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玉兰代表:
您在芒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提出《关于继续保留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40%缴费档次的建议》,已交由我局负责办理,现将办理结果答复如下:
一、养老保险缴费基数规定
根据《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云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贯彻落实〈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方案〉的通知》(云人社发〔2019〕18号)规定,2021年1月起,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按照不低于全省全口径社平工资的60%核定。
二、养老保险政策制定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属于省级统筹,各项政策由省政府和省人社厅制定,从2020年7月1日开始,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实现了省级统收统支,每月基金收入全额上划省级管理,各项基金支出由省级进行拨付。2022年开始,各级社保部门切实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按照上级要求,落实好全国统筹各项工作,执行统一的缴费比例、缴费基数、计发基数、待遇项目、待遇调整等政策。芒市人社局正在按照上级统一部署做好工作落实。
三、意见答复
就您反映的继续保留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40%缴费档次的建议,按照目前的政策没有相关的执行依据,芒市人社局作为具体的业务经办部门,会将您的建议向上级部门逐级反映。今年开始,为了缓解参保人员的缴费压力,可以按月、按季度、按半年、按年缴费。
最后,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关注,希望您一如既往地关心和支持。同时,在今后的工作中提出更多、更好的意见和建议。
芒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