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芒市2020/2021年度蚕桑生产工作指导意见》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做好贯彻落实。
芒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3月10日
(此件未公开发布)
芒市2020/2021年度蚕桑生产工作指导意见
为持续推进芒市蚕桑产业健康发展,进一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力乡村振兴与脱贫攻坚有机衔接,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财税增长,根据《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0/2021年度蚕桑生产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德政办发〔2021〕6号)和《芒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芒市蚕桑产业发展五年行动计划(2018—2023年)的通知》(芒政发〔2018〕128号)要求,结合实际,现就芒市2020/2021年度蚕桑生产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紧紧抓住国家实施“一带一路”建设、“东桑西移”和国家调整振兴纺织工业的发展机遇,因地制宜,合理规划布局,渐进式推进发展,以“抓基地、建工厂、增财税”为目标,以打造蚕桑核心乡镇、村为重点,强化蚕桑产业示范带动作用,促进蚕桑产业提质增效,进一步增强蚕桑产业整体竞争力,努力将蚕桑产业打造成为弥补山区产业发展的新兴支柱产业之一。
二、目标任务
(一)新植桑园面积目标任务。2020/2021年度,全市需完成新植桑园总面积2000亩,其中,中山乡900亩、勐戛镇500亩、风平镇400亩、芒市镇100亩、江东乡100亩。没有下达任务的乡镇也要因地制宜,积极宣传发动群众种桑养蚕,同样享受桑蚕各项政策补助。种植桑苗全部为嫁接桑,每亩种植桑苗1200株,桑苗成活率90%以上、种植规范、管理到位的为合格桑园,禁止桑园与坚果、核桃等高大作物套种。(责任单位:各乡镇;配合单位:市农业农村局、蚕桑企业)
(二)养蚕产茧任务。2020/2021年度,全市需完成养蚕11500张以上、产茧370吨以上,各乡镇、蚕桑企业养蚕产茧较上年增15%以上。(责任单位:蚕桑企业;配合单位:各乡镇,市农业农村局)
(三)蚕桑专业村建设目标任务。新增蚕桑专业村2个,分别为勐戛镇1个、中山乡1个。建设标准:自然村(20户以上)或村民小组种桑养蚕户占总户数的50%以上。(责任单位:蚕桑企业;配合单位:勐戛镇、中山乡、农业农村局)
(四)市级示范基地建设目标任务。新建1个市级示范基地,面积300亩以上,要求规划连片、种植规范、管理到位,全部使用地膜覆盖。(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配合单位:各乡镇、蚕桑企业)
(五)种桑养蚕示范户培育任务。2020/2021年度,全市下达种桑养蚕示范户培育20户,其中:德宏茂盛公司片区12户、德宏国悦公司片区5户,德宏正信公司片区3户。示范户标准:桑园面积10亩以上,管理规范、长势良好、无弃管、翻种现象,亩养蚕2张以上、亩均鲜茧100公斤以上。(责任单位:蚕桑企业;配合单位:各乡镇,市农业农村局)
(六)加快标准蚕房建设。2020/2021年度全市标准蚕房建设要基本达到养蚕要求,全市鲜蚕茧产量较上年度增加15%以上。(责任单位:蚕桑企业;配合单位:各乡镇,市农业农村局)
三、实施时限和对象
在2020年11月1日至2021年7月31日期间发展蚕桑种植的农户。
四、扶持政策
(一)政府扶持政策
1.资金预算
2020/2021年度,预算各项扶持资金342万元(州级资金60万元、市级资金282万元)。其中:桑苗补助预算160万元(州级资金60万元、市级资金100万元)、地膜补助预算12万元(市级资金)、蚕房补助预算120万元(市级资金)、蚕桑产业发展经费50万元(市级资金)。
2.补助标准及金额
(1)嫁接桑苗补助资金160万元(含州级补助资金60万元)。2020/2021年度,每种植验收合格1亩桑园,在州级财政补助种苗费300元的基础上,市财政再补助500元,即每种植1亩嫁接桑苗,经乡镇全面核实验收合格,再经市、州抽验收合格后,补助种苗款800元,桑苗补助款直接拨付到乡镇,由乡镇兑付给农户。(责任单位:各乡镇;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
(2)地膜补助资金12万元。使用地膜覆盖的新植桑园,经乡镇全面核实验收合格,再经市级抽验收合格后,每亩补助60元,补助款直接拨付到乡镇,由乡镇兑付给农户。(责任单位:各乡镇;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
(3)新建蚕房补助资金120万元。2020/2021年度新建盖,至少具备石棉瓦或铁皮房屋面、空心砖墙体、有对流窗和吊顶,面积以外墙皮对外墙皮进行计算,经乡镇全面核实验收合格,再经市级抽验收合格后,面积在50㎡及以上的每座补助3000元,补助款直接拨付到乡镇,由乡镇兑付给农户。(责任单位:各乡镇;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
(4)蚕桑产业发展经费50万元。用于管理协调、检查验收、科技培训、试验示范、宣传服务等,其中市农业农村局10万元,其余40万元按乡镇现有桑园面积比重进行分配,经费直接拨付到乡镇。(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二)龙头企业扶持政策
1.种苗供给。经乡镇、企业技术员对农户备地情况进行验收合格后开具领苗证,嫁接桑按每亩1200株领取种苗,蚕桑企业必须足数供给农户合格桑苗,并督促及时规范种植。同时承担政府补助桑苗款后的不足部分。
2.技术指导。按照500亩桑园配备1名技术人员的要求,配齐配强技术服务人员,常驻当地指导农户种桑养蚕。
3.赊垫资金。负责蚕种、方格簇及农药等生产物资的垫资供应,待群众交茧时逐步扣回;蚕种供应必须按照行业标准足额供应、确保蚕种质量。
4.硬件建设。负责筹措资金建设收烘站,做好收购蚕茧的烘干工作;负责小蚕共育基地的经营管理和优质服务,不能出现培育的小蚕以次充好、以少混多、数量不足等问题。
5.蚕桑产业发展经费。每交售1公斤鲜茧,返还给乡镇蚕桑合作组织或合作社1元的产业发展经费。
6.农户自律押金。农户每领取1亩桑苗交纳押金200元,待种植结束验收合格并经养蚕交茧后一次性退回。
7.企业坚持小蚕共育原则分发四龄蚕给予农户,保证其质量和数量满足农户需求,企业本着担当的原则带领农户发展,农户在养殖过程中对确因客观原因造成蚕死亡的,企业应及时免费补足农户蚕种并及时指导农户养殖。
8.其他扶持。对蚕房建设、示范基地建设、示范户培育、桑园间套种、桑枝综合利用、杂交桑嫁接改造等有利于蚕桑产业发展的措施,由蚕桑企业给予一定的物资扶持或奖励,具体办法由蚕桑企业研究制定。
五、资金来源
计划使用资金342万元,其中:桑苗补助资金、地膜补助资金、蚕房补助资金三项共292万元(含州级资金60万元),使用市级涉农整合资金安排;蚕桑产业发展经费50万元由市财政预算安排。(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六、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市蚕桑产业发展领导小组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工作力度,统筹好各方,做好蚕桑产业发展规划、计划和生产指导工作,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蚕桑产业发展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全力推进蚕桑产业快速发展。各乡镇是蚕桑产业发展的实施单位,要正确处理好与原有产业发展的关系,实现协调发展。
(二)强化规划布局。各乡镇要按照“严控零星分散、适度规模连片、壮大整村整乡推进”的原则,认真分析研判产业发展特点,并结合本乡镇自然禀赋与人力资源,及时调整规划,加强有发展意愿、发展基础好的村组集中统筹发展,做细蚕桑基地规划,做到择优布局、连片种植、集中发展。各蚕桑企业要严格在政府统一规划指导下,按照“谁扶持、谁受益”的原则,根据与乡镇、农户签订的发展合同,进行生产经营,不得跨区域发展和串收抢购其他企业先期投资发展的蚕茧。
(三)强化种植质量。各乡镇、企业要筛选好蚕桑产业发展对象,遵循适合的人在适合的地块上发展蚕桑,对种植过甘蔗、蔬菜等农药用量较大的地块,要进行土壤化验检测,坚持适合种植的才发展,防止出现养蚕中毒情况。各乡镇和蚕桑企业要对落实的地块和农户进行核实评估,对种植农户的整地备耕情况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合格的开具领苗证,农户凭领苗证领取桑苗,所有新植桑园要做到备地等苗,实行谁签字、谁负责。企业技术员要指导好农户规范种植,把好种植质量关;为提高桑苗成活率和桑园成园率,新植桑园全面推广黑地膜覆盖。当期正是种桑的关键时期,各乡镇和企业要相互配合,迅速抓好面积落实和栽种工作,确保面积落实和栽种质量两不误。
(四)强化示范引领。继续开展市、乡、村三级示范桑园和领导干部示范桑园创建,市级示范桑园面积不低于300亩;乡、村示范桑园建设面积不低于20亩,乡、村示范桑园建设方案由乡镇负责制定。市乡两级农业农村部门、蚕桑企业要开展桑树品种引进和不同海拔区域桑树适应性试验示范。通过广泛建立示范样板,以示范桑园、示范户为抓手,精准管理,精细养殖,提高效益,达到示范引领作用,推动种桑养蚕高质量发展。
(五)强化提质增效。以提高桑园管理水平和养蚕技术为重点,提高种桑养蚕的效益,充分调动群众发展蚕桑产业的积极性。要通过宣传培训、示范引领、技术指导、农资补助等措施引导农户管好桑养好蚕,对弃管、种而不养蚕的农户进行跟踪,查明原因,帮助农户解决生产中遇到的困难问题,积极探索农户买卖桑叶、引进大户租赁、流转、托管等方式,把弃管、弃养的桑园管起来,发挥效益。要建立健全农户信息档案,对农户的种植面积、养蚕情况等信息录入建档,通过查看农户信息,发现问题及时指导整改,建立桑园地块信息,严禁无故挖毁桑园或改种其它作物,各乡镇要制定桑园保护措施办法,对擅自弃管、挖毁享受过政府补助桑园的农户,后续产业发展不再享受政府扶持政策。
(六)强化部门协同。各级各部门要通力配合、相互支持,合力推进蚕桑产业高质量发展。发改部门要加强对蚕桑产业发展项目的申报;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蚕桑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安排使用的监督管理;农业农村部门要抓好优质蚕桑原料基地建设和种桑养蚕技术培训工作;林草部门要争取林业退耕还林、造林、绿化等林业项目和政策的支持,将蚕桑种植争取纳入低产林、耕地伐木林改造,促进林地桑园发展;扶贫部门要结合产业扶贫、壮大集体经济、建设扶贫车间等方式,通过整合资金加大对蚕桑产业的投入;自然资源部门要为蚕桑产业发展提供用地和项目支持;工业商务和科技部门要争取境外发展、物联网、市场建设等政策(项目)支持产业发展,加大对蚕桑产业、重点企业的资金和技术支持,积极推进高产桑园、蚕丝绸精深加工创新突破,与科研院校合作,通过建立院士、博士工作站等方式解决产业发展中的重大技术问题,为产业发展提供科技支撑;市场监管部门要做好蚕桑产业产品质量监督、计量监管等工作,依法查处蚕茧交易中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行为,严厉打击外来人员抢购蚕茧、扰乱蚕茧市场行为,维护好市场秩序;水利、电力、交通等部门要通过争取项目加强产业基地的基础设施建设,做到项目跟着产业走。
(七)强化技术服务。市农业农村局和各乡镇要做好产业发展的规划布局、技术培训、检查指导、督查推进等工作,配齐配强蚕桑产业管理和技术服务人员,要与企业技术人员合作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抓好蚕桑生产技术服务;蚕桑企业要重视培养本土技术人员,逐步实现技术人员本土化,确保配备的技术人员懂技术、负责任、爱行业、勤服务,全方位做好指导服务。
(八)强化政企、农企合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与企业沟通交流,共同抓好桑园种植管理、蚕房建设和养蚕指导服务工作;企业要与农户建立长期稳固、规范完善的扶持、服务、收购合作机制,建立每公斤不低于30元的最低收购保护价制度,明确企业、政府、农户之间的责、权、利关系,合理定价、阳光收购、合作双赢,形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经济利益共同体。
(九)强化市场秩序。蚕桑企业要严格按照政府统一规划的桑区,坚持“谁扶持、谁发展、谁受益”的原则进行生产经营,不得跨区域发展和串收抢购其他企业桑区的蚕茧。对违反蚕茧收购规定、破坏蚕茧收购秩序的行为,相关执法部门将依法予以打击。
(十)强化督促考核。各职能部门及各乡镇要切实提高对蚕桑产业的认识,加大工作力度。市政府督查室要加大对工作进度、资金到位、任务完成情况的督促检查,把蚕桑生产目标任务纳入政府督查事项,进一步完善检查考核验收办法,采取日常督促检查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增强考核验收的真实性、时效性。对工作扎实,成效显著的乡镇给予通报表扬;对在推进蚕桑产业过程中涌现出来的先进典型、经验加以宣传,复制推广;对工作不力或工作落实不到位的要进行约谈,对完不成目标任务的乡镇,要形成书面材料,经乡镇党委、政府主要领导签字向市委、市政府说明情况。各乡镇要高度重视蚕桑产业的检查验收工作,本着“谁负责、谁签字”的原则,乡镇长是乡镇蚕桑产业验收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如发现数据不真实、弄虚作假、虚报瞒报等行为的,将严肃追究验收组长的责任。
七、相关要求
(一)各乡镇是发展蚕桑产业的实施主体,要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桑苗种植期间,各乡镇和蚕桑企业要共同做好桑苗发放和检查指导工作,指导农户按技术标准进行开沟、种植。
(二)蚕桑企业要积极主动作为,乡镇要配合抓好示范户建设,加强技术指导力度,要在桑地边挂牌标明“种桑养蚕示范户”,带动提高群众种桑养蚕水平。
(三)乡镇验收工作要在2021年7月底前完成,市级抽查验收工作在8月底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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