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芒市审计局派出审计组,自2022年4月8日至5月20日,对芒市“十三五”期间易地扶贫搬迁债务情况进行了审计,对重要事项进行了必要的延伸和追溯。本次审计涉及芒市财政局、芒市发改局、芒市搬迁安置办、芒海镇人民政府、芒市金宏城乡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同时实地察看了6个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延伸抽查4个乡镇的会计资料。相关单位对所提供的财务会计资料、数据及其他证明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并对此作出了书面承诺。芒市审计局的责任是依法独立实施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一、基本情况
(一)易地扶贫搬迁规模情况
芒市“十三五”期间计划实施易地扶贫搬迁人口规模为3608户14449人,其中,脱贫人口规模为1180户4796人,同步搬迁人口2428户9653人。实际安置搬迁对象3608户14449人,其中,脱贫人口规模为1180户4796人,同步搬迁人口2428户9653人。建有53个搬迁安置点,建房补助标准执行省级政策标准(建档立卡搬迁户2.6万元/人,同步搬迁户1.5万元/户)
(二)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筹集、使用及完成投资情况
截至2022年3月底,芒市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共筹集资金88286.58万元,其中,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3836.8万元,地方政府债务资金4677.94万元,专项建设基金2398万元、国家中长期借款16786万元,省级专项补助资金3201.76万元,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以下简称农发行)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贷款45000万元,地方自筹(含市级补助)资金12386.08万元;共计支出88276.29万元,其中,易地扶贫搬迁项目支出53695.04万元,整改剔除户占用及搬迁户贷款占用资金34347.25万元,偿还贷款本息234万元;结存10.29万元,其中:芒市金宏城乡开发投资有限公司结存10.29万元。
芒市易地扶贫搬迁项目累计完成投资88402.26万元。
(三)债务总体情况
1.银行贷款或其他借款情况
(1)2015年10月30日,芒市金宏城乡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向农发行贷款15000万元用于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贷款期限20年。截至2022年3月底,芒市金宏城乡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已按期偿还贷款本金3045万元,贷款余额11955万元。
该笔贷款已于2018年3月录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监测平台系统,目前无逾期贷款。
(2)2015年12月30日,德宏城乡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向农发银行贷款30000万元后转贷给芒市金宏城乡开发投资有限公司用于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贷款期限20年。截至2022年3月底,芒市金宏城乡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已按期偿还贷款本金5280万元,贷款余额24720万元。
该笔贷款已于2018年3月录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监测平台系统,2021年12月该笔贷款从政府债务监测平台管理系统核减,目前无逾期贷款。
根据上述各笔贷款(借款)合同约定芒市未来还款计划为:2022年2280万元,2023年2280万元,2024年2280万元,2025年2280万元,2026年及以后2755万元。结合芒市2019年、2020年、2021年一般公共预算收支情况分析,易地扶贫搬迁贷款偿还计划比较均衡,未发现此项债务存在违约风险。
2.拖欠工程款情况
截至2022年3月底,芒市已完成竣工决算的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完成投资总额为262.41万元,已支付项目资金153.43.万元,拖欠应付项目工程款108.98万元。
二、审计评价意见
审计结果表明,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和统一部署下,芒市人民政府按照“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抓落实”的工作机制,认真贯彻落实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建设的工作要求,芒市实际完成了安置搬迁对象3608户14449人,建有53个搬迁安置点。按照相关文件要求,债务资金做到专户管理、建立了资金使用台账登记、搬迁资产台账管理、搬迁会计核算及档案管理,财务管理基本规范。近几年债务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目前无逾期。债务风险防控采取了一定的措施,并与贷款户签订了共有产权协议,市政府还出台了芒市《易地扶贫搬迁相关资金清收工作方案》。但本次审计也发现存在拖欠工程款、财政投入易地扶贫搬迁资金结余闲置等问题。
三、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拖欠已完成竣工验收项目工程款1089800.00元
1.金宏城乡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拖欠2020年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工程款共计946100.00元。其中:云南海中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实施的易地扶贫搬迁施工临时用电工程73000.00元;德宏秦瑞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实施的易地扶贫搬迁施工临时用电工程252100.00元,德宏芒市建筑工程公司实施的芒市勐戛芒牛坝村双龙寨西山营盘村买直组1标段工程621000.00元。
2.芒海镇人民政府拖欠保山市板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实施的芒海镇红糖厂搬迁点毛石挡墙建设工程143700.00元。
以上做法不符合《基本建设财务规则》 第二十八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和工程价款结算程序支付工程款。竣工价款结算一般应当在项目竣工验收后2个月内完成,大型项目一般不得超过3个月”的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芒市金宏城乡开发投资有限公司,芒海镇人民政府应尽快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拖欠的工程款。
(二)财政投入易地扶贫搬迁资金结余闲置102900.00元
芒市“十三五”期间易地扶贫搬迁资金结余闲置共102900.00元,其中:宅基地补助资金结余100900.00元(投入33967600.00元,支出33866700.00元);易地扶贫搬迁建房税金结余2000.00元(投入41890000.00元,支出41888000.00元)。截至2022年3月31日结余资金102900.00元仍结存在芒市金宏城乡开发投资有限公司账户中未使用,闲置时间分别达两年、五年以上。
以上行为不符合《财政部关于推进地方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预〔2015〕15号)“一、明确结转结余资金的范围及清理措施……(四)关于部门预算结转结余资金。部门预算结转结余资金,既包括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部门预算结转结余资金,也包括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部门预算结转结余资金。部门预算结余资金以及结转两年以上的资金(包括基建资金和非基建资金),由同级财政收回统筹使用……”和《云南省易地搬迁项目结余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云易指〔2020〕13号)“二、结余资金使用原则及方向 ……坚持结余资金县(市、区)人民政府主导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安全合规”的规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5号)“(七)推进财政存量资金的统筹使用......推进结转结余资金的统筹使用。对结余资金和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一律收回统筹使用......”的规定,芒市金宏城乡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已在审计期间将闲置结余资金102900.00元退回芒市财政局,此次审计不作处理,今后要及时使用结余结转资金,充分发挥资金效益。
(三)芒市财政局应付未付贴息资金780217.62元
根据芒市搬迁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启动芒市易地扶贫搬迁剩余农户建房贷款的通知》,2020年5月至6月,芒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自愿提出贷款申请并符合贷款条件的易地扶贫搬迁户231户发放贷款13840000.00元,截至2022年1季度,芒市财政局应付未付芒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贴息资金780217.62元。
以上做法不符合《芒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芒市易地扶贫搬迁农户建房贷款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芒政办发〔2020〕43号)“第十条 贷款期限、还款方式和利息,申请贷款时限:由符合贷款对象的农户直接向农商行申请建房贷款,即前3年农户支付2%的年利率,采取“先收后补”由市级财政补贴,第4年起由农户还本付息;贷款采用按季结息的方式,由农户先行支付利息,再由市农商行按季向市财政申请补贴后直接拨付至农户个人账户;贷款期限不超8年;贷款利率按5.35%执行,合同期内固定不变;……”的规定。
根据上述提出的问题,芒市财政局已在审计期间将易地扶贫搬迁农户建房贷款贴息资金780217.62元拨款至芒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芒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收到贴息拨款后及时按照农户贴息名单完成贴息资金的拨付,此问题已完成整改。
四、其他需要关注事项
(一)往来款长期挂账未及时清理
芒市金宏城乡开发投资有限公司2016年5月至2022年3月,往来款长期挂账3年以上未及时清理6739.41万元。其中:预付账款\芒市自然资源局1141.3万元(风平小学和轩岗和谐小学征地款);其他应付款\市财政局5598.11万元(农户建房税金4189万元,宅基地补助1409.11万元)。
(二)共有产权协议部分条款约定与实际执行结果不相符
根据《德宏州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环宇印发德宏州建档立卡户原址拆除重建安居贷款整改方案的通知》(德贫开发〔2017〕58号)通知要求,芒市金宏城乡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与享受了原易地扶贫搬迁政策后被调出易地扶贫搬迁计划的建档立卡户签订了《芒市建档立卡户资金补助和债务转移协议(双方共有产权协议)》,协议约定:芒市金宏城乡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按原政策已兑付给建档立卡户的建房贷款资金转为芒市金宏城乡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对建档立卡户房屋产权的投资,芒市金宏城乡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和建档立卡户共同按协议办理不动产登记证。
部分享受了原易地扶贫搬迁政策后被调出易地扶贫搬迁计划的建档立卡户现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但不动产权证上“共有情况”栏中并未显示芒市金宏城乡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审计认为,安居房并未双方共同所有,房屋所有权未按双方共有产权及比例分配,《芒市建档立卡户资金补助和债务转移协议(双方共有产权协议)》约定与实际执行结果不相符。
五、审计建议
(一)进一步加强易地扶贫搬迁债务资金的管理,规范资金运作流程,确保资金按时足额偿还。
(二)芒市金宏城乡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应尽快清理往来款项。
(三)加强易地扶贫搬迁贷款户的管理工作,各级政府部门、芒市金宏城乡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做好到期还款的催收工作。加强对贷款户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引导贷款户严守信誉,按期还款。
(四)芒市金宏城乡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应采取科学合理的整改措施,确保建档立卡户原址拆除重建安居贷款整改到位。
对本次审计发现的问题,请各责任主体自收到本报告之日起60日内整改完毕。整改情况应当书面告知芒市审计局,同时向芒市人民政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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