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州委、市委关于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二)承担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指导各乡镇、街道和农场建立健全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制度。
(三)负责市场综合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市场监督管理有关法律法规,承担规范性文件以及合作协定、协议和议定书草案的合法性审查工作,制定有关政策、标准,组织实施质量强市战略、食品药品安全战略和标准化战略;拟订并组织实施有关规划,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四)负责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许可。开展规定范围内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许可工作、备案事项的日常办理和监督管理;落实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和共享机制,依法公示和共享有关信息,加强信用监管,推动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
(五)负责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开展全市市场监督管理综合执法队伍整合和建设,推动实行统一的市场监督管理,组织查处职责范围内的各类违法案件,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行为。
(六)负责反不正当竞争统一执法。统筹推进竞争政策实施,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七)负责监督管理市场秩序。依法监督管理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不正当竞争、违法直销、传销、侵犯商标专利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指导广告业发展,监督管理广告活动;查处无照生产经营和有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开展消费维权工作。
(八)负责质量管理。拟订并组织实施质量发展的制度措施,统筹全市质量基础设施建设与应用,会同有关部门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组织重大产品质量事故调查,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工作,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
(九)负责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承担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和监督抽查工作。组织实施质量分级制度、质量安全追溯制度;负责纤维质量监督工作;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后管理和负责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证后管理。
(十)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
(十一)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开展全市食品安全工作;组织制定全市食品安全重大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协调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重要信息直报制度。
(十二)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建立覆盖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消费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并组织实施,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推动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机制,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核查处置和风险预警、风险交流工作;组织实施特殊食品监督管理。
(十三)负责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贯彻实施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组织拟订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的有关规范性文件和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
(十四)负责制定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管制度和稽查执法制度;依职责开展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质量监督管理和稽查执法;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流通、使用环节的检查和处罚,以及医疗器械零售企业的许可和备案。
(十五)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上市后风险管理。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和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评价和处置工作;依法承担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应急管理工作,组织开展监督抽检及风险监测工作。
(十六)负责全市执业药师管理及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十七)负责统一管理计量工作。推行法定计量单位、执行国家计量制度,管理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溯源和计量比对工作;规范、监督商品量和市场计量行为。
(十八)负责统一管理标准化工作。依法承担地方标准的立项、编号和发布工作;组织制定并实施标准化激励政策,依法协调指导和监督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和标准化工作。
(十九)负责管理检验检测工作。协调检验检测行业发展。
(二十)负责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全市认证认可工作。组织实施国家统一的认证认可和合格评定监督管理制度。
(二十一)负责知识产权管理工作。拟订和组织实施知识产权战略;负责保护知识产权,统筹指导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承担职责范围内的知识产权行政裁决;促进知识产权运用,开展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二十二)负责市场监督管理科技和信息化建设、新闻宣传、对外交流与合作。按规定承担技术性贸易措施有关工作。
(二十三)宣传贯彻国家的价格方针、政策和价格法律、法规;负责开展全市范围内的价格监督管理工作。
(二十四)开展盐业市场监督管理,依法查处盐业违法行为,确保食盐安全。
(二十五)完成市委、市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六)职能转变。
1.大力推进质量提升。加强全面质量管理和全市质量基础设施体系建设,完善质量激励制度,推进品牌建设;加快建立企业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强制报告制度及经营者首问和赔偿先付制度,创新第三方质量评价,强化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全面实施企业产品与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培育发展技术先进的团体标准,对标国际提高标准整体水平,以标准化促进质量强市建设。
2.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改革企业名称核准、市场主体退出等制度,深化“证照分离”改革,推动“照后减证”,压缩企业开办时间;进一步减少评比达标、认定奖励、示范创建等活动,减少行政审批事项,严格执行大幅压减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促进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放宽知识产权服务业准入,加快建设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平台。
3.严守安全底线。遵循“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要求,依法加强食品安全、药品安全、医疗器械安全、化妆品安全、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强化现场检查,严惩违法违规行为,有效防范系统性风险,让人民群众买得放心、用得放心、吃得放心。
4.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快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加强反不正当竞争统一执法;加强对知识产权代理、非正常专利申请等行为的信用监管;强化依据标准监管,强化风险管理,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和“互联网+监管”,加快推进监管信息共享,构建以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系。
5.提高服务水平。加快整合消费者投诉、质量监督举报、食品药品投诉、知识产权投诉、价格举报专线;推进市场主体从准入到退出全过程便利化,主动服务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积极服务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和办事群众,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二十七)有关职责分工。
1.与芒市公安局的有关职责分工。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与芒市公安局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芒市公安局负责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案件查办中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公安机关依法提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检验、鉴定、认定等协助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2.与芒市农业农村局的有关职责分工。(1)芒市农业农村局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监督管理;(2)芒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动植物疫病防控,畜禽屠宰环节、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3)两部门要建立食品安全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和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3.与芒市卫生健康局的有关职责分工。芒市卫生健康局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会同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芒市卫生健康局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于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监督管理中发现需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应当及时向芒市卫生健康局提出建议;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芒市卫生健康局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4.与芒市林业和草原局的有关职责分工。芒市林业和草原局负责依法可食用陆生野生动物从人工繁育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依法可食用陆生野生动物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由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发现的破坏陆生野生动物资源违法行为或案件线索,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5.与芒市医疗保障局有关职责分工。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与芒市医疗保障局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和药品信息共享机制,共同打击涉及药品安全方面的问题,确保群众用药安全和医保基金安全。
二、内设机构
设11个内设机构和机关党委。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文电、会务、安全、保密、督查、档案、机要、信访、政务公开、信息化、重要文稿、新闻宣传、舆情监测处置等工作;组织协调市场监督管理方面重大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承担协调推进市场监督管理方面深化改革工作;拟订市场监督管理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和教育培训工作;组织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开展有关人才队伍建设工作;承担有关外事工作;承担机关离退休干部服务与管理工作;负责党建、党风廉政建设和纪律作风建设工作。
(二)法规股。承担综合性文件、规范性文件的草拟、合法性审查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工作;承担或参与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工作;承担本局行政处罚案件的听证工作;组织开展有关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开展和监督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负责执法人员资格考核及证件管理工作。
(三)计财股。承担机关和下属单位预决算、财务审计、国有资产管理、基本建设、会计核算、政府采购和各类资金、专用基金及制装管理工作;承担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装备配备工作;开展基层规范化建设工作。
(四)行政审批股。负责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承担的行政审批事项和政务服务工作;承担市政府决定交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集中实施的行政审批工作;组织并指导实施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和营业执照核发的制度措施;承担并指导登记注册全程电子化工作;承担登记注册信息的分析公开工作。
(五)信用监督管理股。拟订信用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开展对市场主体登记注册行为的监督检查工作;开展信用分类管理和信息公示工作;建立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承担市场主体监督管理信息和公示信息归集共享、联合惩戒的协调联系工作;承担登记注册企业登记事项的监督管理;指导查处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
(六)执法稽查大队。负责规定范围内市场监督领域的咨询、申诉、举报处理工作;承办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受理12315消费投诉;开展对规定范围内市场主体准入、生产、经营、交易中的有关违法行为和案件的查办工作;开展盐业市场监督管理,依法查处盐业违法行为;开展商品价格、服务价格以及国家机关、事业性收费的监督检查工作;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行为;指导机关业务股室、派出机构行政执法工作。
(七)市场与网络交易监督管理股(旅游市场监管股)。负责监督管理市场交易行为及有关服务的行为;组织实施合同监督管理;负责经纪人、经纪机构、经纪活动、动产抵押物登记和拍卖行为的监督管理工作;拟订实施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组织指导协调网络市场行政执法工作;组织指导网络交易平台和网络经营主体规范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网络市场监测工作;拟订广告业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指导广告业发展工作;拟订实施广告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组织指导广告发布登记和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工作;组织监测各类媒介广告发布情况;组织查处虚假广告等违法行为;指导广告审查机构和广告行业组织的工作;依法查处旅游市场中的虚假广告、违法行为、商业贿赂、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无照经营;依法监管旅游市场食品安全、特种设备安全;负责旅游市场中的商品质量监管和消费者权益保护,依法查处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规范旅游市场活动,维护良好的旅游市场秩序,构建旅游市场监管长效机制。
(八)食品安全协调及监督管理股。拟订推进食品安全战略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承担统筹协调食品安全全过程监管中的重大问题,推动健全食品安全跨地区跨部门协调联动机制;承担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工作职责;分析掌握生产、流通领域食品和特殊食品安全形势;拟订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监督管理及食品生产者、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制度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特殊食品生产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食盐生产、经营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食品生产、流通企业监督检查;指导企业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可追溯体系;拟订餐饮服务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和餐饮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制度措施,组织实施并指导开展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实施食品餐饮质量安全提升行动;指导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工作;拟订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并组织实施,定期公布相关信息;督促指导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召回;组织开展食品安全评价性抽检、风险预警和风险交流;参与制定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承担风险监测工作,组织排查风险隐患;组织有关重大违法行为的查处;负责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对基层所开展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九)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安全监管股。依职责监督实施药品经营、使用质量管理规范;监督实施药品分类制度,组织开展药品经营和使用环节的质量监管;负责药品经营、使用场所检查、违法行为查处和药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依职责监督实施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负责医疗器械经营、使用监督管理相关工作;负责医疗器械经营、使用现场检查、违法行为查处和医疗器械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化妆品经营场所检查、违法行为查处;制定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质量安全抽检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药品、化妆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分析和评价工作。
(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及计量股。拟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检查的制度措施并监督实施;监察、监督国家目录内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进出口及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按规定权限组织调查处理特种设备事故并进行统计分析;监督管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作业人员;推动特种设备安全科技研究并推广应用;查处有关重大违法行为;推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负责计量标准、计量标准物质和计量器具管理工作;组织量值传递溯源和计量比对工作;组织制定地方计量技术规范,组织实施计量检定规程和计量技术规范;承担商品量、市场计量行为、计量仲裁检定和计量技术机构及人员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计量数据使用。
(十一)质量标准认证认可及知识产权股。拟订并组织实施标准化战略规划、政策和管理制度;承担地方标准的立项、编号、发布工作;承担采标对标相关工作;承担团体标准、企业(联盟)标准相关工作;承担技术性贸易措施有关工作;组织协调指导标准化工作;协助查处违反强制性国家标准等重大违法行为;组织实施认证认可、合格评定和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对有关认证机构及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认证认可、检验检测行业发展并协助查处认证认可与检验检测违法违规行为;按照要求组织参与认证认可与检验检测国际或区域性组织活动;拟订推进质量强市战略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拟订质量提升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拟订实施质量激励制度措施,推进品牌建设工作;贯彻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强制报告制度、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和产品防伪工作;拟订产品质量安全监督工作制度和全市重点监督的产品目录并组织实施;承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风险监控和分类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和协调产品质量的行业、地方和专业性监督;组织重大产品质量事故调查;拟订实施知识产权战略规划和知识产权强市建设政策措施;组织开展知识产权战略和政策研究;组织开展知识产权风险预测预警工作和统计调查分析发布工作;拟订实施鼓励新领域、新业态、新模式创新的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和服务政策;开展知识产权对外合作与交流;组织开展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工作;承担专利资助工作;贯彻执行有关知识产权保护、创造运用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承担推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工作,组织实施知识产权保护行动;承担原产地地理标志、特殊标志、奥林匹克标志、世界博览会标志等官方标志保护工作;指导监督管理商标使用和印制工作;承担商标专利执法、知识产权争议处理、维权援助和纠纷调处工作;承担职责范围内的知识产权行政裁决工作;组织知识产权无形资产评估工作;拟订实施知识产权激励奖励制度、转化运用和交易运营政策措施;组织实施协调产业、园区和企事业单位的知识产权工作;承担专利奖励工作;负责知识产权代理机构的监管工作;依授权承担商标、专利权质押登记和转让许可备案管理等工作。
机关党委(非公党建)。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在市委组织部指导下,负责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非公党建工作。
三、派出机构
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设6个副科级市场监督管理所派出机构,承担所辖区域市场监管工作,分别为:芒市市场监督管理一所(负责勐焕街道辖区);二所(负责芒市镇辖区);三所(负责风平镇、三台山乡辖区);四所(负责轩岗乡、江东乡、五岔路乡辖区);五所(负责遮放镇、芒海镇、西山乡、遮放农场辖区);六所(负责勐戛镇、中山乡辖区),分别加挂“芒市个体私营经济协会一分会、二分会、三分会、四分会、五分会、六分会”和“芒市消费者协会一分会、二分会、三分会、四分会、五分会、六分会”牌子。市场监管所工作职责为:开展市场监督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宣传、咨询活动;依据授权开展市场监督管理相关审批服务职能;按管理权限履行相关工作职能职责;承担局机关交办的其他任务。
四、其他事项
(一)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二)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时,可以使用芒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的名义和印章。
(三)本规定由中共芒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具体解释工作,其调整由中共芒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照规定程序办理。中共芒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和监督检查。
(四)本规定自2019年3月1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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