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编制背景及依据
今年3月以来,我州已先后发生三轮疫情,给全州经济社会发展带来严重影响。为最大程度保障疫情防控期间市场主体运转,有序推动各类企业复工生产,帮助企业和个人纾困解难,全力保障民生稳定,保持经济平稳运行和社会和谐,尽可能减少疫情损失,加快经济社会逐步恢复正常,为此,州委州政府在全力抓好疫情防控的同时,积极组织研究制定出台惠及全州各领域的疫情期间各项扶持政策措施。
二、主要内容
政策措施从我州现有实际出发,主要包含金融财税、企业复工复产、民生保障、市场流通扶持四个部分。以下对全部二十一条内容进行详细解读:
(一)继续执行延期还本付息、无还本续贷、贷款展期、调整还本付息安排等政策,提高信用贷款、中长期贷款的比重,鼓励金融机构将因疫情产生的罚息、复利予以免收,全力帮助企业和个人纾困解难。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金融服务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15号)和《中国人民银行 银保监会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延长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延期还本付息政策和信用贷款支持政策实施期限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21〕81号)文件有关精神,结合德宏州疫情情况提出。为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暂时遇到困难、仍有良好发展前景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还贷压力。疫情前正常经营,但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暂时无法按期归还银行贷款本金或利息的,可向银行主动申请实施延期还本付息、无还本续贷、贷款展期、调整还本付息安排。
(二)政策性银行和各大型银行分支机构对2021年新发放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线下)一年期利率下调至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可在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基础上再适当下调。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金融服务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15号)、《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贷融资收费降低企业融资综合成本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18号)文件有关精神,结合德宏州疫情情况提出。此条政策所覆盖的范围包含:德宏州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包括单户授信10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贷款、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主经营性贷款)。如在某大型银行德宏分行现行新发放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线下)一年期平均利率为4.35% ,若执行以上政策,按2021年8月20日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一年期为3.85%,利率将下调0.5个百分点。
(三)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企业和个人未能及时还款的,有关逾期贷款不作逾期记录报送,并依调整后的还款安排报送信用记录。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征信权益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银办发〔2020〕40号)可对受疫情影响的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企业和个人,可到承贷金融机构提供有关证明,有关逾期贷款不作逾期记录报送。
(四)各保险公司对受疫情影响较为严重的客户,适当延长保险期限、优惠或缓缴保费。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金融服务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15号)文件有关精神,结合德宏州疫情情况提出。为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暂时遇到困难的保险客户提供保险保障和缓解资金压力。
(五)州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受疫情影响的中小微企业抵质押物不作硬性要求,担保费率按0.5%收取,减免费率由州级财政承担补贴。2021年7月,德宏州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填补了我州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的空白。疫情发生以来,州内部分中小微企业面临发展困难,亟需获取银行融资缓解当前困境。该条政策预计疫情防控期间可为约50户企业提供1亿元融资担保服务,按该担保规模测算,州级财政需补助担保费预计50万元。
(六)对承租州级国有资产生产、经营用房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免收2021年4至12月房租。州级减免房租主要由德宏州国有资本投资控股集团办理,惠及商户137户,预计减免租金400万元,若各县市执行同样减免力度,全州惠及商740余户,预计减免房租超过1600万元。
(七)州级财政安排1000万元专项资金,对注册地在州内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和拟培育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2021年7月1日—12月31日新招录的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购买社会保险,且连续稳定就业3个月以上,给予企业1000元/人一次性吸纳就业补助。州级财政资金安排1000万元,对疫情期间企业新招录用工给予一定的补助。按照1000元/人一次性吸纳就业补助标准,1000万元可以惠及1万人在全州规模以上和拟重点培育为规模以上的工业企业的新就业,基本满足目前148户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及其他43户拟培育为规模以上的工业企业的用工需求,在市场及外部经济环境向好的条件下,大部分企业可发挥正常产能,全州工业经济能实现恢复性增长。
(八)对复工复产急需进口的原材料等重要物资,实行预约通关,优先安排检测,第一时间验放。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稳定经济运行22条措施的意见》(云政发〔2020〕4号)、《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药监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支持复工复产十条》(国市监综〔2020〕30号)和《云南省市场监管局 云南省药品监管局关于印发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若干措施的通知》(云市监办发〔2020〕10号)部署要求,针对企业复工复产面临的实际困难,从市场监管自身职责出发,提出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的措施和办法。在境内外疫情得到有效管控,确保口岸运行安全的前提下,积极向省疫情防控指挥部申请,逐步有序恢复口岸贸易。对州内实施境外农业合作项目及替代种植项目企业的项下产品返销给予实行预约通关和优先安排检测,确保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上述物资第一时间验放通关入境。
(九)优化市场准入服务、先证后查、行政许可延期办结、企业异常名录审慎监管、企业技术服务性减免收费。对因受疫情影响的市场主体,暂不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对生产、经营疫情防控有关物资的企业,已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经企业申请,可移出经营异常名录。一是通过推进登记注册、行政许可网上办理,一方面能够减少人员的聚集和流动,另一方面也能够提高登记注册服务、行政许可的效率。对于生产、经营防疫用品等应急物资的企业,通过开设绿色通道、专人对接、特事特办等方式。为企业尽快投入生产、经营提供便利。二是对具备生产条件、暂不能提交相应材料的企业实行告知承诺,企业只要承诺在相应时限内补交有关材料,就可以当场办理审批,先予发证,再择机现场核查。三是延长行政许可期限。对于在疫情防控期间无法正常办理变更、延期、换证等事项的企业,允许延期至疫情解除之后一个月内办理。对于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等行政许可到期的,可以适当延长其有效期,待疫情解除后再办理有关手续,为企业尽快复工复产扫清障碍。对于复工复产企业办理知识产权有关事务,因受疫情影响超出有关期限的,依法给予期限中止、顺延以及请求恢复权利等措施。四是为支持生产、经营疫情防控有关物资的企业尽快复工复产,对已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有关企业,经企业申请,市场监管部门将尽快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并在公示系统上公示。对因疫情影响暂时失联的企业,可以暂不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五是市场监督管理局所属的计量检定机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严格执行现行行政事业性收费降费政策,对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停征检定费用;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降低30%;对防控物资生产企业生产的防控产品(温度计)的检验检测一律免费,及时、快速、准确提供疫情期间检验检测报告。
(十)已征得有关企业同意,各县市县城所在地城市供排水价格统一在现行各类用水终端价格的基础上降低10%执行。执行时间为:2021年9月1日至12月31日。此次德宏州出台的疫情期间降低用水价格优惠政策扶持措施,涉及面广,影响大。通过实施降价措施,将为全州172335户城镇自来水用户带来实惠,进一步增强和鼓励广大人民群众和企业的抗疫信心和复工复产的决心,积极为全州经济社会发展营造宽松的环境。初步测算,2021年9至12月4个月预计总供水量1503.24万立方米,执行终端水价9折后预计将为全州各类用水户减轻水费负担373.54万元(芒市125.52万元、瑞丽市162.39万元、陇川县27.64万元、盈江县42.93万元、梁河县15.06万元),其中居民用户减少水费支出159.78万元(芒市60.08万元、瑞丽市51.59万元、陇川县17.19万元、盈江县22.85万元、梁河县8.07万元),非居民用户减少水费支出209.28万元(芒市65.43万元、瑞丽市109.35万元、陇川县9.75万元、盈江县18.70万元、梁河县6.05万元),特种用水用户减少水费支出4.48万元(芒市无、瑞丽市1.46万元、陇川县0.70万元、盈江县1.37万元、梁河县0.94万元)。
(十一)已征得有关企业同意,天然气(不含LNG)终端销售价格统一在现行销售价格的基础上降低5%执行。执行时间为2021年9月1日至12月31日。此次德宏州出台的疫情期间降低用气价格优惠政策扶持措施,涉及面广,影响大。通过实施降价措施,将为芒市、瑞丽两市天然气用户45143户带来实惠,进一步增强和鼓励广大人民群众和企业的抗疫信心和复工复产的决心,积极为全州经济社会发展营造宽松的环境。初步测算,2021年9至12月4个月预计天然气售气量为528.76万立方米(其中,居民用气量101.10万立方米、非居民用气量427.66万立方米),销售降低5%后,预计将为全州各类天然气用户减轻费用负担70.77万元(其中,居民用户减轻费用负担15.17万元、非居民用户减轻费用负担55.60万元)。
(十二)对无法外出务工、经营、就业,导致收入下降、基本生活出现困难的城乡居民,凡符合低保条件的整户家庭成员或低保边缘家庭中的重病、重残人员,全部纳入低保或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范围。除死亡人员和考取公职人员外,全州低保对象2021年12月底前只进不出,做到应保尽保。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1〕2号)和《云南省民政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云民办发〔2020〕8号)精神,制定此条措施,申请人以家庭为单位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实施网上申请受理的地方,可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乡镇(街道)启动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工作→县级民政部门对家庭经济状况进行信息核对→乡镇(街道)根据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情况,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申请家庭所在村、社区进行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的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核确认;公示有异议的对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重新组织调查或者开展民主评议→县级民政部门收到乡镇(街道)上报的材料后提出审核确认意见,对单独登记备案或在审核确认阶段接到投诉、举报的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入户调查→经县级民政部门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申请确定救助金额并从下月起发放,对不符合的申请3个工作日内通过乡镇(街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十三)对受疫情影响无法返岗复工、连续3个月无收入来源、生活困难且失业保险政策无法覆盖的农民工等未参保失业人员,未纳入低保范围的,经本人申请,由务工地或经常居住地发放一次性临时救助金,救助标准不超过全州城乡低保年保障标准。对其他基本生活受到疫情影响陷入困境,有关社会救助和保障制度暂时无法覆盖的家庭和个人,及时纳入临时救助范围。对遭遇重大生活困难的,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提高救助额度。打破救助对象户口、城乡界限,做到有难必救。临时救助是政府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临时救助对象分为急难型救助对象和支出型救助对象。
1.急难型救助对象:包括因火灾、交通事故、溺水、人身伤害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及遭遇其它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性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
2.支出型救助对象:包括因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须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家庭月人均支出生活必须支出连续3个月超过家庭人均月收入的3倍及以上),在提出申请之前6个月内,家庭可支配收入扣除个人自付医疗、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后(即已扣除政府补助和社会帮扶后的个人自付部分),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德宏州2021年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660元/人·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4815元/人·年)。
特别声明:困难群众在申请困难救助前必须签订《个人诚信承诺书》《申请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如果核查结果发现有不诚信和骗保行为,将依法追回其获得的救助款物,并承担相应后果。
3.急难型救助:申请人向乡镇(街道)提出申请或乡镇民政助理员(社区网格管理员)主动发现帮其提出申请→乡镇(街道)直接受理审批在乡镇救助金审批额度内的申请并按规定登记救助对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额,经办人员签字、盖章→超过乡镇临时救助金审批额度的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发放资金(可简化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民主评议和公示等环节)。
4.支出型救助:认真执行申请、受理、审核、审批、公示程序。
各县市民政局救助电话(08:30—11:30;14:30—17:30)。芒市民政局0692-2110105;梁河县民政局0692-6161191;盈江县民政局0692-8180341;陇川县民政局0692-7177272;瑞丽市民政局0692—4100107。
(十四)对符合条件的创业人员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扶持,扶持期限为3年,利息LPR-150BP以下部分,由借款人和借款企业承担,剩余部分财政给予贴息。对返乡农民工首次创办经营实体且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给予不超过10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创业人员向县市级(或州级)承办单位提出创业贷款申请,填写相应贷款申请审批表,并按要求提交贷款有关资料(身份证明材料:如《身份证》、普通高校毕业生证明等,就业状况材料:如《就业创业证》等,婚姻家庭情况材料:如《结﹤离﹥婚证》、居住地址等,经营情况:营业执照或场地租赁协议、《税务登记证明》(特种行业需提供相应许可证)等,担保情况:如反担保人、反担保证明等,承办单位要求的其他材料。)→承办单位初审后推荐到经办银行→银行对创业人员和创业项目进行考察,对创业计划、创业项目的市场风险、技术风险、管理风险等方面进行评估,提出项目实施和贷款审核意见→银行与创业人员签订借款合同发放贷款。特别说明:“贷免扶补”创业贷款需提交《创业计划书》一式二份、《云南省贷免扶补创业小额贷款申请审批表》一式二份。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需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审批表》一式二份。
(十五)对因疫情导致收入骤减或支出骤增的返贫劳动力,开发一批公益性特岗予以安置,按每月不低于1000元/人的标准给予补贴,安置期限为6个月以内。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云政办发〔2020〕36号)精神,在村委会或网站公开发布信息后,申请者向村委会提出申请(所需材料:《德宏州乡村公益性岗位就业申请表》一式两份,申请人身份证,户口本,农村信用社银行卡复印件各一份。)→村级评审和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由村委会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岗位开发部门审核审批。
(十六)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可以申领6个月的失业补助金。参保缴费满1年的,每月发放600元;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每月发放300元。对参保缴费不满1年的失业农民工,可以申领3个月的临时生活补助,每月发放300元。保障范围为2021年1月1日之后新发生的参保失业人员。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云政办发〔2020〕36号)精神,由个人持申报材料(身份证或社会保险卡、本人农行卡、近期免冠照1张)向全州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申报办理。
(十七)对今年州内考取大中专院校的残疾人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给予一次性资助。资助标准为:研究生和本科4000元/人、大专3000元/人、中专2000元/人。所需资金州县各承担50%。根据《云南省残疾人保障条例》《中共德宏州委 德宏州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德发〔2010〕38号)有关精神,由个人向乡镇残联提出申请(提交残疾人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或户口簿复印件、院校录取通知书、申请人银行卡复印件)→乡镇残联报县市残联审核审定后→县级补助资金由县市残联发放,州级补助资金由县市报州残联审核审定后,补助资金通过银行汇入申请人提供的银行账号。
(十八)因疫情原因居家隔离、村寨管控,导致生产者无法收获已成熟农产品的,由县市疫情防控指挥部统一调度协调有关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帮助完成采收(不能用机械采收的除外),并送至群众家中,产生的费用由属地县市政府和农户各承担50%;导致农产品滞销的,价格在取得生产者认可后,由县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协调纳入疫情期间物资统一配送体系解决。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引导农业服务组织开展生产托管 搞好春季农业生产的通知》(农办经〔2021〕1号)精神和中央、省关于巩固脱贫成效,坚决守住不发生规模性返贫风险的要求,县市疫情防控指挥部根据辖区内居家隔离村寨管控的情况,下发通知给居家隔离村寨管控的乡镇,安排乡镇具体宣传和摸排。由居家隔离人员根据面临实际困难情况提出申请(写清申请事项及农作物种植面积以及收获农产品数量)→交村民小组审核并报村委会→村委会收集上报乡镇→乡镇收集上报县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县市疫情防控指挥部根据困难类别分别调度安排有关行业部门进行解决。属于无法收获已成熟农产品情况的,由农业农村部门统筹安排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根据群众要求进行采收,并送至群众家中,产生的费用由属地县市政府和农户各承担50%。属于农产品滞销情况的,由指挥部统筹有关生活物资配送单位,根据市场价格在取得生产者认可后纳入配送物资范围,交易后按程序和生产者进行结算。
(十九)对完成2020年目标任务的“批零住餐”企业,给予累计1360余万元奖励。对符合条件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及项目,给予累计2439万元资金支持。此条政策一是以省商务厅、财政厅《关于做好2020年住宿餐饮业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云商发〔2020〕17号)文件下达我州资金按照资金分配方案,将其中1360余万元用于奖励、补贴我州完成2020年目标任务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二是以省财政厅《关于清算下达2019年跨境电子商务发展支持资金的通知》(云财外〔2020〕178号),批复我州2019年跨境电子商务发展资金中,拟按照分配方案,对注册在我州经营主体通过跨境电商“1210、9610、9710”模式,完成年度跨境贸易额5亿元以上的,总计支持1900万元;对组织开展本地跨境电商人才培训,经县市人民政府审核并报州级商务主管部门认定举办对接交流活动5场以上的主办单位,总计支持39万元;对符合标准的中心仓、海外仓建设项目(中心仓仓库面积和展示中心不低于5000平方米)最高支持不超过300万元;对营业面积超过1000平方米的跨境电商O2O线下体验店,给予不超过200万元支持。
(二十)发放餐饮、农贸商超、日用品线上消费券300万元。将外卖骑手、快递人员等纳入重点保供人员管理,给予核酸检测等抗疫累计补助100万元。给予重点保供物流企业累计补贴100万元。此条政策为减少人员聚集、培养无接触式配送消费氛围,在保证疫情防控力度的同时,保障实体经济正常运转。一是以省商务厅、财政厅《关于做好2020年住宿餐饮业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云商发〔2020〕17号)文件下达我州资金按照资金分配方案,将其中400万元用于为减少人员聚集,培养无接触式配送消费氛围,在保证疫情防控力度的同时,保障实体经济正常运转。其中:鼓励线下实体店开展线上销售,通过电商平台等发放餐饮、农贸商超、日用品三类不低于300万元的消费券,发挥消费券的杠杆效应,增加消费以刺激生产端与供给端,推动经济复苏,拟先行在瑞丽市发放150万元,根据实施效果适时在州内推广;给予外卖骑手、快递人员等无接触配送人员核酸检测等抗疫补助100万元。二是用好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0年商贸进出口专项经费“两稳一促”项目资金的通知》(云财外〔2020〕127号)专项经费,给予33个重点保供企业物资保障及物流配送补助100万。
(二十一)对外贸百强企业、应急保供超市、电商平台物流企业,因调运货物入州所产生的代驾费用、消杀费用,给予累计不超过100万元资金补助。对跨境物流企业,给予累计不超过270万元资金补助。此条主要为缓解疫情对物流行业产生的冲击,分担物流体系运转压力,保障物资快速流通。一是此条政策是从省商务厅、财政厅《关于做好2020年住宿餐饮业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云商发〔2020〕17号)文件下达我州资金中按照资金分配方案,将其中100万元用于奖励、补贴我州完成2020年目标任务的外贸百强企业、应急保供超市、电商平台物流企业因调运货物入州所产生的代驾费用、消杀费。二是用好省财政厅《关于清算下达2019年跨境电子商务发展支持资金的通知》(云财外〔2020〕178号)(云财外〔2020〕178号)批复我州2019年跨境电子商务发展资金,拟按照分配方案对引入10家物流公司(平台、企业、物流及其他服务企业),带动就业人数500人以上,在跨境电商园区开展跨境电商物流业务的企业,按照经营主体物流业绩权重比例支持27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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