芒市文明养犬告知书
各养犬单位、个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养犬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有关文明规范养犬法律依据告知如下:
一、对芒市严管区域内单位及个人未按规定履行免疫、登记义务的,根据《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养犬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办理养犬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或者未补办养犬登记证、犬牌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强制收容犬只,吊销养犬登记证。 ”进行处罚。
二、对芒市行政区域内单位及个人违规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的,根据《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养犬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 “本条例施行前,严格管理区已饲养并免疫的烈性犬、大型犬,可以继续饲养,但应当采取安全措施,居家拴养、圈养。以及第二十一条规定:“在一般管理区饲养烈性犬、大型犬未采取拴养、圈养等安全措施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处置,对个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进行处罚。
三、对饲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九条规定 :“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 。”“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致使动物伤害他人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进行处罚。
四、对芒市严管区域内单位及个人未按规定携犬出户的,根据《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养犬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携犬出户未佩戴犬牌、牵引绳长度超过1.5米、未主动避让他人、放任犬只影响城市道路交通秩序、未清理犬只粪便以及进入禁止区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处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进行处罚。
对携犬出户未按规定使用牵引绳牵领(含未牵领)的,除按前款规定处罚外,根据《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养犬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和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现场无法查找养犬人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可对犬只采取先行收容管控措施,通知认领后7日内养犬人不认领的,按弃养犬只处理。
五、对采取威胁、侮辱、殴打等方式打击报复劝阻人、举报人、投诉人的,或者妨碍、阻挠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告知。
芒市公安局
芒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6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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