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治政府】以案释法典型案例(二)发布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的房地产广告案

浏览量:3541    作者: 日期:2024/4/23

案情介绍

202212月,我局接到群众举报称,芒市某房地产公司的微信公众号发布了一篇房地产楼盘图文广告文章,文章中有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的内容,根据举报,我局对该房地产公司进行立案调查,经查,20224月,芒市某房地产公司为推销其开发的楼盘商铺,与某广告公司签订了《广宣设计合作协议》,请该广告公司管理公众号并为其开发的楼盘制作发布图文广告。页面发布含有“【全优配套】毗邻老城,5分钟可达三棵树、财富中心老城商圈”内容的宣传语;在20228月,该公众号发布了一篇名为“城芯学府洋房|中芯生活 大有牌面”的图文广告文章,文章中有“踞金孔雀大道中芯路段,毗邻老城三棵树、财富中心商圈,5分钟即达,距离杭瑞高速出入口、芒市高铁站(规划)、机场3-5公里,10分钟可达,周边3公里汇聚创伤骨科医院、中西结合医院、芒市人民医院、州人民医院等一站式医疗配套。中芯地段,坐拥真正的15分钟全城都市生活圈。”等内容。当事人请某广告公司为其发布上述广告的费用为4500元。

处理结果: 

当事人发布含有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内容的房地产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广告费用1倍的罚款,共计4500元,上缴国库。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二十六条:“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二)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八)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发布房地产广告的;

典型意义:

房地产与人民群众的生活息息相关,房地产广告必须真实、准确,不得有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情形,此案中房地产公司未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相关规定而收到行政处罚,民生无“小事”,各市场主体应该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设计、制作、发布的广告也应该合法合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