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的背景
近年来,一些面向中小学生开展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校外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校外培训机构),开展以“应试”为导向的培训,违背教育规律和青少年成长发展规律,影响了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造成学生课外负担过重,增加了家庭经济负担,社会反响强烈。为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课外负担,促进校外培训机构规范有序发展,保障中小学生健康成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规定和国家课程方案、课程标准,教育部、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四部委决定联合开展专项治理行动。
二、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发展素质教育,以促进中小学生身心健康发展为落脚点,以建立健全校外培训机构监管机制为着力点,努力构建校外培训机构规范有序发展的长效机制,鼓励发展以培养中小学生兴趣爱好、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目标的培训,重点规范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坚决禁止应试、超标、超前培训及与招生入学挂钩的行为。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中小学生课外负担过重问题,形成校内外协同育人的良好局面。
三、下发的相关文件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
2.《教育部办公厅等四部门关于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教基厅〔2018〕3号)
3.《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校外培训专项治理整改工作的通知》(教基厅〔2018〕8号)
4.《教育部办公厅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健全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整改若干工作机制的通知》(教基厅〔2018〕10号)
5.《云南省教育厅关于改进校外培训机构设置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云教发〔2018〕169号)
6.《芒市教育局等四部门关于印发芒市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芒教发〔2018〕99号
7.《芒市教育局等四部门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设置工作的公告》
四、治理任务和整改要求
1.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校外培训机构要立即停办整改。
2.对未取得办学许可证、也未取得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但具备办理证照条件的校外培训机构,要指导其依法依规办理相关证照;对不符合办理证照条件的,要依法依规责令其停止办学并妥善处置。
3.对虽领取了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但尚未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校外培训机构,具备办证条件的,要指导其办证;对不具备办证条件的,要责令其在经营(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不得再举办面向中小学生的培训。
4.坚决纠正校外培训机构开展学科类培训(主要指语文、数学等)出现的“超纲教学”“提前教学”“强化应试”等不良行为。校外培训机构开展学科类培训的班次、内容、招生对象、上课时间等要向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进行审核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5.严禁校外培训机构组织中小学生等级考试及竞赛,坚决查处将校外培训机构培训结果与中小学校招生入学挂钩的行为,并依法追究有关学校、培训机构和相关人员责任。
6.坚持依法从严治教,坚决查处一些中小学校不遵守教学计划、“非零起点教学”等行为,严厉追究校长和有关教师的责任;坚决查处中小学教师课上不讲课后到校外培训机构讲,并诱导或逼迫学生参加校外培训机构培训等行为,一经查实,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直至取消教师资格。
六、校外培训机构设置的基本条件
1.举办者资格。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资格,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无不良记录。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社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的个人,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管理制度。应当有规范的章程和相应管理制度。必须拥护党的领导,做到党的建设同步规划,党的组织同步设置,党的工作同步开展,确保正确的办学方向。
3.人员队伍。(1)校长(负责人)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熟悉教育及相关法律法规,应具有5年以上的教育教学管理工作经历,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身体健康,能坚持在校正常工作,年龄一般不超过70岁;(2)副校长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5年以上教育工作经历,熟悉教学管理工作;(3)有专兼职结合、相对稳定的教师队伍,教师人数应当与学校的专业设置、在校学生人数相适应,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首次审批应当不少于10人,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教师人数应当不少于本机构聘任教师总数的15%;(4)有专职行政、财务、教务、学生管理人员,其中财务管理人员应具有会计岗位资格证书。
4.坚决纠正校外培训机构开展学科类培训(主要指语文、数学等)出现的“超纲教学”“提前教学”“强化应试”等不良行为。校外培训机构开展学科类培训的班次、内容、招生对象、上课时间等要向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进行审核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5.严禁校外培训机构组织中小学生等级考试及竞赛,坚决查处将校外培训机构培训结果与中小学校招生入学挂钩的行为,并依法追究有关学校、培训机构和相关人员责任。
6.坚持依法从严治教,坚决查处一些中小学校不遵守教学计划、“非零起点教学”等行为,严厉追究校长和有关教师的责任;坚决查处中小学教师课上不讲课后到校外培训机构讲,并诱导或逼迫学生参加校外培训机构培训等行为,一经查实,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直至取消教师资格。
六、校外培训机构审批需提交材料
1.申办报告
2.举办者、法定代表人、理事会成员、管理人员、校长、副校长、教师、财会人员资格证明材料
3.机构章程
4. 房屋产权证明、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租赁协议等培训场地证明
5.培训计划
6.验资报告
七、审批工作程序
1.受理审核。2018年12月14日至21日,校外培训机构举办者对照设置条件,自检自查,符合条件的,备齐申报材料于21日17:30前报送到芒市教育局。教育局组织相关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
2.实地考核。12月24日至26日,教育局组织考评专家组到申请办学许可证的校外培训机构实地查看办学现场及相关资料,做好详细记录,并由举办者签字认可。
3.审批发证。12月27日、28日,将考评专家组审核意见报局领导同意后,以正式文件批准设立并颁发办学许可证。举办者凭办学许可证到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芒市民政局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七、校外培训机构的监管
1.强化日常监管。坚持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切实加强对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的日常监管,教育部门负责查处未取得办学许可证违法经营的机构,并在做好办学许可证审批工作基础上,重点做好培训内容、培训班次、招生对象、教师资格及培训行为的监管工作;市场监管部门重点做好相关登记、广告宣传、反垄断、食品条件保障等方面的监管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重点做好职业培训机构未经批准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培训的监管工作;民政部门重点做好校外培训机构违反相关登记管理规定的监管工作;公安、应急管理、卫生部门重点做好校外培训机构的安全、卫生条件保障的监管工作。
2.落实年检制度。教育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年检评估标准,每年组织相关人员实地检查评估,评估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年检为基本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限制招生;年检为不合格的,暂停当年招生并进行整改,次年仍不合格的,吊销办学许可证。
3.公布黑白名单。全面推行白名单制度,对通过审批登记的,在芒市教育局部门网站上公布校外培训机构的名单及主要信息,并根据日常监管和年检报告公示情况及时更新;对未经批准登记、违法违规举办的校外培训机构,予以严肃查处并列入黑名单。
4.强化社会监督。分别公布了市教育局、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的举报电话、传真、邮箱。
凡具体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家长及社会给予监督举报,一经查实,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除教育局公布的白名单之外,其他培训机构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学科知识培训的;
校外培训机构开展学科类培训出现“超纲教学”、“提前教学”、“强化应试”等不良行为的;
(3)校外培训机构组织中小学生等级考试及竞赛的;
(4)将校外培训机构培训结果与中小学校招生入学挂钩的;
(5)中小学校或中小学教师参与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的;
(6)中小学校不遵守教学计划、“非零起点教学”的;
(7)中小学教师到校外培训机构上课的;
(8)中小学教师诱导或逼迫学生参加校外培训机构培训的;
(9)校外培训机构有其它违法违纪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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