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相闷代表:
您在芒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提出《关于失地农民缴存养老保险存在的问题的建议》,已交由我单位负责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培训和就业问题
我们将加大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力度,每年安排专项培训指标,提供更多的就业信息,帮助落实更多的就业岗位。
二、关于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保障制度尚未完善、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保险性不强的问题
芒市自2008年5月开始实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历年来逐步健全和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现目前执行2020年6月26日芒市人民政府第65次常务会议通过的《芒市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实施细则》芒政规〔2020〕3号,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2008年5月18日以后被政府依法统一征收而导致全部失地或征地后户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签订征地协议时已年满16周岁及以上的在册人员符合享受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助,参保缴费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3000元累计补助年限15年,参保补助金额全额由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专项资金缴纳,通过资格审核认定的被征地农民,可自愿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参保缴费补助。此项政策维护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的权益,切实解决被征地农民老有所养的问题。您提出的被征地农民领取养老金按失地面积百分百领取金额的问题,按我市目前执行的被征地政策来计算被征地农民年满60周岁后领取养老金为:3000元×15年÷139个月=323.74元,即征地后户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的被征地农民月领取征地养老金323.74元,相比较您提出的最高领取金额129元要高出很多。
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关注,希望您一如既往地关心和支持。同时,在今后的工作中提出更多、更好的意见和建议。
芒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