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宏芒市机场净空与电磁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德宏芒市机场净空与电磁环境管理,保障民用航空器在机场净空区域内的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云南省民用运输机场保护条例》、《云南省无线电管理条例》、《云南省无线电电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德宏芒市机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德宏芒市机场净空与电磁环境的保护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芒市人民政府成立德宏芒市机场净空与电磁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德宏芒市机场净空与电磁环境保护工作。成员单位由德宏芒市机场、芒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芒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芒市气象局、芒市公安局、芒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芒市环境保护局、芒市外事和工业商务局、芒市文体广电旅游局、芒市司法局、电力及通讯部门及有关乡镇、街道办事处组成,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芒市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工作。
第四条 德宏芒市机场净空与电磁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的具体工作职责为:
(一)德宏芒市机场:依法对机场净空与电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行业监督管理,做好机场净空与电磁环境的日常管理及宣传工作;负责将机场总体规划、机场障碍物限制图报城建规划部门备案;协助城建规划部门做好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区内的建设项目审批工作,协调民航云南监管局对上报项目进行审批;加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区的巡视巡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芒市政府,并协助相关部门予以查处;建立完善巡查、报告、举报等工作联动机制。
(二)芒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简称市住建局):负责将机场发展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按照机场净空保护要求及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对拟建建(构)筑物的审核意见,审批新建、扩建和改建建(构)筑物(包括但不限于各类广告牌、各类天线、无线电台站、通信铁塔、电力铁塔线路等设施),并监督其按批准的设计方案建设;负责配合德宏芒市机场检查机场净空现状,协助有关部门对违规行为及时进行制止和查处。
(三)芒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按照职责职能分工查处德宏芒市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以及机场周边村寨居民未经审批私自建盖建(构)筑物等违法行为。
(四)芒市气象局:负责对接德宏州气象局,审批需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开展的气象科学研究、地面气象探测、高空气象探测、天气雷达探测等活动,查处未经批准擅自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等违法行为。
(五)芒市公安局:将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工作列入本地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范畴;负责依法制止和查处职责范围内净空保护区域内升放无人机、气球、风筝、孔明灯及燃放烟花、焰火等影响飞行安全的行为。
(六)芒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简称芒市安监局):负责对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并会同各职能部门督促相关单位落实净空及电磁环境安全隐患的整改。
主办单位:芒市人民政府 滇ICP备17006904号-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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