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入秋冬季,针对秋冬药膳进补的民间习俗,为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全力防范误食草乌、附子等乌头类毒性中药材中毒事件发生,芒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发布如下预警通告:
一、草乌、附子是乌头类毒性较强的中药材,已被列入国家《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进行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应在医生指导下使用,擅自加工食用草乌、附子有中毒的风险。
二、各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要加强对毒性中药材采购、保管、供应和调配环节的管理,进一步落实防范措施。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严禁任何餐饮服务单位以任何方式经营以草乌、附子等乌头类毒性中药材为原料的食品(包括自制泡酒);一经发现,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学校(含托幼机构)、机关企事业单位、建筑工地、旅游景区供餐单位、敬老院等食堂及婚丧宴请和会议集体用餐等群体性聚餐,严禁加工食用以草乌、附子等乌头类毒性中药材为原料的食品。家庭、个人不要擅自加工、食用和邀约他人食用草乌、附子等乌头类中药材及制品(包括自制的泡酒),以防中毒。
五、各乡镇各部门要加大监管力度,严厉打击非法制售含有草乌、附子等乌头类毒性中药材膳食、泡酒等行为。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平台,广泛向社会宣传食品安全知识,特别是草乌、附子等乌头类毒性中药材方面知识的宣传。
六、各级医疗机构特别是农村基层医疗机构要在进入秋冬季之前,做好草乌、附子等乌头类毒性中药材中毒应急救治的各项准备工作。
提醒广大公众,在用餐中如出现疑似食物中毒症状,立即到医疗机构进行救治。同时,将可疑食品予以保存,并保护好现场。
各部门要认真执行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报告制度,若发生食物中毒事件,及时向当地卫健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报告。(联系电话:芒市卫生健康局2121262,芒市市场监管局2121960)
附件:草乌、附片等乌头类中药材相关知识
芒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22年9月29日
附件:
草乌、附片等乌头类中药材相关知识
一、(黄)草乌、附子是什么?
(黄)草乌、川乌是毛茛科多年生草本植物黄草乌或乌头的母根,附子是其子根的加工品,都属大毒药材,含有滇乌碱、乌头碱、次乌头碱、新乌头碱等多种生物碱,对人体毒性极强。
草乌、附子等中药材因含乌头碱而具有剧毒口服乌头碱0.2毫克即可中毒,3-5毫克可致死,普通加工方法难以破坏其毒性。若自行加工食用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不当,易导致严重心律失常、呼吸衰竭、休克甚至死亡,云南省平均每年乌头类中毒事件高达30余起。由于毒性极强,国务院制定的《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将其列入管理,一般要在炮制后方可作为药物使用且孕妇禁用,也不宜与半夏、瓜蒌、瓜蒌子、瓜蒌皮、天花粉、川贝母、浙贝母、平贝母、伊贝母、湖北贝母、白蔹、白及同用。同时,购买和使用都必须在医生指导下才能进行。
二、煮食(黄)草乌、附子的风险有多高?
《中国药典》和《云南省中药材饮片标准》规定,炮制后的(黄)草乌每日用量限于3—9克、附子3—15克,而且必须先煎久煎,使毒性极强的双酯型生物碱转化而降低毒性。但是,目前家庭或邀约亲友共同煮食(黄)草乌、附子时,一是直接用毒性极强、未经炮制的鲜药材,二是用量远远超过药品标准规定用量,三是煮食过程均不能使毒性成分完全转化,因此发生中毒的风险极高。
三、食用(黄)草乌、附子中毒有什么表现?
食用(黄)草乌、附子类药物中毒的临床表现主要是患者口舌、四肢或全身发麻、恶心、呕吐、烦躁不安甚至昏迷、面色苍白、心慌气短、心率减慢或紊乱、血压下降、瞳孔散大或缩小、复视并出现幻觉等症状。
四、如何防止食用(黄)草乌、附子中毒?
1.每个人都是自己健康的第一责任人,绝不要煮食(黄)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
2.自觉做到不参与、不邀约、不聚众煮食(黄)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并禁止饮用以此类药材自行泡制的药酒,发现别人擅自煮食或饮用时一定要坚决劝阻,并及时向当地基层政府和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反映。
3.误食掺入了(黄)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的食品,如出现口、唇、舌发麻,脸部以及皮肤发痒或者有蚂蚁爬行感,恶心、发慌等中毒症状,应当马上采取简易催吐方式,并立即到就近的正规医疗机构进行救治,不要自行处理或乱服药物,以免延误病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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