芒市教育体育局

芒市教育局等四部门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设置工作的公告

浏览量:20013    作者: 日期:2018/12/17

为加强面向普通中小学生开展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校外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校外培训机构)的管理,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课外负担,促进校外培训机构规范有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教育部办公厅等四部门关于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教基厅〔20183号)、《教育部办公厅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健全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整改若干工作机制的通知》(教基厅〔20183号)和《云南省民办教育机构管理办法》、《云南省教育厅关于改进校外培训机构设置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云教发〔201816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芒市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任务

(一)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校外培训机构要立即停办整改。

(二)校外培训机构必须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取得办学许可证后,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才能开展培训。未经教育部门批准,任何校外培训机构不得以家教、咨询、文化传播、午托班、晚托班等名义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培训业务。

(三)对已领取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但未取得办学许可证且不具备办证条件的校外培训机构,可在营业执照规定经营(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不得再举办面向中小学生的培训。

(四)坚决纠正校外培训机构开展学科类培训出现的超纲教学提前教学强化应试等不良行为。

(五)严禁校外培训机构组织中小学生等级考试及竞赛,坚决查处将校外培训机构培训结果与中小学校招生入学挂钩的行为,并依法追究有关学校、培训机构和相关人员责任。

(六)坚持依法从严治教,坚决查处中小学校不遵守教学计划、非零起点教学等行为;坚决查处中小学教师课上不讲课后到校外培训机构讲,并诱导或逼迫学生参加校外培训机构培训等行为,一经查实,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直至取消教师资格。

二、校外培训机构设置的基本条件

(一)举办者资格

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无不良记录。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社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的个人,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有政治权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管理制度

应当有规范的章程和相应管理制度。必须拥护党的领导,做到党的建设同步规划,党的组织同步设置,党的工作同步开展,确保正确的办学方向。明确培训机构的名称、地址、机构类型(非营利性或营利性),以及培训宗旨、业务范围、议事决策机制、收费和资金管理、保障条件和服务承诺等。

(三)人员队伍

1.应当配备专职校长(负责人)。校长(负责人)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有政治权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熟悉教育及相关法律法规,应具有5年以上的教育教学管理工作经历,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身体健康,能坚持在校正常工作,年龄一般不超过70岁。

2.应当至少配备1名专职副校长,协助校长工作。副校长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5年以上教育工作经历,熟悉教学管理工作。

3.应当有专兼职结合、相对稳定的教师队伍,教师人数应当与学校的专业设置、在校学生人数相适应,首次审批应当不少于10人,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教师人数应当不少于本机构聘任教师总数的15%

4.应当有专职行政、财务、教务、学生管理人员,其中财务管理人员应具有会计岗位资格证书。

校外培训机构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所聘从事培训工作的人员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相应的培训能力。从事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教师应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所聘退休人员、外籍人员等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校外培训机构应当与所聘人员依法签订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通过为参训对象购买人身安全保险等必要方式,防范和化解安全事故风险。

(四)培训场所

具有与学科设置、学生规模相适应的、固定的、独立的校园和校舍。教室、图书室、学校行政用房及其它用房总使用面积不低于250平方米,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应通过房屋安全鉴定及消防安全验收,符合国家规划、安全、卫生、环保等要求。不得选用民居住宅、半地下室、地下室及其他存在安全隐患的场所。应当配备与学科专业设置相适应的必要的教学、实验、实训场所,教学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

(五)培训内容

开展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内容、班次、招生对象、进度、上课时间等要向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培训内容不得超出我市普通中小学同期进度。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出现或参与宗教、迷信、赌博等活动。

(六)资金保障

所需基本建设投资和维持学校正常工作所需要的经费,应有稳定的来源和可靠的保证,除具备以上规定的办学条件外,注册资金不少于30万元。

(七)名称使用

校外培训机构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其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有损于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申请设立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的,名称应当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等规定;申请设立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的,名称应当符合《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工商总局 教育部关于营利性民办学校名称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等规定。

三、校外培训机构审批提交材料

(一)申办报告

内容包括举办者、拟定机构名称、培训地址、培训条件(设施设备)、培训宗旨、培训目标、培训项目、培训时间安排、招生对象及规模、拟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培训教师聘用、安全保障措施、经费来源及使用等。

(二)资格证明材料

1.举办者为社会组织的,须提交法人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企业还须提交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企业信用信息查询报告;举办者为个人的,须提交身份证及复印件、银行个人征信报告;联合举办的,须提交合作协议,并明确出资方式、出资数额、股权比例和各自权利、义务等。

2.拟定法定代表人、理事会成员、管理人员须提交身份证及复印件。

3.拟任校长(负责人)、副校长、教师须提交身份证、最高学历证书、教师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

4.拟聘财会人员须提交身份证、会计岗位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机构章程 

章程内容应当包括机构名称、举办地址、举办者、法定代表人、机构类型(营利性或非营利性)、培训宗旨、业务范围、培训形式、招生对象与规模、资产数额及来源、议事决策机制、收费和资金管理、保障条件、服务承诺、章程修改、机构变更、机构终止处理等内容。

非营利性培训机构的章程,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要求制定;营利性培训机构的章程,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要求制定。

(四)培训场地证明

出具办学场所的房屋产权证明及复印件,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消防部门出具的验收合格意见书,提供餐饮的还要出具食品经营许可证、工作人员应提供健康证原件及复印件。租赁场所的要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租用协议,租用期限不得少于5年。

(五)培训计划

内容包括培训目标、培训内容、培训教材、培训方式、班次安排、招生对象与规模、培训进度、上课时间安排、安全保障措施等。

为防止误导家长学生、杜绝超前超标培训和虚假宣传,应本着简洁、直观、准确、规范的原则,根据学生所处年级和参训学科,命名学科类培训班名称,如小学三年级数学培训班初中二年级语文培训班

(六)资金来源证明

应提交由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验资报告。举办者提供的初期办学经费应为货币资金,须及时存入培训机构的培训费专用存款账户,注册资金不少于30万元。

四、校外培训机构审批工作程序

(一)受理审核

自发布公告之日起至20181221日,校外培训机构举办者对照校外培训机构设置的基本条件,认真自查,符合条件的,备齐申报材料后,于2018122117:30(正常上班时间)报送到芒市教育局基础教育股,逾期不再受理。教育局组织相关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没有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学科知识培训的其他培训机构不在受理范围。没有收到受理通知的,即不纳入审批对象。伪造证明材料,提供虚假信息者,一律不纳入审批范围,情节严重的,将联合相关部门进行查处。

(二)实地考核

20181224日至26日,芒市教育局组织考评专家组到申请办学许可证的校外培训机构实地查看办学现场及相关资料,做好详细记录,并由举办者签字认可。实地查看过程中,发现实际情况与申报材料提供的信息出入较大的,停止考核,取消申办资格。

(三)审批发证

20181227日、28日,芒市教育局组织考评专家组审核同意后,以正式文件批准设立并颁发办学许可证。举办者凭办学许可证到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芒市民政局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五、校外培训机构的监管

(一)强化日常监管

坚持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切实加强对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的日常监管,教育部门负责查处未取得办学许可证违法经营的机构,并在做好办学许可证审批工作基础上,重点做好培训内容、培训班次、招生对象、教师资格及培训行为的监管工作;市场监管部门重点做好相关登记、广告宣传、反垄断、食品条件保障等方面的监管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重点做好职业培训机构未经批准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培训的监管工作;民政部门重点做好校外培训机构违反相关登记管理规定的监管工作;公安、应急管理、卫生部门重点做好校外培训机构的安全、卫生条件保障的监管工作。

(二)落实年检制度

芒市教育局将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审批条件、办学行为要求和登记管理有关规定制定年检评估标准,校外培训机构于每年31日前将上年度自查报告交市教育局,教育局组织相关人员实地检查评估,评估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年检为基本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限制招生;年检为不合格的,暂停当年招生并进行整改,次年仍不合格的,吊销办学许可证。

(三)公布黑白名单

全面推行白名单制度,对通过审批登记的,在芒市教育局部门网站上公布校外培训机构的名单及主要信息,并根据日常监管和年检报告公示情况及时更新;对未经批准登记、违法违规举办的校外培训机构,予以严肃查处并列入黑名单。

(四)强化社会监督

凡具体下列情形之一的,请广大家长及社会给予监督和举报,一经查实,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除教育局公布的白名单之外,其他培训机构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学科知识培训的;

2.校外培训机构开展学科类培训出现超纲教学提前教学强化应试等不良行为的;

3.校外培训机构组织中小学生等级考试及竞赛的;

4.将校外培训机构培训结果与中小学校招生入学挂钩的;

5.中小学校或中小学教师参与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的;

6.中小学校不遵守教学计划、非零起点教学的;

7.中小学教师到校外培训机构上课的;

8.中小学教师诱导或逼迫学生参加校外培训机构培训的;

9.校外培训机构有其它违法违纪行为的。

芒市教育局举报电话:0692-3028682传真:0692-3027347

邮箱:lxsjjg@126.com

芒市民政局举报电话: 0692-2120550

邮箱: lxmzbgs@163.com

芒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举报电话: 0692-2109199

邮箱:617066173@qq.com

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电话: 0692-2103688

邮箱: Shuaipinxu@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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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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