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不予立案告知书市场监管〔2026〕5-第9号

浏览量:391    作者: 日期:2026/1/29


   黎帅奇

我局于2026120日收到你关于2026年1月10日,向芒市遮放贡米有限责任公司购买的遮放贡米,根据       GB28050的规定其蛋白质为虚假内容,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的举报,经核查,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特此告知。项,第(二)项的规定,我局决定不予立案。

 

 

                            2026年1月28日

 

 

 

 

 

 




注:1.本告知书适用于有管辖权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告知实名举报人不予立案情况。

2.本告知书可以通过互联网、电话、短信、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方式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