芒市芒海镇人民政府

芒海镇乡村人居环境整治管理办法(试行)

浏览量:19935    作者: 日期:2020/10/21


芒海镇乡村人居环境整治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人居环境改善镇容村貌切实推进美丽乡村建设打造整洁优美生态文明和谐宜居的秀美芒海”,根据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乡村清洁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芒海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乡村人居环境整治管理主要对集镇区及各村民小组人居环境进行清洁整治绿化美化亮化改造提升和日常管理

第三条  整治管理工作遵循政府主导基层自治全民参与多元投入统筹推进循序渐进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芒海镇辖区范围内的人居环境整治管理所有行政企事业单位村民小组个体工商户居民都必须严格遵守

第五条  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全镇辖区范围内的人居环境整治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制定和组织实施本镇的乡村清洁及人居环境整治管理工作计划

全面开展村庄布局规划编制强化建筑风貌建筑质量管控引导村民合理有序建房

对垃圾进行收集转运处置

规划建设公共排污管网污水处理设施对生产生活污水进行处理

对乡村人居环境整治管理设施进行维护和管理

对乡村人居环境整治管理工作进行巡查督促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等村民自治组织和有关单位履行人居环境整治管理工作职责

对乡村人居环境整治管理收取的费用和支出情况定期公开并进行监督检查

其他有关乡村人居环境整治管理的事项

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负责组织实施辖区范围内的人居环境整治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建立人居环境整治管理制度

落实乡村人居环境整治管理责任制

落实村庄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置全面治理村庄生活垃圾有条件的村组实行有偿收运集中处理尽量做到日产日清基本实现生活垃圾全收集全处理边远和不具备外运条件的村组可进行垃圾源头分类减量通过卫生填埋堆肥或建设符合环保要求的小型垃圾焚烧设施等就近就地处理

对垃圾池垃圾桶生化池排污管网公共厕所等进行日常维护和管理

其他有关乡村人居环境整治管理的事项

第七条  各村民小组应当将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管理纳入村规民约确定人居环境整治日或卫生清扫日每月至少组织开展村内环境卫生整治1确保责任区环境卫生整洁有序

第八条  全镇范围内的单位企业生产经营等场所商铺门店住户都要严格落实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制负责其管理范围内及周边的清洁工作

第九条  农户住户要强化庭院环境卫生整治全面清理庭院及房前屋后垃圾杂物杂草整治车辆农机器具乱停乱放柴草码放零乱坛罐物件乱摆乱放衣物被褥乱挂乱扔等问题保持环境卫生清洁村民居民应当积极参加乡村人居环境整治公益性活动

第十条  负责清运处置生活垃圾建筑垃圾渣土粪污等的单位和个人在清运处置中应当采取防止垃圾扬散遗落渗漏的措施防止造成二次污染

第十一条  镇卫院村卫生室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理医疗废弃物

第十二条  全镇范围内汽车摩托车农机具家电家具等修理产生的废物由维修服务营业者或个人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全镇范围内的酒店饭馆早晚点摊店饮品店等餐饮服务经营单位单位食堂家庭和个人产生的餐厨垃圾废弃物应当按照相关处置规定进行存放收集和处理

第十四条  村民小组自然村应当集中或者分散处理生产生活污水防止任意排放已经建成公共排污管网的应当将污水接入排污管网未建成公共排污管网的应当修筑排污沟渠规范排放引流

第十五条  村民居民住宅应当建设卫生厕所并配套建设粪污收集处理池三格化粪池),鼓励建设三相分离化粪池

第十六条  规范村庄畜禽养殖农户应当单独建设畜厩禽圈等附属设施实行人畜分离不得人畜混居养殖户在养殖点须建设粪污收集坑化粪池等设施严禁粪污等生产废水直接进入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或排放到外环境有条件的村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并配套建设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公共场所禁止畜禽散养放养鹅等畜禽必须进行圈养围养犬只必须拴养圈养因圈养围养拴养不到位而致使畜禽影响公共场所卫生或造成安全隐患的由养殖人整改消除不予整改消除的由村民小组或有关单位予以强制处置无主犬野犬狂犬由村民小组或有关单位负责强制处置

第十七条  高密度规模化的鱼蟹等水产养殖场塘池应当配套建设污水收集处理设施污水经过处理达标后方可排放

第十八条  农业生产加工经营者要及时清理处置农用薄膜农药化肥包装制品废弃物提高农作物秸秆利用水平防止随意堆弃焚烧秸秆造成环境污染全镇辖区内均为露天禁烧区

第十九条  严格河道沟渠管理严格禁止向河道倾倒垃圾生活污水整治河道管理范围内的乱占乱建乱采乱堆问题拆除清理涉河违法建筑物河道围垦种植物恢复河道原貌

第二十条  严格规范沿街村庄建筑工地施工行为建筑施工工地砂石料场必须全方位规范围挡,负责扬尘污染治理建材料石渣土运输工程车辆要严格执行有关规程避免带泥带渣上路污染路面严禁未经批准进行夜间施工严禁噪音超标扰民

第二十一条  严禁违法私搭乱建未经批准不得私搭乱建棚亭和固定建筑物不得非法占用和破坏公共设施

第二十二条  严格规范户外广告门店招牌的设置和发布发布广告应当内容真实合法文明不得损害国家民族尊严和破坏民族团结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广告规格样式需规范统一违规设置发布的户外广告门店招牌一律依法予以拆除影响镇区镇容镇貌的破损户外广告和门店招牌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一律依法予以拆除对妨碍安全视距影响通行遮挡路灯交通标志交通信号灯的户外广告一律拆除

第二十三条  加强与邻国缅甸地方政府的对接联系加强边境人居环境整治管理协作鼓励各村组以民间方式与缅方相邻村寨开展人居环境整治合作

第二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乡村人居环境干净整洁禁止下列行为

在公共场所公路乡村道路田间地头林地水域堆放弃置倾倒垃圾或者渣土等废弃物

在公共场所公路乡村道路晾晒杂物堆放农家肥秸秆木柴建筑材料杂物等

在田间沟渠河流池塘林地等弃置农药和化肥包装物农用薄膜育苗器具等农业生产废弃物

向公共场所道路沟渠河流池塘林地等直接排放粪便污水丢弃动物尸体倾倒餐厨剩余物等废弃物

在非指定地点堆放弃置倾倒或者抛撒建筑垃圾

在露天禁烧区焚烧秸秆枯枝落叶杂草及生产生活垃圾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占用道路广场消防通道及其他公共场所从事经营活动

在商铺店门以外占道摆卖堆放销售商品占道加工作业

沿街学校周边商铺占道举行各种形式的庆典演出活动使用各类音响高音喇叭等招揽顾客

在公共场所散养放养畜禽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依据村规民约给予批评教育并要求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由镇人民政府给予以下处罚

违反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第六项规定的严格依照条例执行

违反第七第八第九项规定的视情节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违反第十项规定的视情节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违反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经以上处罚后仍未整改的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强制处理产生的费用由违反行为人承担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其他法律法规有专门规定处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义务维护乡村人居环境干净整洁有序有权劝阻投诉举报损害人居环境的行为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及时查处实行举报奖励机制对人居环境整治存在突出问题线索进行举报的一经核实由镇人民政府给予一次性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奖励

第二十七条  处罚金全部专项用于乡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每年定期公布收支使用情况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八条  实行人居环境卫生评比制度和奖惩激励机制促进环境卫生保洁长效管理机制进一步完善切实改善人居环境对乡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成效显著的单位和成绩突出的单位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九条  公职人员或者村组负责人在乡村人居环境整治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芒海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09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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