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园林绿化股份有限公司:
本委于2023年04月03日受理了 王加菊、岳元国 诉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芒劳人仲案字〔2023〕第50号、51号)。该案现已缺席开庭审理完毕,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
芒劳人仲案字【2023】50号:
依法裁决被申请人云南园林绿化股份有限公司向申请人王加菊支付欠付剩余经济补偿金7373.33元。
芒劳人仲案字【2023】51号:
依法裁决被申请人云南园林绿化股份有限公司向申请人岳元国支付欠付剩余经济补偿金18460元。
此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通知
芒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2023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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