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维护种子市场经营秩序,保证我市农业生产用种安全,严厉打击销售假劣种子和侵权套牌等违法行为,明确种子生产经营企业、委托代销商(户)的责任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云南省农作物种子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芒市种子监管工作实际,特将芒市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相关工作告知如下:
一、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云南省农作物种子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切实增强种子质量责任意识,努力提高种子生产经营水平,诚信经营,文明服务。
二、持有的《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种子经营备案书》必须合法有效,并严格按照持有的《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种子经营备案书》许可的生产经营范围、有效区域进行种子生产经营活动,不得超范围生产经营或再次进行委托。
三、禁止生产经营假、劣种子。
四、生产经营主要农作物种子必须通过国家或云南省审定(引种)通过,且适宜种植区域涵盖本区域。禁止生产经营、推广未经审定通过或已撤销审定的主要农作物种子。
五、生产经营列入非主要农作物登记目录的品种在推广前应当登记。应当登记的农作物品种未经登记或已撤销登记的,不得发布广告、推广、不得以登记品种的名义销售。
六、生产经营的农作物种子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如实进行备案。
七、建立种子生产经营档案、进销货台账。在组织调种时,严格检查验收并索要相关票据,在销售时向购种者出具有效销售凭证。
八、生产销售的种子应当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附有标签和使用说明。标签和使用说明标注的内容应当与销售的种子相符。种子生产经营者对标注内容的真实性和种子质量负责。
九、主动接受和积极配合种子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对其经营活动的监督和管理。发现生产经营假劣种子侵权、套牌或其他违法行为时,及时向种子管理机构举报。
本企业(门店)若有种子生产经营违法行为,必须接受农业执法机构的行政处罚。违法经营的农作物种子在农业生产中给种子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举报电话:0692- 2282595
0692-2214188
芒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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