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范围
本行政许可适用于云南省行政区域内《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监督管理办法》要求重点管理的9类(电能表、水表、煤气表、衡器、加油机、出租汽车计价器、热能表、粉尘测量仪、甲烷测定器)计量器具制造单位的制造许可申请。
二、审批条件
(一)政策依据:
行政法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2012年4月5日国务院令第617号)第十五条: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材料。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分别送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征求意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回复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批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校车标牌,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三、监督方式
1.窗口咨询或投诉:芒市教育局,电话号码:0692-3028679,地址:芒市斑色路9号;
2.纪检监察投诉:芒市纪委,电话号码:0692-2113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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