芒市风平镇人民政府

风平镇河道违法采砂行为整治法律法规宣传

浏览量:993    作者: 日期:2021/9/21

为切实加强河道管理,规范河道采砂秩序,坚决依法取缔非法采砂行为,确保砂石资源合理开发利用,针对风平辖区河道、农田等采砂现状,对河道非法采砂相关法律知识通告如下:

一、整治范围。专项整治范围为风平镇辖区内所有违法采砂企业或个人。

二、整治的内容

(一)取缔无证采砂。对未经审批擅自采砂行为,坚决予以取缔。依法强制拆除违法生产设备和设施,清理砂石堆料,回填整沙坑,恢复河道行洪畅通,对个别违法采砂企业或个人在专项整治行动中,不自觉履行清理整改职责,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纠正超范围超深度开采。对虽办有《采砂许可证》等证件,但未办理环评、矿产资源、安监等相关证照,不按采砂许可要求擅自变更采沙地点或超范围,超深度开采,全面进行停产整治。

(三)恢复被毁的相关设施。按照“谁设障、谁清除、谁毁坏、谁修复”的原则,由采砂企业或个人对随意堆放的砂石料和弃料进行处理,恢复河床、河道原貌,对因采砂活动造成水利交通,通讯电力等设施损坏的,由采砂企业或个人限期修复,因技术等原因,采砂企业或个人无法修复的,由相关部门进行修复,所需费用由采砂企业或个人承担。

(四)恢复耕地。对在农田内采砂,破坏耕地和生态环境的吊销各类证件,立即停止破坏行为,并依法进行处罚,限期恢复耕地。

(五)建立采砂管理长效机制。今后凡在风平辖区内河道内的一切采砂行为,必须按照要求进行,如在可采范围内,必须同时取得水利,自然资源、环保,安监、市场监管、供电、税务等部门的有关许可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如在禁采范围内,任何人不得私自采砂,对违反规定顶风采砂者将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六)没收违法采砂。对风平辖区内采砂的企业或个人进行全面的排查,登记造册,摸清底数;对于来源不明,没有相关开采手续的砂子一一没收,所没收的砂子交由市国资委按相关程序进行处理。

三、违法采砂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非法采砂将承担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单位和个人进入他人依法设立的国有矿山企业和其他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采矿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二)非法采砂将承担的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附件中的矿产资源分类细目第三条明确天然石英砂(建筑用砂)属于非金属矿产。非法采砂涉嫌非法采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规定,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监督举报电话:0692—2121582  2117435。

文章来源:风平镇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