芒市林业和草原局

行政处罚委托书

浏览量:2538    作者: 日期:2024/12/19

林草罚委字〔2024〕第001号

 

委托机关:芒市林业和草原局

法定代表人:彭帮庆,局长

单位地址:云南省德宏州芒市勇罕街22号

     

受委托机关:芒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三大队

法定代表人:朱新阳,局长

单位地址:云南省德宏州芒市五云路3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以及机构改革文件要求,现由芒市林业和草原局委托芒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三大队实施芒市行政辖区范围内(除乡镇赋权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云南省林地管理条例》《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等相关规定所查处的违法行为,具体委托事宜如下:

一、委托期限

自202412月15日起至2027年1215日止

二、委托行政处罚事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风景名胜区条例》《植物检疫条例》《云南省林地管理条例》《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云南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云南省风景名胜区条例》《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行政处罚事项(具体详见所附《委托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三、委托权限

受委托机关按照本委托书委托的权限和范围,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双方按现行法律法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四、法律责任

(一)委托机关的责任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机关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行为。受委托机关在依法办理行政处罚案件期间,委托机关有义务提供相应支持。

2.对受委托机关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处罚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受委托机关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委托机关可以解除委托。受委托机关依法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办理行政处罚案件期间,委托机关不得阻挠或强行干预,如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委托方承担相应责任。

3.积极组织受委托机关执法人员参加行政执法业务技能知识培训。

(二)受委托机关的责任

1.受委托机关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行为。

2.受委托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行为时,必须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并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

3.受委托机关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实施委托机关委托的行政处罚。

4.主动接受委托机关的指导和监督,及时向委托机关书面报告在委托行政处罚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五、其它事宜

(一)对委托事项实施中产生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委托方承担名义主体责任,受委托方应予以配合,提供相关工作材料。

(二)本委托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期满需继续委托的,应重新签订委托书;委托期间因法律依据调整、执法体制改革等原因导致委托方无法继续委托的,本委托书自动终止。

(三)本委托书一式三份,委托方和受委托方各执一份,报市司法局备案一份。


 [附件: 芒市林业和草原局委托行政处罚事项清单(202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