芒市各排污单位: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排污单位),应当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并严格落实载明的各项生态环境管理要求,履行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和环境保护社会责任。
依法领证、按证排污是排污单位的法定义务,也是合法生产经营的必要前提。为了让各排污单位更加准确的了解排污许可证的办理流程,切实落实排污许可制度,避免环境违法行为的发生给企业造成负面影响。现就排污许可相关法规政策书信告知和提醒你们,请认真学习研读并全面落实。
一、依法申领、延续、变更、重新申请
(一)申领。列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重点管理、简化管理范围的排污单位,在实际排污前应登录(http://permit.mee.gov.cn)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 ,申领排污许可证。
(二)延续。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排污单位需要继续排放污染物的,应于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审批部门提出申请,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申请延续或者延续申请未经批准不得排放污染物。
(三)变更。排污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审批部门申请办理排污许可证变更手续。
(四)重新申请。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排污单位有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项目;生产经营场所、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污染物排放方式、排放去向发生变化;污染物排放口数量或者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量、排放浓度增加等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未按要求完成排污许可证申领、延续和排污信息登记,或者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排污许可证,生态环境部门将按照《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四十条规定进行处罚。
二、登记排污单位
列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登记管理范围的排污单位无需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应登录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基本信息、污染物排放去向、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信息;填报的信息发生变动的,应当自发生变动之日起20日内进行变更填报。未按规定填报排污信息的,生态环境部门将按照《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进行处罚。
三、按证排污
已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排放口、排放去向、排放浓度、排放总量规范实施排污行为,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建立环境管理制度,并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包括开展手工监测并记录原始数据、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并联网等)、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提交排污许可执行报告、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等要求。未落实上述要求的,生态环境部门将按照《条例》第三十四条至第三十八条规定进行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将移送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温馨提示:排污许可执行报告不同行业有不同要求,请各排污单位认真对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进行填报,季报上报时间分别为3月15日、7月15日、10月15日前;年报上报时间为下一年的1月31日前。
四、撤销、注销、遗失或损毁
(一)撤销。超越法定职权核发、违反法定程序核发、工作人员违法核发、申请人不合格及其他情形的,上级生态环境部门可以撤销排污许可证。
(二)注销。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排污单位被依法终止的、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审批部门将依法注销排污许可证;排污单位因经营不善或其他原因,终止排放污染物的,须向审批部门申请注销排污许可证。
(三)遗失或损毁。排污许可证发生遗失或损毁的,排污单位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向审批部门申请补领排污许可证。在申请补领前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发布遗失声明,损毁的应同时交回被损毁的排污许可证,未按时申领的将依法进行查处。
被依法撤销、注销排污许可证后,排污单位不得继续排放污染物,违反排污的生态环境部门将按照《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进行处罚;禁止伪造、变造、转让排污许可证,伪造、变造、转让排污许可证的,生态环境部门将按照《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进行处罚。
五、接受监督检查
各排污单位应当配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并按照要求提供排污许可证、环境管理台账记录、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自行监测数据等相关材料。排污单位拒不配合检查或者接受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生态环境部门将按照《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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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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