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养老机构运营资助补贴
1.补贴对象
本市依法办理登记并完成备案的公办、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包括养老院、社会福利院、老年公寓、老人护理院、农村敬老院等养老机构)和经民政部门验收并完成备案的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包含日间照料中心、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农村互助养老站、托老所等)等。
2.养老机构运营资助范围
养老机构运营资助根据养老机构收住服务对象身体状况、养老机构等级评定、诚信状况、医疗服务能力等因素综合确定,以养老机构实际收住服务对象的床位数、月数等作为资助计算依据。老年人身体状况以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为准。
3.申报资助条件
养老机构申请运营资助,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是法定手续齐全,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事业单位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合伙、个体)登记证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是完成养老机构备案或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在有效期内),并于每年1月31日之前向民政部门提交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
三是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状况审计报告的养老机构.按规定购买养老机构综合责任险、雇主责任险等相关保险。
四是执行突发事件报告制度,未发生重大责任事故。
五是从业人员持有资格证书或接受岗前培训率达到80%。
六是服务对象年度满意率达到85%以上。
七是已经依法成立的养老机构,应于本办法实施之日起30日内向属地民政部门提交享受养老机构运营资助申请。本办法实施之后新成立的养老机构应在完成登记备案之日起30日内向属地民政部门提交享受养老机构运营资助申请。
(二)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专项补助
1.补助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由政府机构以外的法人、公民个人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租赁等方式举办的为老年人提供住养、护理、托管、医疗等服务的机构,包括养老院、老年公寓、老人护理院、城乡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托老所等。
2.申请程序
一是社会兴办养老机构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向芒市民政局、财政局提出申请。
二是芒市民政局向上级申报并公示。
3.申请专项资金申报材料
一是云南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省级一次性建设补助申请表。
二是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项目竣工验收证明复印件。
三是提供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
四是提供相关土地、房屋,产权及租赁协议等证明材料复印件(与原件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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