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属股室、站所(中心):
为深入贯彻落实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建立长效常治制度机制,巩固专项斗争工作成果,根据《德宏州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德宏州农业农村系统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相关工作制度的通知》(德农发〔2020〕129号)文件相关要求,现将《芒市农业农村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制度》和《芒市农业农村系统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芒市农业农村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制度
2.芒市农业农村系统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制度
芒市农业农村
2020年12月21日
附件1
芒市农业农村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制度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建立健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机制,高效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深入开展,结合芒市农业农村局工作实际,经局党组研究决定,制定如下工作制度。
一、协作协商通报联动制度
为充分发挥局属各股室和站所的职能作用,进一步加强部门间协同作战,实行协作协商通报联动制度。
(一)由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具体业务,相关股室、站所应积极配合,协作联动。
(二)主要工作任务是传达学习贯彻上级关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工作决策部署等;定期通报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有关工作进展情况;分析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工作形势;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研究讨论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研究解决对策;研究其他需要解决的问题。
(三)每季度召开一次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成员会议,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推进会,例会会后报告日常线索工作。重大涉黑涉恶案件需要协调等情况,相关单位和股室可以提出召开会议的建议。
二、各股室、站所牵头领责挂点工作制度
为充分发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优势,推动各股室、站所齐抓共管,综合运用各种手段预防和解决黑恶势力违法犯罪问题,各股室、站所结合自身行业监管职能,主动牵头承担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的职能任务,全面排查掌握本部门、行业可能存在的黑恶势力,并全力协助相关职能部门彻底扫除。
局扫黑办(局办公室):牵头负责督促各行业领域和综合服务领域开展好扫黑除恶工作。
政策法规与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股:牵头负责督促农资生产经营和农产品生产经营领域开展好扫黑除恶工作。(责任站所:市种子管理站、市畜牧站、市植保植检站、市土壤肥料工作站、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测站、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市甘蔗技术推广站、市茶叶技术推广站、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市水产技术推广站)
畜牧兽医与渔业管理股:牵头负责督促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屠宰领域和渔业捕捞领域开展好扫黑除恶工作。(责任站所: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市水产技术推广站)
农村事业管理和农业建设计划管理股:牵头负责督促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领域和农业基础设施建设领域开展好扫黑除恶工作。(责任站所:市农村经济管理站、市土壤肥料工作站)
农业机械管理股:牵头负责督促农机领域开展好扫黑除恶工作。(责任站所:市农机安全监理站、市农机技术推广站)
种植业与绿色食品管理股:牵头负责督促农业种植推广领域开展好扫黑除恶工作。(责任站所: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市甘蔗技术推广站、市茶叶技术推广站)
驻村帮扶工作队:负责督促扶贫挂钩村开展好扫黑除恶工作。
三、涉黑涉恶犯罪线索管理制度
(一)线索收集
局属各股室、站所应当全面收集本行业、本领域内涉黑涉恶犯罪线索。收集涉黑涉恶犯罪线索的渠道包括:
1.上级下发。主要接收12337智能化举报平台,中央、省、州、市扫黑办等上级部门下发的各类线索。
2.群众举报。包括来信举报、来访举报、来电举报、网络举报、匿名举报。
3.自行发现。各股室、站所在调研、督导、检查等工作中发现的涉黑涉恶线索。
4.主动摸排。各成员单位结合自身工作任务职能,对重点行业、重点领域、高危群体主动摸排发现的各类线索。
5.其它渠道反映的涉黑涉恶线索。
局扫黑办和各股室、站所对收集的线索,应当对线索举报内容、联系方式等资料及时记录登记;对采用信函形式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在专门场所进行拆阅,启封时,应当保持信封的完整;对通过电子邮件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及时下载举报内容打印形成纸质举报材料,举报内容应当保持原始状态,不得作任何文字处理;对来访或电话形式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准确、完整地记录举报人的姓名、联系方式、举报内容等信息。举报人不愿提供姓名等个人信息的,应当尊重举报人的意愿。
(二)线索移送
各股室、站所对收集的所有线索当日统一登记,3个工作日内将有关证据、资料上报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紧急情况立即上报。各股室、站所要指定一名案件线索管理专员,负责与线索转办单位和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接。
(三)线索台账及处置
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上级交办、各股室或站所移送、群众举报及其他渠道反映的线索应当登记移送单位、接收时间、线索名称(编号)等内容,并建立线索台账。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线索进行初步甄别处置:
1.对举报事项不明确、无核查价值的线索,登记后留存备查。
2.对不涉及黑恶违法犯罪,仅反映农业农村领域行业乱象和突出问题的线索,交由州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二大队进行核查。
3.对不涉及黑恶犯罪,仅举报贪污受贿、失职渎职等问题的线索,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移交手续存档
备查。
4.对不涉及黑恶违法犯罪,仅反映涉法涉诉信访事项的线索,移交信访部门处理,移交手续存档备查。
5.对不涉及黑恶违法犯罪,仅反映经济纠纷、民事纠纷的线索,移交有关职能部门处理,移交手续存档备查。
6.对明显不涉嫌黑恶势力的普通违法犯罪的线索,经研判后通报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做出是否予以立案的决定,或告知举报人、线索上报成员单位直接向公安机关报案。
7.对涉及黑恶违法犯罪的线索,移交市扫黑办处理,移交手续存档备查。
8.对复杂、难以判断或者有争议的线索,移送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线索核查中心进行处置,移送手续存档备查。
局扫黑办在查处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案件过程中,注重发现其背后的腐败问题线索,3个工作日内及时通报,防止就案办案、就事论事。发现有涉黑涉恶党员干部、黑恶势力“保护伞”或涉黑涉恶案件背后的腐败问题有效线索,在3个工作日内将有关证据、资料移送相关部门。
(四)线索核查。
局属各股室、站所应积极配合州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二大队按照相关程序做好线索核查工作。
(五)线索交流。局扫黑办不定期召集职能站所和股室相关负责同志召开业务例会,对问题线索交流分析。
(六)线索报送。线索管理实行逐件编号登记、建立管理台账定期汇总核对、全程签名备查制度。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收集、整理本行业、本领域内扫黑线索后,按照职责权限处理或上报上级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及相关职责部门。
(七)线索责任追究。对泄露、扩散与案件线索有关的信息、资料;向涉案人员通风报信;压、改或擅自处理案件线索,利用案件线索对有关人员进行敲诈勒索或接受宴请、财物等;未经领导批准,向其他部门和个人提供线索材料;因移交不及时致使案件线索漏报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四、回避制度
根据上级工作要求及公正有效处理涉黑涉恶线索问题,应当遵守以下回避制度。
(一)工作人员与线索对应涉黑涉恶人员有亲属、姻亲关系的应当回避。
(二)工作人员在重大涉黑涉恶线索认为需要回避的,可以口头或者书面提出,并说明理由;口头提出申请的,应当记录在案。
五、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一)各股室、站所要落实专人完成信息上报工作,及时、准确、全面地掌握全市的涉黑涉恶案件情况,对发生的重大涉黑涉恶案件,要在第一时间报告局扫黑办主要负责人,局扫黑办主要负责人要及时报告分管领导并经局领导班子分析研判后根据情况及时上报州局扫黑办和市扫黑办。
(二)报告的主要内容为:有关扫黑除恶的重大决策、部署;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重大工作、重大活动开展情况;影响社会政治稳定的重大涉黑涉恶案件处理情况以及上级要求报告的情况。
六、保密工作制度
(一)文件流转保密。所有文件,特别是涉密文件,在收发、传递、送阅、打印、办理、保管、归档过程中,必须建立明确的责任制,防止文件丢失和发生泄密事件,机密文件要按规定的范围宣读和传达,未经批准,不许随意扩大范围,未经有关领导批准,不得转发、新印和复印机密文件。汇报案情、传递审查材料应当使用加密设置,带案卷材料、涉黑涉恶线索资料应当专人专车、卷不离身。
(二)档案资料保密。办公室的文书档案,统一由专人进行管理。
(三)会议工作保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和专项工作办公室召开的各种会议,凡涉及党和国家秘密以及有关事项不能公开的,都应保密。会议作出的决定和讨论中涉及保密事项的,除由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传达办理外,其他人员不得在正式公布会议内容之前向外透露。
(四)情报信息保密。检举、揭发党政领导干部的重要问题的有关事项;未公布的正在立案查处的重要违纪案件的具体案情;信访举报材料列入密级管理,个人不得擅自携带外出或者复制、拍摄、翻录。
[附件: 1-1.芒市农业农村局扫黑办线索处理单] [附件: 1-2.芒市农业农村局扫黑办线索审核意见]
附件2
芒市农业农村系统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制度
为加强日常管理,规范芒市农业农村系统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行为,确保各项工作高效有序开展,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一、严格履行职责,积极完成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不积压、不拖延、不失误。
二、对各项工作按规定程序办理,及时汇报办理结果,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
三、认真做好文件、资料的收发、登记、保管、归档工作,严防丢失。
四、及时移交各类案件和“保护伞”线索,并跟踪督导,随时了解掌握查办情况。
五、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严防泄密事件发生。
六、热情接待来访群众,认真详细记录和耐心解答群众反映的问题,及时进行反馈。
七、团结协作,相互配合,积极完成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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