芒市勐焕街道办事处

勐焕街道集体决策议事规则

浏览量:15436    作者: 日期:2020/7/9
为了进一步健全民主集中制,保证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提高决策水平和办事效率,结合勐焕街道实际,特制定本规则和程序。
一、议事原则
第一条  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凡属研究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5万以上)使用的事项,主要领导对议题不事先定调,不作引导性发言,待其他班子成员发表完意见后,再表明自己的观点和意见,最后进行综合或表决。
第二条  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问题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会议,对重大问题应实行“一人一票”表决制。表决时需要超过应到会全体班子成员的半数同意才能通过。
二、议事范围
第三条  按照“正职主管、副职分管、民主决策、监督制约、程序规范”的原则,建立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监督的内部控制机制。党政主要领导不直接分管人事、财务、工程招投标工作,由班子其他成员具体分管,主要领导负总责。
第四条  党政主要领导不直接分管人事工作,由副职领导直接分管。干部人事工作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坚持标准,规范程序,严格执行制度。凡涉及街道编制管理、工作人员竞争上岗、调整、调入、录用聘用、评先评优、推荐提拔等事项,由从事干部人事工作的工作人员会同分管领导提出议题,由集体讨论决定。决策事项和程序事先设定,并提前通知班子成员,不得临时动议。
 第五条  党政主要领导不直接分管财务工作,由副职领导直接分管。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按照分级负责、财务会签、集体讨论、财务公开的原则,明确不同数额资金的审批程序,确保资金使用合法、合规和安全。5万元以上大额资金支出先由相关部门会同分管领导提出计划,报班子集体研究决定,严禁将大额资金拆分审批。健全单位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制度,财务报销由分管财务的副职领导负责审批,分管领导要定期向主要领导汇报有关情况,主要领导要对本单位所发生的各种费用支出票据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六条  党政主要领导不直接分管工程招投标,由副职领导直接分管。凡应招投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一律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招投标,实行公开、公平竞争,任何人不得插手和干预招投标活动。在招标活动中,实行单位主要领导一事一授权委托,委托代理人(分管领导)履行招标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承担直接责任。不需要进行招投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由项目管理部门同分管领导提出建议方案,经班子集体研究决定,不允许个人决定承包单位。招投标或竞价承包的方式、程序、结果要及时向班子成员和干部职工公开,自觉接受干部群众监督。
三、议事程序
第七条  会议由党工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工委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其他班子成员召集并主持。
第八条  凡需提交会议讨论的事项,需事前集思广益,认真分析和调查研究,充分酝酿,形成比较成熟的方案方可呈报会议讨论。
第九条  党政主要领导实施末位表态。党政主要领导应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凡“三重一大”事项须领导班子集体研究讨论。领导班子会议上,党政主要领导不得首先表态或定调,须经每位班子成员逐一发表意见或看法,阐明依据和理由,表达明确观点后,党政主要领导在综合各方面情况基础上提出自己的意见,依据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策或决定。
第十条  领导班子研究“三重一大”事项时,应当邀请街道纪委参加会议。
第十一条  党政办公室要据实记录,后会形成会议纪要,整理保管好相关资料;提交议题的部门及时填报“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登记表,并由街道纪委签批意见。紧急突发事件未经集体研究先行处置的,主要领导事后应及时向班子成员通报,并有书面记录。
四、议事纪律
第十二条  会议作出的决定必须坚决执行,不允许个人擅自改变。如有不同的意见,或因在工作中出现新情况需要改变决定的,可以向主要领导提出建议,在班子没有作出新的决定前,应坚决执行原有的决定。
第十三条  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和保密条例,对应保密的会议内容及讨论情况,必须严守秘密,任何人都不得向外泄露。                                                
第十四条  街道纪委对本单位研究“三重一大”事项实施情况负有监督和纠正违规决策的责任。
文章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