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芒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芒市殡葬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有关内容作解读如下:
一、《实施细则》印发时间
2023年6月9日芒市人民政府印发了新修订的《芒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芒市殡葬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芒政规〔2023〕1号)在全市范围内公开印发。
二、制定《实施细则》的背景
2019年我市在实施殡葬改革工作前,经历数千年的封建社会沉淀,“入土为安”的传统丧葬理念在群众思想观念中根深蒂固,难以转变,生态节地的文明殡葬文化一时难以取代传统丧葬理念,一些地方随处可见坟墓,占用了大量土地,浪费了大量的自然资源,出现了死人与活人争地之势,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居住环境。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群众生活水平普遍提高,在一些地区、一些群众中仍然存在攀比和奢靡风气,大操大办、拒绝火化的情况仍然存在,“厚养薄葬”新风尚还未全面形成。过去城区临街道、公共场所违规治丧,私搭灵棚、鼓乐齐奏、鞭炮齐鸣现象严重,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个别群众治丧仪式繁琐,带有很多迷信、庸俗程序,严重影响市容市貌,与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背道而驰,不宜提倡。滥用祭祀用品,污染环境,而且传统祭祀易引发火灾,毁坏山林,破坏森林资源,影响生态环境。
殡葬改革涉及千家万户,是一项利国利民、惠及子孙后代的民生工程,是一次移风易俗的重大改革,也是一项落实上级关于全面深化改革工作的重要内容,其维护的是逝者尊严和公共利益,其执行的目的是革除殡葬旧俗陋习、树立倡导殡葬新风,全面实行火葬是殡葬改革的主要方向,实行火葬不但有利于移风易俗,破除迷信,解放思想,更重要的是能大大地节约群众开支、节约劳力、节约土地资源、节约木材、减少污染,有利于公共卫生和人民的健康。推行殡葬改革,破除陋习,树立新风,已经成为大势所趋、迫在眉睫、势在必行。
《芒市殡葬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于2019年10月12日正式行文实施以来,在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下,我市殡葬改革工作取得显著成效。2022年10月《芒市殡葬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颁布实施已满3年,其在实施过程中有部分条款内容与社会快速发展不相适应,加之几年来殡葬改革工作出现新情况、新变化,对此市人民政府于2022年组织相关部门对2019年10月12日实施的《芒市殡葬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进行了修订,在修订过程中,按规范性文件有关程序先由市民政局进行讨论提出修改意见,然后向全市各乡镇、各行政、企事业单位发出了征求意见稿,共有87个单位反馈了意见;2022年11月28日,由市民政局牵头组织了市发改局、市林草局等9家单位相关专业人员召开了专家论证会,对《芒市殡葬管理实施细则》进行了论证,参会的人员结合部门职责提出了相关意见建议,最终形成了《芒市殡葬管理实施细则》送审稿,2023年5月27日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并报市人大常委会、州人民政府备案。
三、制定《实施细则》的主要依据
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云南省公墓管理规定》《德宏州全面深化殡葬改革实施意见》等规定,结合芒市实际情况进行制定。
四、《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共有六十五条,主要分为十个方面的内容。
《实施细则》就加强殡葬管理,规范殡葬行为提出了总体要求。新修订的《实施细则》是以国家、省、州有关法规、文件为依据,并充分考虑了我市特殊的地理位置、经济状况、风土人情和民族习俗,结合实际情况而修订的。明确了殡葬管理应坚持便民惠民、公益属性的原则,积极稳妥地实行统一火化、集中安丧、倡导节地生态安葬,破除传统的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一)火化对象及范围:
范围:根据《云南省民政厅关于德宏州火葬区划定的通知》(云民事〔2019〕30号)要求,勐焕街道、芒市镇、风平镇(除上东村委会、平河村委会以外)、三台山乡、轩岗乡、遮放农场、遮放镇(除拱岭村委会、翁角村委会、帮达村委会、弄丘村委会以外)等7个乡镇,共78个村(社区)区域内全部划定为火化区。没有纳入火化区范围的乡镇、村,划为土葬改革区,允许土葬,鼓励土葬改革区人员死亡后火化安葬。
对象:火化区范围内城乡居民死亡后,一律实行遗体火化。中央、省、州驻芒市各单位,乡镇、街道、农场及市直机关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离退休人员、部队指战员以及敬老院、福利院等机构的集中供养人员,全市范围内的无名、无主尸体,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搬迁到火化区划定范围内居住的人口,执行火化区的殡葬政策。尊重国家规定的10个少数民族(回、维吾尔、哈萨克、柯尔克孜、乌孜别克、塔吉克、塔塔尔、撒拉、东乡和保安)的丧葬习俗,不按本民族丧葬习俗安葬的,需按本实施细则其他条款执行,但自愿实行火化的,他人不得干涉;
捐献供科研、教学使用的遗体(凭科研、教学单位出具的证明)允许不予火化。
(二)《实施细则》对殡葬设施建设与管理作出了明确规定。
明确规定了市民政局是全市公益性公墓(骨灰堂)的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全市公益性公墓(骨灰堂)的审批、建设和管理;乡镇人民政府及农场管委会为本辖区公益性公墓(骨灰堂)管理主体,并负责建设和管理等具体工作。
对墓穴和墓碑的管理作出了严格规定:墓穴管理实行“实名制”,严禁炒买炒卖墓穴或骨灰存放格位,严禁在公墓内修建活人墓,严禁以任何方式预售公墓墓碑。公墓管理单位应当凭殡仪馆(火化场)出具的火化证明及医院、公安、司法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安排墓穴,并向认购墓穴者发放墓穴证书,墓穴的使用权不得自行转让。公益性公墓墓穴证由市民政局统一管理,由公墓管理单位负责发放。
(三)禁葬区范围:公墓选址必须符合《云南省公墓管理规定》第八条规定:公墓应当建立在荒山或者不宜耕种的瘠地上。但是,下列范围内的荒山、瘠地不得建立公墓:
1.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
2.水库、湖泊、河流附近;
3.铁路和国道、省道及其他干线公路两侧。
(四)《实施细则》就遗体处理和丧事活动管理作出了明确规定。
1.遗体处理:火化区范围内公民死亡后,必须实行火化,遗体运送必须凭公安、司法机关或者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使用专用车辆,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确保卫生、防止污染环境,禁止使用医疗机构120急救车或救护车接运遗体,除殡仪馆外,未经许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开展遗体接运、暂存、防腐、整容等经营活动。特殊情况要求将遗体运往异地的,须经民政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审批;
2.丧事活动管理:一是禁止在医疗卫生机构内销售丧葬用品和开展有偿殡仪服务活动;医疗机构不得将太平间出租或外包给未经批准的殡仪服务机构。二是办理丧事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严禁私自占用公共场所停放遗体、搭设灵棚、摆设花圈挽幛,不得吹奏哀乐、抛撒冥纸、焚烧祭品,严禁沿街游丧燃放鞭炮,不得妨碍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卫生安全,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各乡镇、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积极支持和引导城乡居民到殡仪馆、殡仪服务站等集中治丧场所办理丧事。明确规定了办理丧事活动,应当遵守社会公德,不得妨碍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和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污染环境,不得搞封建迷信活动。
明确规定了殡葬事业单位应加强对殡葬服务设备、设施的管理和维护,搞好安全、卫生工作,办理好丧属委托的祭奠、安葬等相关殡葬服务事宜。
(五)惠民政策补助。
1.明确规定了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中央、省、州属驻芒市各单位的干部职工、离退休人员、部队官兵死亡后,按规定火化且骨灰按管理规范进入公墓安葬的,丧属按政策规定享受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补助费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2.明确规定了没有享受国家规定丧葬抚恤政策的城乡居民死亡后,按规定火化后安葬的,给予3000元补助;非火化区城乡居民死亡后,遗属自愿将死者火化后安葬的,给予奖励4000元;城乡居民死亡火化后,在公墓内采取立体安葬、不留坟头、以树代碑、花葬、草坪葬、撒葬等不占或少占土地节地生态方式安葬的,给予奖励5000元。
全市范围内特困供养对象、重点优抚对象等特殊困难群体死亡遗体火化后并进入公墓安葬,四项基本殡葬服务费(遗体运输、火化、冷藏、骨灰寄存)由市级财政给予全额补助。
3.明确规定了全市范围内,因城建、交通、水利、学校、旅游、工业和其他项目开发需要搬迁坟墓,并以骨灰安葬方式进入公墓安葬或骨灰堂寄存的,每搬迁一冢坟墓,除征地补偿外,给予1000元奖励。
4.《实施细则》对监督检查、责任追究作出了明确规定。
明确规定了:民政、发改、公安、财政、人社、住建、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职责分工,加强对殡葬服务机构的日常监督检查;对全市辖区范围的殡葬服务机构实行年度审查,向负责审批的民政部门报送年度工作报告。
明确规定了:殡葬服务机构要认真执行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制度,严格执行《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民政厅关于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云发改物价〔2014〕1774号)规定的基本殡葬服务收费标准,接受社会监督。民政部门要加强对殡葬服务单位的监督指导,发现问题及时要求整改;价格主管部门要严肃查处殡葬服务单位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及强制服务等乱收费行为。
明确规定了丧主在殡葬活动中应当遵守的各项殡葬法规,并对国家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职工提出了更高要求,凡是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的,一律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芒政规〔2023〕1号 关于印发芒市殡葬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主办单位:芒市人民政府 滇ICP备17006904号-1
滇公网安备 53310302000146号
地址:芒市河东路17号 邮编:678400 电话:0692—21215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