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平镇各经营单位、个人: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加快恢复和稳定就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强化稳就业举措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6号)、《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夜间经济”“地摊经济”发展六条措施的通知》(德政办函〔2020〕21号)、《芒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开展芒市城区室外经营的通告》(芒政告〔2020〕1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风平镇实际,现就规范开展风平镇集镇区室外经营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允许室外经营的期限
自2020年7月15日起至10月15日止(暂定3个月)。室外经营的具体时间结合经营场所、经营种类和管理需要进行具体安排。
二、允许室外经营的场所和类别
(一)指定区域内(附件1)允许小修理服务类、水果蔬菜类、饮食类、土特产成品类、报刊小百货类、花卉类、服饰工艺类开展室外经营。
(二)沿路各单位、住户门前建筑退让部分空地内,允许出店进行展示和促销。
三、相关要求
(一)符合室外经营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可在允许开展室外经营的场所内自行选择确定地点后,携带书面申请、承诺书、身份证复印件、其他证照复印件到市场监督管理所填写《风平镇室外经营登记表》进行备案,并取得《风平镇室外经营摊贩备案卡》,饮食类经营户另需签订《风平镇食品安全经营承诺书》方可经营。
(二)风平镇临时允许室外经营是疫情期间恢复和稳定就业的特殊政策,经同意开展室外经营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监管部门和经营场所权属单位的相关规定有序开展经营活动,坚持“谁经营,谁负责”的原则,由商贩摊主负责维持摊区环境卫生,禁止随意乱扔垃圾,收摊后确保经营场地整洁干净,不得发生有损园林绿化、市政公用设施、噪音扰民、侵占盲道、消防通道等违法行为,违者将依法给予处罚并取消经营资格。
(三)除在指定场所室外经营的以外,禁止在其他区域占道经营、出店经营、流动兜售、无照经营或从事其他影响市容环境卫生、交通安全等的违法违规行为;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相关执法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四)经营户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保证诚信经营、合法经营、文明经营,不得经营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商品及不合格食品,不得使用高音喇叭叫卖,经营销售的食品须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安全规定,根据“禁白限塑”的相关要求,严禁使用不合规格的塑料制品作为商品和食品包装袋,自觉服从城乡管理、市场监督、卫生防疫、消防、公安等部门执法人员的监督检查管理,情节恶劣的,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并清退市场。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风平镇人民政府
2020年7月15日
[附件: 附件1.风平镇室外经营场所区域图]
[附件: 附件2.风平镇集镇区室外经营登记表]
[附件: 附件3.风平镇临时摊点经营承诺书 ]
[附件: 附件4.食品经营单位食品安全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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