芒市农业农村局

芒市农村能源工作站2017年部门预算情况 说明

浏览量:10157    作者:芒市农村能源工作站 日期:2018/1/2

一、部门基本情况

 1.主要职能

芒市农村能源工作站于1991年6月成立,主要职能为贯彻执行国家对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政策法规;制定我市农村能源建设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推广生物质能应用技术等项工作。

我单位编制2017年部门预算时,在编实有人数5人,其中:财政全供养在职5人,退休人员0人;在编实有车辆1辆。

二、2017年部门预算收支情况

2017年部门预算总收入50.04万元,全部为财政拨款收入。2017年部门预算总支出50.04万元,其中:基本支出50.04万元。

2017年用于人员工资、保障机构正常运转的日常支出50.04万元。

1、工资福利支出37.95万元

即人员工资由基本工资、津贴补贴、机关工作人员年终一次性奖、社会保障缴费、村(居)委会干部工资、临时人员工资等构成;

核定标准:在职人员工资依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资审核批复按档次、分级别核定到人;

2、商品和服务支出8.1万元

其中:办公费1.43万元,业务费6万元,工会费0.67万元、退休公用经费0万元;

核定标准:办公费核定每人年均2860元,在职人员工会费核定在职人员应发工资总额的2%,退休公用经费核定退休人员每人年均500元;

3、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3.99万元

其中:离、退休费0万元;

核定标准:离退休人员工资依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资审核批复按档次、分级别核定到人。

4、2017年度无政府采购计划。

三、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 指本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基本支出: 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3、"三公"经费: 指纳入本级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本级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附件二:

“三公”经费预决算公开表

芒市农村能源工作站2016年“三公”经费决算

财政拨款情况统计表

 单位:万元

项目

2016年决算数

合计

0.8089

1、因公出国(境)费用

 

2、公务接待费

0.3365

3、公务用车费

0.4724

其中:(1)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

0.4724

  2)公务用车购置

注: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及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1)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用车指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包括领导干部专车、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3)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芒市农村能源工作站2017年“三公”经费预算

财政拨款情况统计表

 单位:万元

项目

2017年预算数

合计

0.7

1、因公出国(境)费用

 

2、公务接待费

0.3

3、公务用车费

0.4

其中:(1)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

0.4

  2)公务用车购置

 

注: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及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1)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用车指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包括领导干部专车、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3)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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