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以案释法”典型案例四:销售侵犯奥林匹克标志“冰墩墩”专有权儿童书包案

浏览量:4399    作者: 日期:2022/11/22

【案情简介】

2022年4月24日,我局与州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开展知识产权专项检查工作,对昆明新知集团有限公司芒市分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销售着印有冬奥会吉祥物“冰墩墩”图案儿童书包。执法人员现场对7个涉嫌侵权商品“冰墩墩”书包采取扣押,于 2022年4月 29日进行立案,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

经查,当事人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擅自于2022年4月初通过微信语音向一个在昆明做童装批发生意微信名为“jhua90128”的人购进无产品标识且印有冬奥会吉祥物“冰墩墩”图案的7个儿童书包,并私自将上述书包摆放在昆明新知集团有限公司芒市分公司进行销售。冰墩墩和雪容融为2022北京冬奥会吉祥物,属于奥林匹克标志,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

【处理结果】

当事人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为商业目的销售印有“冰墩墩”图案的儿童书包的行为,违反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五条第(四)项”所指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法律适用】

《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

第四条 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依照本条例对奥林匹克标志享有专有权。

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为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

第五条 本条例所称为商业目的使用,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以下列方式利用奥林匹克标志:

(一)将奥林匹克标志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

(二)将奥林匹克标志用于服务项目中;

(三)将奥林匹克标志用于广告宣传、商业展览、营业性演出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四)销售、进口、出口含有奥林匹克标志的商品;

(五)制造或者销售奥林匹克标志;

(六)其他以营利为目的利用奥林匹克标志的行为。

第十二条 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为商业目的擅自使用奥林匹克标志,或者使用足以引人误认的近似标志,即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或者为商业目的擅自制造奥林匹克标志的工具。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5万元的,可以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进行处理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利用奥林匹克标志进行诈骗等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场监管部门提示】

含有奥林匹克标志的商品具有权属性,只有经过奥林匹克标志的专有权人许可才可销售。未经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和许可,擅自销售含有奥林匹克标志的商品,也构成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北京奥运会吉祥物“冰墩墩”、“雪容融”形象和名称属于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奥林匹克标志,未获北京奥组委的许可,任何人不得以商业目的使用“冰墩墩”、“雪容融”形象和名称。

 

文章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