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要职能
芒市民政局是市政府主管社会行政事务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能是: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研究拟定全市民政工作的实施办法,制定民政事业发展战略,编制并组织实施民政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协调全市防灾、救灾工作,核实、评估、掌握并通报灾情;申报、核发、管理救灾款物,募集、接收和分配省内外救灾捐赠,监督检查救灾款物的使用,指导灾区生产自救;负责五保供养工作;负责老年人、孤儿等特殊困难群体权益保护的行政管理工作;负责城乡困难户定期救济、临时救济及城乡大病医疗救助及60年代精减退职老职工和特殊救济对象的救济工作。
(三)编制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建立和发展社会化服务体系,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监督实施社会福利企业的扶持保护政策;指导全市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社区服务及老年人权益保护工作,组织全市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工作。
(四)建立健全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制定相关政策措施。负责保障对象、标准及保障对象家庭收入的核定、保障金的审批和发放,确保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正常运行。
(五)贯彻国家和省、州优抚政策,制定并组织实施具体实施办法,承办拥军优属、优待抚恤和革命烈士审核、申报工作;负责全市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六)负责退伍义务兵、转业士官、军队复员干部和军队离退休干部、无军籍退休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负责军地两用人才的开发使用。
(七)指导村民委员会选举及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村务公开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居民委员会建设及城市社区建设工作。
(八)负责全市社团登记和年度检查,监督社团活动,依法查处非法社团及社团违法行为,负责社团行政复议工作;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和管理工作,监督民办非企业单位财务、收费管理办法;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九)负责婚姻登记管理、殡葬管理和儿童收养工作。推进殡葬改革,指导殡葬管理工作。
(十)指导、监督民政事业费的使用和管理,负责全市老龄工作。
(十一)负责行政区划和地名工作。
(十二)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部门基本情况
编制2016部门预算时,在编实有人数55人,其中:财政全供养在职55人,离退休人员28人;在编实有车辆3辆。
三、2016年部门预算收支情况
2016年部门预算总收入2011.95万元,全部为财政拨款。2016年部门预算总支出2011.95万元,其中:基本支出2011.95万元。
(一)工资福利支出477.42万元
其中:人员工资由基本工资126.13万元,津贴补贴181.81万元,机关工作人员年终一次性奖13.12万元,其他工资福利支出156.36万元构成。
(二)商品和服务支出1023.83万元
其中:办公费14.55万元,其他一般公用经费0.32万元,业务费1002.56万元,工会费4.99万元,退休公用经费1.41万元。
(三)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510.19万元。
其中:离休费8.34万元,退休费142.85万元。
[附件:芒市民政局2016年部门预算编制表]
主办单位:芒市人民政府 滇ICP备17006904号-1
滇公网安备 53310302000146号
地址:芒市河东路17号 邮编:678400 电话:0692—21215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