芒市民政局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办事指南

浏览量:634    作者: 日期:2025/12/3

一、事项概况

(一)政策依据

《云南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细则》《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等相关规定。

(二)救助供养定义

对符合条件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照料护理等救助供养服务,是兜底性社会救助制度。

二、认定条件

同时满足以下三项条件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可纳入救助供养范围:

1.无劳动能力:包括60周岁以上老年人、未满 16 周岁未成年人、特定等级残疾人等情形(具体按当地实施细则认定)。

2.无生活来源: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高龄津贴等不计入收入。

3.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如义务人为特困人员、重度残疾人等情形)。

注:同时符合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条件的未成年人,选择相应保障范围后不再认定为特困人员。

三、申请方式及材料

(一)申请渠道

线下申请: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书面申请,填写《云南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审核确认表》。

线上申请:通过互联网平台提交网络申请。

委托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他人代为申请。

供养选择:申请人可在申请时或工作人员入户调查时,自主选择集中供养或分散供养。

(二)申请材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明(户口簿、身份证等);

2.《云南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审核确认表》;

3.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书面声明;

4.信息真实完整承诺书及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材料;

5.残疾人需提供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6.有法定义务人但无履行能力的,需提供义务人身份证明、家庭基本情况材料;义务人被宣告失踪、服刑的,需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规范文书或证明。

四、办理流程

(一)受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不齐备的一次性告知补齐。

(二)审核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方式调查核实,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开展工作。

县级民政部门收到信息核对申请后1个工作日内启动核对,查询户籍、社保、财产等相关信息并出具核对报告。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初审意见后,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7天。

(三)确认

公示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材料报送县级民政部门。县级民政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及时确认,建立救助供养档案,从确认之日下月起发放待遇,并在村(社区)公布相关信息。

五、救助供养标准及生活自理能力评估

(一)救助供养标准

基本生活标准不低于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照料护理标准按生活自理能力分级确定,各地不低于省级指导标准。

(二)生活自理能力评估

1.评估指标:包括自主吃饭、自主穿衣、自主上下床、自主如厕、室内自主行走、自主洗澡6项。

2.评估结果:6项指标全部达标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3项及以下不达标为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4项及以上不达标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

3.动态调整:生活自理能力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其组织复核评估并调整待遇档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