芒海镇乡村人居环境整治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人居环境,改善镇容村貌,切实推进美丽乡村建设,打造整洁优美、生态文明、和谐宜居的“秀美芒海”,根据《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乡村清洁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芒海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乡村人居环境整治管理,主要对集镇区及各村民小组人居环境进行清洁整治、绿化美化亮化、改造提升和日常管理。
第三条 整治管理工作遵循政府主导、基层自治、全民参与、多元投入、统筹推进、循序渐进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芒海镇辖区范围内的人居环境整治管理,所有行政、企事业单位、村民小组、个体工商户、居民都必须严格遵守。
第五条 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全镇辖区范围内的人居环境整治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组织实施本镇的乡村清洁及人居环境整治管理工作计划;
(二)全面开展村庄布局规划编制,强化建筑风貌、建筑质量管控,引导村民合理有序建房;
(三)对垃圾进行收集、转运、处置;
(四)规划建设公共排污管网、污水处理设施,对生产生活污水进行处理;
(五)对乡村人居环境整治管理设施进行维护和管理;
(六)对乡村人居环境整治管理工作进行巡查,督促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等村民自治组织和有关单位履行人居环境整治管理工作职责;
(七)对乡村人居环境整治管理收取的费用和支出情况定期公开,并进行监督检查;
(八)其他有关乡村人居环境整治管理的事项。
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负责组织实施辖区范围内的人居环境整治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人居环境整治管理制度;
(二)落实乡村人居环境整治管理责任制;
(三)落实村庄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置,全面治理村庄生活垃圾。有条件的村组,实行有偿收运集中处理,尽量做到日产日清,基本实现生活垃圾全收集全处理。边远和不具备外运条件的村组,可进行垃圾源头分类减量,通过卫生填埋、堆肥或建设符合环保要求的小型垃圾焚烧设施等就近就地处理。
(四)对垃圾池、垃圾桶、生化池、排污管网、公共厕所等进行日常维护和管理;
(五)其他有关乡村人居环境整治管理的事项。
第七条 各村民小组应当将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管理纳入村规民约,确定人居环境整治日或卫生清扫日,每月至少组织开展村内环境卫生整治1次,确保责任区环境卫生整洁有序。
第八条 全镇范围内的单位、企业、生产经营等场所、商铺门店、住户,都要严格落实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制,负责其管理范围内及周边的清洁工作。
第九条 农户(住户)要强化庭院环境卫生整治,全面清理庭院及房前屋后垃圾、杂物杂草,整治车辆农机器具乱停乱放、柴草码放零乱、坛罐物件乱摆乱放、衣物被褥乱挂乱扔等问题,保持环境卫生清洁。村民(居民)应当积极参加乡村人居环境整治公益性活动。
第十条 负责清运、处置生活垃圾、建筑垃圾、渣土、粪污等的单位和个人,在清运、处置中应当采取防止垃圾扬散、遗落、渗漏的措施,防止造成二次污染。
第十一条 镇卫院、村卫生室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理医疗废弃物。
第十二条 全镇范围内汽车、摩托车、农机具、家电、家具等修理产生的废物,由维修服务营业者或个人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全镇范围内的酒店、饭馆、早晚点摊店、饮品店等餐饮服务经营单位、单位食堂、家庭和个人产生的餐厨垃圾废弃物应当按照相关处置规定进行存放、收集和处理。
第十四条 村民小组(自然村)应当集中或者分散处理生产生活污水,防止任意排放。已经建成公共排污管网的,应当将污水接入排污管网。未建成公共排污管网的,应当修筑排污沟渠,规范排放引流。
第十五条 村民(居民)住宅应当建设卫生厕所,并配套建设粪污收集处理池(三格化粪池),鼓励建设三相分离化粪池。
第十六条 规范村庄畜禽养殖。农户应当单独建设畜厩禽圈等附属设施,实行人畜分离,不得人畜混居。养殖户在养殖点须建设粪污收集坑、化粪池等设施,严禁粪污等生产废水直接进入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或排放到外环境。有条件的村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并配套建设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公共场所禁止畜禽散养放养,牛、羊、猪、鸡、鸭、鹅等畜禽必须进行圈养、围养,犬只必须拴养、圈养,因圈养、围养、拴养不到位而致使畜禽影响公共场所卫生或造成安全隐患的,由养殖人整改消除,不予整改消除的,由村民小组或有关单位予以强制处置。无主犬、野犬、狂犬由村民小组或有关单位负责强制处置。
第十七条 高密度、规模化的鱼、虾、蟹等水产养殖场、塘池,应当配套建设污水收集处理设施,污水经过处理达标后方可排放。
第十八条 农业生产、加工经营者要及时清理处置农用薄膜、农药化肥包装制品、废弃物。提高农作物秸秆利用水平,防止随意堆弃、焚烧秸秆,造成环境污染。全镇辖区内均为露天禁烧区。
第十九条 严格河道沟渠管理。严格禁止向河道倾倒垃圾、生活污水,整治河道管理范围内的乱占、乱建、乱采、乱堆问题,拆除清理涉河违法建筑物、河道围垦种植物,恢复河道原貌。
第二十条 严格规范沿街、村庄建筑工地施工行为。建筑施工工地、砂石料场必须全方位规范围挡,负责扬尘污染治理,建材、料石、渣土运输工程车辆要严格执行有关规程,避免带泥带渣上路污染路面;严禁未经批准进行夜间施工,严禁噪音超标扰民。
第二十一条 严禁违法私搭乱建。未经批准不得私搭乱建棚亭和固定建筑物,不得非法占用和破坏公共设施。
第二十二条 严格规范户外广告、门店招牌的设置和发布。发布广告应当内容真实、合法、文明,不得损害国家、民族尊严和破坏民族团结,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广告规格、样式需规范统一;违规设置发布的户外广告、门店招牌一律依法予以拆除;影响镇区镇容镇貌的破损(旧)户外广告和门店招牌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一律依法予以拆除;对妨碍安全视距、影响通行,遮挡路灯、交通标志、交通信号灯的户外广告一律拆除。
第二十三条 加强与邻国缅甸地方政府的对接联系,加强边境人居环境整治管理协作。鼓励各村组以民间方式与缅方相邻村寨开展人居环境整治合作。
第二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乡村人居环境干净整洁,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公共场所、公路、乡村道路、田间地头、林地、水域堆放、弃置、倾倒垃圾或者渣土等废弃物;
(二)在公共场所、公路、乡村道路晾晒杂物,堆放农家肥、秸秆、木柴、建筑材料、杂物等;
(三)在田间、沟渠、河流、池塘、林地等弃置农药和化肥包装物、农用薄膜、育苗器具等农业生产废弃物;
(四)向公共场所、道路、沟渠、河流、池塘、林地等直接排放粪便、污水,丢弃动物尸体,倾倒餐厨剩余物等废弃物;
(五)在非指定地点堆放、弃置、倾倒或者抛撒建筑垃圾;
(六)在露天禁烧区焚烧秸秆、枯枝、落叶、杂草及生产生活垃圾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七)占用道路、广场、消防通道及其他公共场所从事经营活动;
(八)在商铺店门以外占道摆卖、堆放、销售商品,占道加工作业;
(九)沿街、学校周边商铺占道举行各种形式的庆典演出活动,使用各类音响、高音喇叭等招揽顾客;
(十)在公共场所散养、放养畜禽。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依据村规民约给予批评教育,并要求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由镇人民政府给予以下处罚:
(一)违反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第六项规定的,严格依照《条例》执行。
(二)违反第七、第八、第九项规定的,视情节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十项规定的,视情节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违反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经以上处罚后仍未整改的,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强制处理,产生的费用由违反行为人承担。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其他法律法规有专门规定处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义务维护乡村人居环境干净整洁有序,有权劝阻、投诉、举报损害人居环境的行为,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及时查处。实行举报奖励机制,对人居环境整治存在突出问题线索进行举报的,一经核实,由镇人民政府给予一次性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奖励。
第二十七条 处罚金全部专项用于乡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每年定期公布收支使用情况,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八条 实行人居环境卫生评比制度和奖惩激励机制,促进环境卫生保洁长效管理机制进一步完善,切实改善人居环境,对乡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成效显著的单位和成绩突出的单位、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九条 公职人员或者村组负责人在乡村人居环境整治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芒海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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