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2023年4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芒市某贸易有限公司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在售的一辆产品型号为TDR2641Z的雅迪电动自行车鞍座长度超过350mm,与其《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上图形不一致,不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购进雅迪牌电动自行车2辆,自用一辆,改装后放在店内销售一辆,经云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检验报告,该辆电动自行车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根据芒市发改委出具的关于涉案的电动自行车价格认定结论书,我局现场查获的1辆雅迪牌电动自行车(型号:TDR2641Z)市场零售价格为1080元/辆。本案货值金额为1080元。无违法所得。
处理结果:
当事人销售上述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不合格的电动自行车1辆及罚款人民币1080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十三条:“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四十九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典型意义:
电动自行车作为出行工具与群众的生活息息相关,商家禁止出售非法改装的电动自行车,不得有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情形,此案中某贸易有限公司未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而收到行政处罚,民生无“小事”,各市场主体应该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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