芒市交通运输局

芒市关于开展机动车维修和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备案工作的通告

浏览量:3586    作者: 日期:2025/11/5

市关于开展机动车维修和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备案工作的通告

 

为规范机动车维修和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活动,维护市场秩序,保障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云南省道路运输条例》等法规规章,现就开展相关经营备案工作通告如下:

一、备案对象及流程

(一)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从事汽车维修、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摩托车维修及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主体,在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后,应向所在地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二)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备案从事9座及以下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的主体,在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或设立服务机构后,应向所在地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二、受理地点及时限

(一)受理和咨询地点

1.芒市政务服务大厅交通运输窗口,咨询电0692-2272783

2.芒市交通运输局政策法规和行政审批股,咨询电话:0692-2121595 

(二)备案时限

1.存量经营主体。凡在本通告发布之日前已开展经营但未办理备案的,必须于20251231日前完成备案。

2.新开办经营主体。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新从事相关经营业务的,应在取得营业执照或开展经营活动之日起60日内办理备案。

三、备案条件与材料

(一)机动车维修经营

1.备案条件: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场地(租赁期限不少于1年);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配备的计量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并经法定检定机构检定合格);有必要的技术人员;有健全的维修管理制度,及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

2.备案材料:维修经营者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场地(含生产厂房和业务接待室)、停车场面积材料、土地使用权及产权证明等相关材料;技术人员汇总表,以及各相关人员的学历、技术职称或职业资格证明等相关材料;维修设备设施汇总表,维修检测设备及计量设备检定合格证明等相关材料;维修管理制度等相关材料;环境保护措施等相关材料。

(二)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备案

备案条件及材料:取得企业法人资格;投入经营的小微型客车应当经检验合格且登记的使用性质为租赁(以下称租赁小微型客车);有与租赁业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管理人员;在经营所在地有相应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服务规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救援预案。

从事分时租赁经营的,还应当具备以下服务能力:有与开展分时租赁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保证服务平台运行可靠;有相应服务人员负责调配租赁小微型客车。

四、备案相关要求

备案材料需真实完整,不完备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受理备案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备案人补充完善。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经营地址等备案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原办理备案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办理备案变更;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应当在变更之日起15日内到原备案机构办理变更备案。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当在终止经营前30日告知原备案机构;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暂停或者终止经营的,应当在暂停或者终止经营之日起15日内,向原备案机构书面报告。

本次备案不收取任何费用。

五、法律责任

(一)对未按本通告要求办理备案、变更或报告的经营主体,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将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或拒不改正的,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二)请各相关经营主体严格遵守法规,务必按时办理备案手续,自觉接受行业监督管理。

(三)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市交通运输局         

  德宏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芒市大队        

2025115        

 

文章来源:芒市交通运输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