn/)
邮箱:dhlxsl@126.com。
2.投诉举报范围
(1)对许可人员投诉举报范围:
a)对符合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的;
b)对不符合受理条件或明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项目而审查通过并予以批复的;
c)擅自增设变更审查审批程序或条件的;
d)因未严格审查而产生严重后果的;
e)在项目审查审批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f)在项目审查审批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g)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2)对行政相对人投诉举报范围:
a)未经批准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的;
b)采用不正当手段或提供虚假材料取得行政许可。
3.受理条件
a)投诉举报事项有具体、明确的行政许可主体及其人员或违法主体及其人员;
b)有具体投诉举报的事项和依据;
c)属于可以投诉举报范围的。
4.受理和办理程序及要求
接到投诉和举报后,应当承诺一定期限进行调查和处理,并形成调查报告,提出处理建议。调查报告和处理建议提出后,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对署名的投诉和举报,应在决定之日起3日内将有关情况告知投诉人(举报人)。投诉人(举报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芒市纪委派出第七纪工委申诉,电话:0692-2213663,地址:芒市白象街51号。
5.保密措施
工作中做到以下保密措施:
(1)在固定场所受理举报,专人接谈,无关人员不得接待、旁听和询问。
(2)举报信件的收发、拆阅、登记、转办、保管和当面或电话举报的接待、接听、记录、录音等工作管理,严防泄露或遗失举报材料。
(3)严格对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有关情况及举报的内容进行保密,举报材料不准私自摘抄和复制。
(4)严禁将举报材料和举报人的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举报单位和被举报人;向被举报单位或被举报人调查核实情况时,不得出示举报材料原件或者复印件。
(5)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追查举报人,对匿名举报除侦查工作需要外,不准鉴定笔迹。
(6)向举报人核查情况时,应在做好保密工作、不暴露举报人身份的情况下进行。
对违反上述保密规定的责任人员,要根据情节和后果给予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服务窗口投诉举报的,调查核实后应当执行投诉举报的处理决定或建议,并书面报告其执行情况。对工作人员举报投诉,反映问题属实的应依法作出处理。对行政相对人举报投诉,举报不实或者证据不足,未构成违法事实的,应予以销案;对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应将案件移交相关部门进一步调查处理。
十五、附件
(二)表单及文书
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书
芒市人民政府水利局:
我(单位)现向芒市人民政府水利局申请 行政许可,并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1、采砂许可申请书1份(原件);
2、申请单位或者个人法定身份证明文件1份(复印件);
3、取得采砂权的确认书或有关文件1份(复印件)。
申请人承诺:所提交申请材料真实。
请依法审查并予以批准。
单位申请人名称: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身份证号码:
职务:
个人申请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联系人: 电话:
地址/住址:
邮编: 电子邮箱:
申请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
申 请 人:
申请事项:
接收地点:
接收时间:
材料清单:
1.
2.
3.
4.
……(接收材料中应当注明所接收的材料是原件还是复印件)
以上材料共 件 页。
经 办 人:
联系电话:
监督电话:
芒市人民政府水利局(签章)
年 月 日
注:本凭证一式两份,申请人、受理机关各存一份。
附件3
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申请人/单位名称:
年 月 日,本机关收到你(单位)申请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所送的有关材料后,依法进行了审查,发现你(单位)所送的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存在问题及需补正的内容如下:
1.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名称第 条第 项第 款的规定,应当补正 ;
2.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名称第第 条第 项第 款的规定,应当补正 ;
3.……(经办人视材料中的情况据实详细填写上述内容)
请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前,将补正后的材料送本机关,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交或不提交的,视为放弃申请。
经 办 人:
联系电话:
监督电话:
芒市人民政府水利局(签章)
年 月 日
注:需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当场或者将本告知书于收到申请5日内送达申请人,逾期不告知的视为受理; 本告知书一式两份,申请人、受理机关各存一份。
行政许可审批表
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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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请 人 |
单位 |
名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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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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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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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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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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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 |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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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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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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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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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种类及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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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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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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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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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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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人 意 见 |
承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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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审核意 见 |
审核人(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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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负责人审批意见 |
审批人(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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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该表为内部呈批表格,供行政许可的受理、延期、决定、撤销、注销等参考使用。
附件5
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编号:
申请人/单位名称:
年 月 日,本机关收到你申请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所提交的下列(补正)材料:
经审查,你(单位)申请的该行政许可事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现予受理。本机关将于 年 月 日前作出处理决定。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监督电话:
芒市人民政府水利局(签章)
年 月 日
注:本通知书一式两份,申请人、受理机关各存一份。
附件6
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
编号:
申请人/单位名称:
年 月 日,你(单位)向本机关提出的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申请及相关材料收悉。经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应当具体选择填写属于以下的某种情形):
1.该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
2.该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请向其他有权行政机关名称提出行政许可申请。
3.其他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形: (必须注明具体情形和法定依据)。
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芒市人民政府或德宏州水利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芒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芒市人民政府水利局(签章)
年 月 日
注:本决定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补正材料)之日起5日内作出;本决定书一式两份,申请人、受理机关各存一份。
附件7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编号:
申请人/单位名称: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的申请,本机关于 年 月 日依法受理。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专业法律、法规名称第 条第 款第 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准予你(单位)行政许可事项名称的行政许可。
本机关将于作出本决定之日起 日(最长10日)内向你(单位)颁发、送达《中华人民共和国采砂许可证》。
芒市人民政府水利局(签章)
年 月 日
注:如果经过特别程序的应当在决定书中写明;本决定书一式两份,申请人、决定机关各存一份。
附件8
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编号:
申请人/单位名称: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的申请,本机关于 年 月 日依法受理。经审查,该申请事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理由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专业法律、法规、规章名称第 条第 款第 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你(单位) 的行政许可。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芒市人民政府或德宏州水利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芒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芒市人民政府水利局(签章)
年 月 日
注:如果经过特别程序的应当在决定书中写明;本决定书一式两份,申请人、决定机关各存一份。
附件9
行政许可文书送达回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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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 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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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送达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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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文书名称 及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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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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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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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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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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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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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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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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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件人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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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收人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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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受送达人的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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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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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拒收的应当注明;文书送达相对人签收后,该回证收回存档。
附件10
行政许可决定公开书
申请人/单位名称于 年 月 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许可事项名称的申请,本机关受理后,经依法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 条第 款第 项、专业法律、法规名称第 条第 款第 项的规定,于 年 月 日作出了 的行政许可决定(相关文书的编号: ),现予以公开。
芒市人民政府水利局(签章)
年 月 日
注:行政许可决定的公开方式可以采取网络、公告公示栏等。
主办单位:芒市人民政府 滇ICP备17006904号-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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