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决定书编号:芒教体罚字〔2026〕第01号
违法违规行为:违规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
处罚机关:芒市教育体育局
当事人:谌某
处罚日期:2026年3月31日
处理结果:一是对谌某进行教育和警示告诫,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二是予以警告,并责令退还学生家长所交费用16500元。
案情概述:2026年3月23日,接市民反映,当事人谌某星期六早上私自组织补课。3月28日,芒市教育体育局组织执法人员进行现场调查取证。经查,谌某,女,无业,持有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证。于2025年9月开始,通过熟人介绍,利用每周六上午,在芒市学府时代自有住宅内对义务教育阶段在校学生开展英语学科辅导培训。目前,共有15名学生(小学12人、初中3人)接受培训,共收取培训费用1650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十八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变相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尚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条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退还所收费用,予以警告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一)通过即时通讯、网络会议、直播平台等方式有偿开展校外培训的;(二)利用居民楼、酒店、咖啡厅等场所有偿组织开展‘一对一’‘一对多’等校外培训的;(三)以咨询、文化传播、素质拓展、竞赛、思维训练、家政服务、家庭教育指导、住家教师、众筹私教、游学、研学、冬夏令营、托管等名义有偿开展校外培训的;(四)其他未经审批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尚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条件的”之规定。
依据《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十八条及有关规定,芒市教育体育局经研究决定,对谌某处理如下:一是及时对其进行了教育和警示告诫,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二是予以警告,并责令退还学生家长所交费用16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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