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范围
本行政许可适用于云南省德宏州芒市义务教育阶段校车使用许可申请。
二、审批条件
(一)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2012年4月5日国务院令第617号)第十五条: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材料。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分别送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征求意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回复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批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校车标牌,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二)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依法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材料进行初审,组织专家考察、评审、论证,提出预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不予审批的应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许可文书,按时送达,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三)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已受理设立申请,逾期不予答复的;
2.批准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申请的;
3.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4.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
5.侵犯民办学校合法权益的;
6.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四)救济途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德宏州教育局或芒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管辖权限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受理地点和办事窗口
受理地点:芒市斑色路9号
办事窗口:芒市教育体育局三楼德育安全股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上午8:00—11:30;下午2:30—5:30
四、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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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份数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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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校车使用申请 |
原件(收取)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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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车辆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通过国家工信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取得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并已经在公安交警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 |
原件(核验)收复印件 |
1 |
个人
举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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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有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的机动车驾驶证 |
原件(核验)收复印件 |
1 |
单位
举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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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有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等内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 |
原件(核验)收复印件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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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还应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
原件(收取)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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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已经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 |
原件(核验)收复印件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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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提供校车服务的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企业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已取得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证;(2)有独立、健全的校车运行安全管理制度;(3)获得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状况AA及以上等级;(4)有健全的校车维护修理制度;(5)建立校车驾驶人教育培训制度。 |
原件(收取)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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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审批时限
法定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
承诺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六、审批收费
本行政审批不收取任何费用
七、审批结果及送达方式
许可:颁发批准通知书或批准文件及校车使用许可证
不许可:书面说明理由
送达方式:直接送达
八、咨询及监督渠道
咨询窗口:芒市教育体育局德育安全股
咨询电话:0692-3028679
监督投诉地址:芒市斑色路9号芒市教育体育局办公室
监督电话:0692-3028788
九、相关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下载
下载地址: http://ynzwfw.yn.gov.cn/——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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