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2023年7月11日,我局接到抖音知名博主者举报称:位于芒市宏利市场的猪肉销售区的一个摊位上,商家故意使用不合格的电子秤对自己购买的猪肉进行称重,根据举报,我局对位于芒市宏利市场的芒市某某猪肉摊进行现场检查,经调查,当事人在向该博主销售排骨时,使用电子秤进行排骨的结算称重,在称重过程中,当事人陈述未使用电子秤的“去皮”功能(电子秤经检测机构检验为合格),购买重量为4市斤的猪肉,经复称,实际重量为3.46市斤,比商家所称结算重量少了0.54市斤。该博主在购买指定的排骨时,当事人在未告知该博主的情况下,向装有其挑选的排骨的袋子中混装入不是本人挑选的猪脊背上的骨头,并共同称重进行结算。该博主发现后,拒绝交易。
处理结果:
当事人销售的排骨的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之差超过规定的负偏差的行为,违反了《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依据《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罚款人民币5000元,当事人在销售的商品(排骨)中掺杂的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第(七)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罚款人民币5000元,以上两个违法行为合并罚款人民币10000元,上缴国库。
法律适用:
《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五条“零售商品经销者使用称重计量器具每次当场称重商品,在本办法附表1、附表2称重范围内,经核称商品的实际量与结算重量值之差不得超过该表规定的负偏差。”
附表1:“食品品种、价格档次:肉、蛋、禽、海(水)产品、糕点、糖果、调味品或高于6元/kg,但不高于30元/kg的食品,称重范围(m):m≤2.5kg,负偏差:5g”
《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
第五条“销售者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或者零售商品,其实际量与标注量或者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不相符,计量偏差超过《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或者国家其它有关规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30000元以下罚款。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
第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七) 在销售的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典型意义:
市场上缺斤短两的事情屡见不鲜, 广大消费者深受其害,但计量器具违法行为隐蔽性极强,消费者很难发现,为了更好的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加强计量器具监管,通过此案的查处,增强了计量器具使用单位的责任意识,也对其他计量器具使用单位起到了警示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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