芒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芒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03)

浏览量:1756    作者:劳动保障监察股 日期:2025/8/4

芒人社监罚字2025〕06号

当事人:万顺家政服务咨询德宏有限公司

经营场所:芒市广腊亮街9-5号                                                    

法定代表人(经营者):谢艳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3103MAE6F8BK50             

经查,你单位在2024年12月23日违规收取匡敏、曹芳、杨江虹、方团4人高级中式烹调师培训及考评取证费;2025年3月28日违规收取胡文军高级电工(三级)培训费;2025年4月16日违规收取景志强初级电工培训费;2025年4月27日违规收取恩控樟翁中级电工培训费。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芒市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登记表》,证明案件来源;

2.《万顺家政服务咨询德宏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适格;

3.对万顺家政服务咨询德宏有限公司法人谢艳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其违规收取培训费的事实;

4.匡敏、曹芳、杨江虹、方团4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投诉人的身份信息;

5.匡敏、曹芳、杨江虹、方团4人《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万顺家政服务咨询德宏有限公司违规收取培训费的事实;

6.微信截图、《收据》;证明匡敏、曹芳、杨江虹、方团4人向万顺家政服务咨询德宏有限公司报名参加培训及缴纳培训费的事实;

7.万顺家政服务咨询德宏有限公司向胡文军、景志强、恩控樟翁收取电工培训费《收据》及报名材料,证明该公司违规收取培训费的事实;

8.万顺家政服务咨询德宏有限公司开展2025年水电工入门基础班培训材料共4期,证明该公司违规开展培训的事实;

9.万顺家政服务咨询德宏有限公司开展2025年家政孵化班班培训材料共4期,证明该公司违规开展培训的事实;

10.《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书》(芒人社监令字〔2025〕第05号),证明芒市人社局对该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11.《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芒人社监令字〔2025〕第32号,证明芒市人社局责令该公司对违法行为进行整改;

12.《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芒人社监罚告字〔2025〕第08号,证明芒市人社局对该公司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事先告知;

13.以上相关执法文书的送达回证。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5710日,我局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芒人社监罚告字〔2025〕第08告知当事人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

我局认为,你单位违规组织培训和收取培训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的规定。2025年6月24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芒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芒人社监令字〔2025〕第32号责令你单位自收到指令书之日起3日内全额退还:匡敏、曹芳、杨江虹、方团、胡文军、景志强、恩控樟翁7人培训费,你单位逾期未按要求改正。根据《云南省劳动监察条例》第二十一条“不具备用工、职业介绍、职业培训主体资格,擅自招用工、从事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的,责令停止,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至三倍最多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及《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相关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12760元,罚款9000人民币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中国农业银行德宏芒市团结支行,户名:芒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账号:24-130201040010511。地址:芒市街心花园对面。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芒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芒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芒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8月4日

文章来源:尹瑞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