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宏州生态环境局芒市分局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发布云南省第二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典型案例之(八)

浏览量:2580    作者: 日期:2024/12/13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是党中央的重大决策部署,是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的重要举措。我省各级相关部门采取有力举措,扎实推进我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工作走深走实。为总结提炼行之有效、可供借鉴推广的经验做法,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导作用,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组织开展了“云南省第二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典型案例”评选活动。经过案例征集、形式审查、专家评审、综合评定,“昆明市西山区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超总量排放大气污染物对大气环境造成影响生态损害赔偿案”等10起典型案例,入选“云南省第二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典型案例”。这些案例涵盖了违法超总量排放污染物、河道非法采砂、柴油泄漏污染河道、工业废渣外溢外环境、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等类型,为推动我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提供了较好的实践经验。

 

案例八

怒江傈僳族自治州泸水市某采石场非法占用土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一)案件基本情况

1.线索来源

2021年7月,国家自然资源督察成都局向怒江州移交《工程建设类无证采矿、越界采矿问题确认清单》指出,泸水市某采石场在未办理相关用地许可手续的情况下,违法占用耕地堆放砂石料,搭建活动板房并持续违法开采砂石,对生态环境造成不良影响。怒江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迅速开展立案调查。

2.调查评估

2021年9月15日,怒江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怒江州耕地破坏鉴定(暂行)办法》,在委托第三方实地勘测的基础上,申请怒江州耕地破坏委员会对泸水市某采石场非法占用耕地破坏程度进行鉴定。经现场踏勘和州耕地破坏鉴定委员会鉴定,该采石场违法占用土地总面积42562.88平方米(63.844亩),其中,部分占用林地19945.13平方米(29.917亩)已获得泸水市林业和草原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泸林草许准〔2021〕3号),最终核定占用耕地总面积为22617.75平方米(33.927亩)且违法占用耕地属性均为永久基本农田,造成生态破坏,符合依法追究生态损害赔偿责任条件。

3.磋商情况

2022年9月怒江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赔偿义务人下达磋商告知书。经过时间跨度长达半年的3次正式磋商和1次预磋商,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并在怒江州人民检察院、怒江州生态环境局、怒江州林业和草原局等相关部门(单位)见证下,于2023年3月15日签订赔偿协议,协议约定由赔偿义务人承担全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在2020年1月至2023年12月内开展自行修复或委托修复破坏耕地(永久基本农田)面积33.927亩,修护完成后进行监测管护,直至恢复生产条件。

4.修复情况

2022年7月至2023年10月,赔偿义务人实施了土地复垦工程,完成场地补植管养,累计投资33.44万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以“直接修复”方式完成。2023年10月19日,第三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工程验收组专家出具《验收确认书》,认定该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治理工程和土地复垦通过验收。2023年12月1日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林草、水利、应急等部门联合开展现场复核,确认赔偿义务人已履行完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同意结案。

(二)主要做法

1.部门联动,同步推进调查评估。在完成线索核实后,多部门联合,第一时间启动了生态环境损害调查与鉴定评估工作,为加强现场控制和证据收集固定奠定了基础;采取“双重调查”模式,在邀请怒江州耕地破坏鉴定委员会开展鉴定的同时组织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林草等多个部门组成踏勘小组进行现场踏勘核实,不仅确保了案件违法鉴定的准确性,而且加强了行业部门间共同办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协调配合能力和实践经验,保障调查评估工作高效完成。

2.规范流程,司法保障案件办理。鉴于该案专业性较强且违法占用耕地范围较大,结合实际,在案件办理过程中邀请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参与全程监督、指导案件事实的认定、赔偿范围的明确及责任承担方式的确定等重要环节,在依法依规推进生态损害赔偿磋商方面起到了积极效果。

3.强化沟通,有效促进磋商达成。该案开展了3次正式磋商和1次预磋商,由于前两次磋商因赔偿义务人对损害范围及生态修复方式提出异议未能达成一致,在第三次磋商前,怒江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与赔偿义务人开展了预磋商,案件承办人员耐心细致讲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和相关法律规定,进一步听取赔偿义务人意见,了解修复困难问题,共同探讨问题解决办法,使赔偿义务人提高了法律认识,从“不愿赔”转变为“主动赔”,积极履行完成修复义务。

4.保障质量,严格开展修复验收。该案的生态修复、监测管护时间跨度较长,在企业制定修复方案时要求其分阶段开展土地复垦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治理工作,不仅缓解了企业开展生态修复的工作压力,也直观体现了生态修复成效,同时采用“双验收”模式,在第三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工程验收组完成验收后,组织生态环境、林草等行业部门进行二次验收复核,防止修复效果反弹。

(三)专家点评

本案件属于采矿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一方面,案件的办理,充分表明非法占用耕地不仅需要承担违法违规责任,还需要对破坏耕地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是守住耕地保护红线、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各项手段措施的一个重要补充,具有特殊的意义。另一方面,该案件在办理过程中,针对案件的占用耕地、林地涉及不同主管部门的特点,前期调查评估采用了“双重调查”,案件后期的验收采用了“双验收”,这种“一头一尾”的两个“双重”确保了案件办理的准确性、实效性,反映了案件办理的典型性。

文章来源:云南省生态环境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