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2024年3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芒市某建材城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提供的电费账单及向芒市供电局缴费的缴费历史明细表等材料存在涉嫌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的行为。经查,当事人在管理芒市某建材城时,收取芒市某建材城商户的电费收费标准按0.80元每度的价格收取,电费收费标准高于政府定价,自2022年1月至2023年12月,芒市某建材城用电向芒市供电局所缴纳的电价为0.4606元/度至0.04840元/度之间,当事人以0.80元/度的价格向商铺租户收取电费,违法加收电费105041.77元。
处理结果:
当事人在收取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返还违法收取的费用105041.77元,并作如下行政处罚:1、给予警告;2、处违法收取费用1倍的罚款,罚款人民币105041.77元。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未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户计收电费、超越权限制定电价或者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的,由物价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返还违法收取的费用,可以并处违法收取费用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典型意义: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在电费等价格中加收其他费用。此案中某建材城未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的相关规定而收到行政处罚,各市场主体应该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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