芒市教育局关于2017年边远贫困地区
边疆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人才
支持教师专项计划的通知
各级各类学校:
为贯彻落实《云南省边远贫困地区、边疆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人才支持计划教师专项计划实施办法》 (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精神,做好2017年我市边远贫困地区、边疆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人才支持计划教师专项计划(以下简称“三区”教师专项计划)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三区”教师派出学校和受援学校
(一)派出学校
芒市第一中学、芒市国际学校、芒市职业教育中心、芒市教育科研中心、芒市青少年活动中心、芒市第一小学、芒市民族小学、芒市第三小学、芒市第四小学、芒市第四小学西校区、芒市第三小学南蚌校区、芒市幼儿园。
(二)受援学校
全市农村中学、乡(镇)中心小学、乡(镇)中心幼儿园。
(三)支教教师和跟岗学习教师
支教教师必须是校级及以上的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派出跟岗学习教师一般是新教师或青年教师。
二、认真组织,确保支教教师按时到岗
(一)芒市“三区”教师专项计划于2017年3月1日前支教教师全部到岗。
(二)各有关学校要严格按照市“三区”教师专项计划公示名单选派支教教师。
(三)选派学校要认真负责统一为支教教师购买人身保险,受援学校要安排好支教教师的住宿生活和工作岗位,并加强对支教教师的日常管理。“三区”支教教师,支教期间人事关系保留在原单位,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支教期满后仍回原单位工作。
(四)选派方、受援方及支教教师本人三方要签订工作协议(附件1)予以明确权责。
(五)支教教师年度考核工作要由受援学校、派出学校、市教育局人事股共同完成,年度考核表(附件2)一式三份在受援学校、派出学校、市教育局备案。
(六)各学校2016年秋季上报的选派支教人员名单已报教育局备案,原则上不宜变动;若因特殊情况变动时,须及时以书面报告市教育局。
(七)各派出学校确因任课教师不足的,可从受援学校置换教师到校跟岗培训学习,培训时间每人半年至1年。
三、落实政策,确保支教教师补助经费到位
支教教师补助经费标准严格按照《实施办法》及芒市教育局下发补助标准执行。补助经费主要用于向支教教师发放工作补助、交通差旅费用及购买意外保险费等补助。补助经费由市教育局统一安排,有关学校要主动协调财务部门,安排专人负责落实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工作(以派出方为主落实)。支教教师要按照所在受援学校的有关规定,与所在受援学校教师同等标准缴纳生活费、住房费、水电等有关费用。
四、高度重视,安排专人负责计划的落实工作
(一)高度重视。选派支教教师是贯彻落实“三区”教师专项支教计划的关键环节,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各有关学校要高度重视,按照《实施办法》的要求,指派专人与教育组织人事部门做好统筹协调,并认真做好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二)明确职责。市教育局组织人事股与师训办负责实施“三区”教师专项计划的协调管理工作,积极落实选派支教教师和培训教师的具体任务,负责落实为支教教师购买人身保险、安排支教教师工作和生活,认真做好支教教师的管理和考核工作。各学校负责实施“三区”教师专项支教计划工作人员名单以及支教教师到岗等情况,务必于2017年3月15日前以书面形式报人事股,联系电话:3028685,电子邮箱:31850995@QQ.com。
附件:1. 芒市“三区”教师专项计划支教协议书;
2. 芒市“三区”教师专项计划支教教师年度考核表;
3. 芒市“三区”教师专项计划跟岗教师年度考核表;
4. 2017年春季学期芒市“三区”教师专项计划支教教师统计表;
5. 2017年春季学期芒市“三区”教师专项计划跟岗教师统计表。
芒市教育局
2017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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芒市教育局党政办公室 2017年3月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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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附件3:芒市“三区”教师专项计划教师(跟岗培训)工作考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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