芒市江东乡人民政府

【问答】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浏览量:668    作者: 日期:2019/12/25

问: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如何做参保登记?
答: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具有云南省户籍的城乡居民,需携带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重度残疾人等特殊群体应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到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参保申请,选择缴费档次,填写《云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

问: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如何办理关系转移接续?
答: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跨统筹区转移的,转出地县级社保机构应将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转入新参保地,由新参保地为其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同时,转出地县级社保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保留原有记录备查。在同一统筹区范围内迁移户籍的参保人员,不需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应直接办理户籍地址变更登记手续。
(一)参保人员须持户籍关系转移证明以及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原件和复印件等材料,到转入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参保表》和《云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申请表》。村(居)协办员负责检查其提供的材料是否齐全,并将《参保表》和《转入表》及相关材料上报乡镇社保机构。转入地乡镇社保机构审核无误后,将《参保表》和《转入表》及相关材料上报县级社保机构。转入地县级社保机构复核无误后,向转出地县级社保机构寄送《云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接收函》(以下简称《接收函》)和户籍关系转移证明等相关材料的复印件。
(二)参保人员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继续在原参保地领取待遇,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工作由户籍迁入地社保机构协助完成。

问: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如何支付?
答:(一)参保人员从符合待遇领取条件并办理完相关手续后的次月起开始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二)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应携带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等材料,到乡镇社保机构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乡镇社保机构应审核参保人员的年龄、缴费等情况,并将符合待遇领取条件人员的相关材料于每月10日前上报县级社保机构。
(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实行社会化发放。县级社保机构应根据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个人账户资金支付等情况,通过信息系统按月生成《云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审批表》,编制用款计划送县财政部门申请资金。
(四)待遇领取人员对待遇领取标准有异议的,可提出重新核定申请。县级社保机构应对待遇领取标准重新进行核定,并将核定结果书面反馈待遇领取人员,确需调整的,经待遇领取人员签字、签章或留指纹确认后修改信息系统记录,系统保留处理前的记录。
(五)待遇领取人员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服刑的,村(居)协办员应及时填写《云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停发申请表》,县级社保机构审核无误后停止为其发放养老保险待遇,并及时将相关材料归档备案。
 待服刑期满后,由本人提供相关法律文书,并填写《云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恢复申请表》(附表十五),交村(居)协办员,通过乡镇社保机构3个工作日内上报至县级社保机构,审核无误后,于其服刑期满后的次月为其继续发放养老保险待遇,停发期间的待遇不予补发。
(六)待遇领取人员自死亡次月起停止发放养老保险待遇。村(居)协办员应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死亡人员名单通过乡镇社保机构对死亡人员进行暂停发放处理上报至县级社保机构。待死亡人员的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对死亡人员进行养老保险关系注销。
 如待遇领取人员死亡后养老金被冒领的,县级社保机构应按有关规定处理。待冒领养老金追回后,县级社保机构方可为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办理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和丧葬补助金等支付手续。
问: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如何办理注销登记?
答:参保人员出现死亡、出国(境)定居、保险关系转出或已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应终止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并进行注销登记。
(一) 参保人员死亡的,村(居)协办员应通知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在其死亡后及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应在接到通知后60日内到村(居)委会提出注销登记申请,填写《云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注销登记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1)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或民政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非火化区除外),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村(居)委会提供的死亡证明;人员失踪宣告死亡的,应提供司法部门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
(2)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原件和复印件,能够确定其继承权的法律文书、公证文书或公安机关及乡镇(街道)、村(居)委会等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等;
(3)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余额无法通过原银行账户支取的,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还需提供指定金融机构的其他账户信息。
(二)参保人员出国(境)定居并丧失国籍的,应携带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以及出国(境)定居证明材料,到村(居)委会提出注销登记申请,填写《云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注销登记表》。
(三)参保人员已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应携带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以及其他社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证明材料,到村(居)委会提出注销登记申请,填写《云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注销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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